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3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贊儒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
吳莉鴦 律師 林孝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麗玲 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
林孝甄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柯紫櫻 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00H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謝嘉玲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欄壹、六第十五行(即原判決第二十五頁第十九行)有關「 蕭狄倫 」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判決理由欄壹、六第十五行(即原判決第二十五頁第十九行)有關「蕭狄倫」之記載,核屬贅語,應予更正刪除。
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胡忠文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