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51號債權人 陳政隆 上列債權人陳政隆因與債務人 蔡旻蓉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政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本件聲請發支付命令究係向何法院聲請?(聲請狀所載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二、聲請狀之請求標的(一)與(二)之請求債權總額為新臺幣130萬元,此與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0萬元)及所附證物2張支票總額(新臺幣50萬元)不符,請查明誤繕之處並更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蔡旻蓉、 詹仁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1份及繕本9份。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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