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贊儒 選任辯護人 陳貽男 律師
吳莉鴦 律師 林孝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麗玲 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
林孝甄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3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2、9及附表二編號1、2、4所示強制罪部分之上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原審法院認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甲○○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被告二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三日撤銷改判在案。其中被告乙○○、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9及附表二編號1、2、4所示之強制罪,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列之案件,此部分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被告即不得再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詎被告二人就此部分竟仍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胡忠文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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