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10號上訴人 黃彩琴 被上訴人 王金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