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侵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贊儒選任辯護人陳光龍律師
林志忠律師 陳國華 律師被告 陳麗玲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
謝岦竣 律師被告 柯紫櫻 原名柯 斾妤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 律師被告0000-0000.
民國00年生,餘.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 律師被告謝 嘉玲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贊儒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陳麗玲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柯紫櫻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0000-000000H犯如附表四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嘉玲 幫助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楊贊儒於民國65年間,在臺中「聖賢堂」因撰寫並出版善書「天堂遊記」、「地獄遊記」而聞名。嗣楊贊儒於70年間,由臺中「聖賢堂」出來自立門戶,在臺中市○○區○○路4段39號成立「 聖德 堂」,供奉 關聖帝君 而屬道教。於同年並創立「聖德雜誌社」,自任社長及主編,對外發行「聖德雜誌」,以供民眾投稿並索閱。嗣楊贊儒將「聖德堂」又改名為「聖德寶宮」,仍供奉關聖帝君而屬道教。於86年間,楊贊儒剃度出家為比丘由道教改皈依佛教,並將「聖德寶宮」改名為「聖德禪寺」,法號「 聖輪 法師」,並自任第1任住持。嗣於89年、90年間退任住持,惟楊贊儒退任後仍繼續於禪寺內講經釋法、擔任「臺灣00有機農業發展協會」理事長,推廣有機農業、種植有機茶之業務,並對「聖德禪寺」經營相關諸如「佛法山文教基金會]、「聖德雜誌社」、「00中醫診所」具有人事決定權,「聖德禪寺」內之比丘、 比丘尼 、師姑、師姐、義工、信徒及相關事業工作人員等,均尊稱楊贊儒為「上師」、「師父」、「上人」等,楊贊儒在聖德禪寺享有至高無上之尊崇地位,凡事均依其指示而無人敢違抗其意思,且楊贊儒於「聖德禪寺開山法堂」享有專屬1樓泡茶間(佛法山文教基金會)、2樓辦公室與佛堂、3樓房間(臥室與書房)領域,該專屬1樓出入大門均上鎖有專人管理、電梯(1-3樓)外設有鑰匙不對外開放、1樓至3樓對外之樓梯平日亦均上鎖,不對外開放。0000-000000H(下稱A女)於79年間,因生活不順遂,於閱讀楊贊儒所撰寫之「地獄遊記」、「天堂遊記」後,即前往當時之「聖德寶宮」進行修行,並投靠跟隨當時之廟祝楊贊儒,於80年間,楊贊儒曾以對A女加持為由,要求A女與之進行男女 雙修 ,而經A女同意,在楊贊儒之自小客車上與A女發生1次性交行為,嗣楊贊儒於86年間剃度出家為比丘而皈依佛教,並將「聖德寶宮」改名為「聖德禪寺」後,A女於87年間,由楊贊儒為其剃度出家成為比丘尼,並皈依佛教,法號「慧0師父」,並自90年間起,即擔任楊贊儒之貼身侍者,負責照顧楊贊儒之生活起居,且多次聽從楊贊儒之指示,帶黃 玉婷 、柯紫櫻(原名 柯斾妤 、居家法號「 觀勤 」)及不知名之師姐到楊贊儒3樓之房間內,與楊贊儒進行男女雙修之性交行為,有時並會在旁觀看。柯紫櫻(原名柯斾妤,於101年2月13日改名),於94年間因閱讀楊贊儒所寫之「天堂遊記」,而前往「聖德禪寺」擔任義工,居家法號為「觀勤」,並自94年6月間起迄94年10月間止,在A女多次帶領下,前往楊贊儒位於坪林山上房間及「聖德禪寺開山法堂」3樓房間內,由楊贊儒以要求柯紫櫻將其當作父親及男女雙修為由,在未違反其意願下,而與楊贊儒發生約10餘次之性交行為,柯紫櫻並於94年底,經當時為楊贊儒貼身侍者之A女選任並經楊贊儒同意後,擔任A女隨身助理,於到「聖德禪寺」後約1年,取得出入楊贊儒位於「開山法堂」專屬領域之鑰匙,柯紫櫻陸續在「聖德禪寺」所開之中醫診所及有機店內工作,嗣於98年間,剃度出家為比丘尼,法號「 慧樂 法師」,並在「聖德禪寺」文教中心寺務處從事文書處理之工作。陳麗玲自94年9月前往「聖德禪寺」修行,信徒、義工及禪寺內之職工均稱呼陳麗玲為「 心麗 師姑」,陳麗玲到「聖德禪寺」約1年後,接任A女 上開 貼身侍者之工作,亦多次依楊贊儒指示,帶領女子前往楊贊儒房間與楊贊儒為雙修之性交行為,並曾留在旁觀看,陳麗玲除照顧楊贊儒之生活日常起居外,並擔任楊贊儒之司機及外出活動之錄音、錄影工作,陳麗玲嗣於99年6月間,剃度出家為比丘尼,法號「心麗法師」。謝嘉玲原在花蓮縣某國小擔任特教老師,因見「聖德雜誌社」徵才,即前往「聖德禪寺」應徵,由楊贊儒面試後錄取,自100年8月1日起,於「聖德禪寺」擔任文教編輯、楊贊儒之書記即記載楊贊儒對外開釋之法語、代擬新聞稿等業務,並居住在「聖德禪寺」內,謝嘉玲亦多次由陳麗玲帶領,在楊贊儒未違反其意願下,與楊贊儒或同時與楊贊儒及其他女子發生性交行為,或在旁觀看楊贊儒與其他女子發生性交行為。
二、楊贊儒利用其在「聖德禪寺」係開山法師,及對於「聖德禪寺」經營推展之相關事業仍有決定影響力,備受尊崇、無人敢違抗之至高無上地位,分別指示A女、柯紫櫻、陳麗玲、謝嘉玲等人幫助物色、帶領信徒或勢弱之女子,進入楊贊儒位於開山法堂出入均有管制之1、2、3樓專屬領域空間,楊贊儒、A女、柯紫櫻、陳麗玲、謝嘉玲等人因而犯有以下犯行:
㈠、B女部分:
1、B女(代號0000-000000E,00年0月生, 餘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於95年9月4日,前往「聖德禪寺」參加皈依法會,並留下資料及照片。嗣於95年11月間某日,B女第2次帶同友人前往「聖德禪寺」參加皈依法會,並認識當時尚未剃度出家之師姑陳麗玲,陳麗玲見B女長相漂亮,即基於幫助楊贊儒犯強制罪之犯意,於當日法會中稱讚B女長得很漂亮、很發心,並留下B女之電話。於當日晚上10時30分許,皈依法會結束後,B女與友人離開「聖德禪寺」後未久,陳麗玲即撥打電話給B女,以B女很有福報,上師即楊贊儒願意與B女見面為由,要求B女返回「聖德禪寺」,B女不疑有他,即自行返回「聖德禪寺」。B女與陳麗玲見面後,陳麗玲即向B女強調稱:聖輪法師是佛,聖輪法師說什麼都要說好要照做,且該處是產佛場,會出很多佛菩薩,很殊勝等語,將B女帶到2樓佛堂之辦公桌前等楊贊儒,約半小時後,楊贊儒出現,坐在B女對面,對B女稱讚其有福報、有靈性等語,並拿起桌上之餅乾、乳酪絲等點心吃、咬、舔後,要求B女吃下去,且要求B女下跪,B女因與楊贊儒見面前,陳麗玲曾向其強調上師是佛,要依照上師的話做等情,B女即跪在楊贊儒之腳邊,楊贊儒隨即要求B女閉上眼睛,說出楊贊儒像什麼,B女回以係家人,楊贊儒則告以可以是爸爸等語,以鬆懈B女之心防。之後,楊贊儒即基於使B女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犯意,以手拉開B女胸口衣領之強暴方式,探頭觀看B女之胸部,並問B女胸部之大小,而使B女行無義務之事,B女突遭楊贊儒此舉,受到驚嚇而不敢說話,楊贊儒即又接續同一強制犯意,要求B女:「你可以把我當1棵樹抱我嗎?」,並用手點自己之臉頰,示意要B女親吻其臉頰之意,B女拒絕:「這不是違反誡律嗎?」,詎楊贊儒竟大怒責罵B女:「你懂什麼!你不懂修行!」、「你是我認識的人中最大膽的,竟然敢反駁我!」等語脅迫,使B女心生害怕及壓力,之後楊贊儒曾拿男女交合之圖片及佛像模型給B女看,並稱該男女交合之佛像模型係 仁波 切所贈送。楊贊儒於怒罵B女時,陳麗玲即從旁出來,B女因被楊贊儒責罵,又見陳麗玲不知從那裡出來,認為自己孤單1人而對方有2人,心生壓力並感到害怕擔心不知會發生何事,故於楊贊儒問:「你敢不敢抱我?」,B女迫於無奈,勉強擁抱楊贊儒約3、5秒即放開,楊贊儒並趁機低下頭來親吻B女之額頭,而使B女行無義務之事。楊贊儒見B女僅擁抱3、5秒即放開,知悉B女抗拒身體接觸之事,惟其因恐B女將該事對外張揚而事跡敗露,而接續同一強制犯意,怒斥要求B女跪在佛菩薩前懺悔、發誓不能將今日所發生之事說出去,因B女遭楊贊儒嚇斥責罵,且陳麗玲不時出現在旁而感到壓力害怕,不得不依楊贊儒要求下跪發誓,以行無義務之事,且於B女跪著發誓後,楊贊儒又持鈴杵對B女施咒稱:「如果違背誓言,將今日之事說出去,將會下無間地獄」等語,使篤信佛教之B女恐下無間地獄而備感壓力。嗣B女於翌日凌晨1時許,離開「聖德禪寺」而與在便利商店之友人會合。惟B女因恐自己違背誓言而下無間地獄,故不敢告訴友人。
2、隔天上午8時許,B女接到楊贊儒之電話,在電話中表示要去中國大陸,要B女乖一點等語後即掛掉。於同日9時許,陳麗玲基於恐嚇之犯意,撥打電話給B女,邀約B女於同日10時30分許到「聖德禪寺」見面,B女不疑有他,依約前往,惟B女等候約1、2個小時後,陳麗玲始出現,並將B女帶往2樓同上地點,陳麗玲即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B女:「你如果敢把昨天的事說出去,沒有人會相信你,因為我們所有人都會挺師父,我們會保護師父,沒有人會相信你,如果你敢傷害師父,會讓你好看」等語,使B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其安全。嗣陳麗玲見B女心生畏懼後,方改用曉以大義、口氣緩和之方式向B女說楊贊儒的好話,灌輸楊贊儒是佛,且撥打電話給另名師姐 黃玉婷 (此部分無證據證明黃玉婷涉案),由黃玉婷在電話中不斷向B女說楊贊儒的好話,以試圖拉攏B女。
3、是日後,楊贊儒仍不斷以電話詢問B女:「想我嗎?愛我嗎?」等語,並每因B女不願說而抗拒頂嘴,楊贊儒即在電話中斥責怒罵B女,而陳麗玲則會在楊贊儒斥責B女後打電話給B女,一再強調宣稱:聖輪法師是佛,佛說的話要照做等語,要求B女向楊贊儒懺悔,此種情形不斷重覆多次,導致B女認為楊贊儒是佛,一定要依其指示照做,否則會下無間地獄。嗣於某日(於96年4月24日前),B女前往「聖德禪寺」之文教中心找其他法師時,巧遇「聖輪法師」楊贊儒,當日B女應其他法師之要求而與楊贊儒、陳麗玲上山巡視茶園,於同日下午下山,B女返家後,陳麗玲又基於幫助楊贊儒犯強制罪之犯意,打電話要求B女前去向「聖輪法師」楊贊儒懺悔,B女因其前未順應楊贊儒於電話中回應愛語而招惹楊贊儒生氣斥責,又因陳麗玲一直強調上師是佛,要B女向上師懺悔,其尚未當面親自向楊贊儒懺悔,因而前往「聖德禪寺」2樓同上地點向楊贊儒懺悔,當時楊贊儒坐在辦公桌後之單人床上,楊贊儒知悉之前曾要求B女擁抱而遭B女拒絕,嗣經怒斥後,B女係勉為其難地配合,且亦知悉陳麗玲會一再向B女強調上師是佛,說什麼都要照做等語,是其若對B女為侵害行為,B女縱然不願意,亦不敢反抗,即又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犯意,要求B女過去躺在旁邊,而B女因之前楊贊儒斥責怒罵,及陳麗玲一再強調楊贊儒是佛,說什麼都要照做,心裡早受脅迫而意志受到壓制,不得不依楊贊儒之指示,躺在楊贊儒旁邊,楊贊儒即親吻B女之額頭,並用手隔著衣服來回撫摸B女之背部,使B女行無義務之事。之後,楊贊儒又帶領B女前往3樓房間兼書房,先在書房看書,隨後楊贊儒竟躺在房間床上,於B女跪在床前時,楊贊儒接續同一強制犯意,用手拉開B女胸口衣領之強暴方式,再次觀看B女之胸部,並說女人要男人滋潤才會漂亮、要讓B女變成漂亮的女人等性暗示之話語,而使B女行無義務之事。
4、之後某日(於96年4月24日前),陳麗玲另又基於幫助楊贊儒犯強制性交之犯意,再以B女要跟楊贊儒懺悔為由,要求B女前往3樓楊贊儒之房間內,B女又因其常遭楊贊儒怒罵斥責,及陳麗玲一直強調楊贊儒是佛等語之同一原因,依約前往。B女到達楊贊儒房間後,即跪在床前等候楊贊儒,嗣楊贊儒僅著內褲出現並坐在床邊,並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拉下B女衣服之拉鍊後,以手伸入B女之胸罩內撫摸B女之胸部,之後,楊贊儒往床內挪動,要求B女將上衣脫掉並坐過去一點,而B女因之前曾多次遭楊贊儒斥責怒罵,且陳麗玲一再強調楊贊儒是佛,說什麼都要照做等語,心裡早已感受脅迫而害怕有壓力,不得不依楊贊儒之指示,自行將上衣脫掉,楊贊儒即解開B女之胸罩,並稱:「妳是內行人,都說外行話,下次要自己把衣服脫掉在床上等我」等語,要求B女脫下外褲,B女不敢不從,而不得不自行脫下外褲僅著內褲趴在床上,楊贊儒即動手摸撫B女之胸部、背部,並隔著B女之內褲由後面往前撫摸,再伸入內褲裡面摸觸B女之陰部,而著手強制性交行為。B女因不願意而心理害怕並全身發抖、不自然,且手發冷,楊贊儒發覺上情,即安慰B女稱:「不要緊張,我有結紮,跟我做不會懷孕」等語,而繼續違反B女意願撫摸B女,惟因陳麗玲突然從外面拿著電話進來給楊贊儒接聽,楊贊儒起身到門外去接聽電話,陳麗玲即朝B女比出1個噓聲之手勢,要求B女不要出聲,B女趁機趕緊穿上衣服欲離開現場,楊贊儒接完電話後,見B女已穿好衣服,又責罵B女,因B女表達要離開即由陳麗玲帶離現場,楊贊儒因而強制性交未遂。之後,B女再也未到「聖德禪寺」。
㈡、C女部分:C女(代號0000-000000G、00年0月生,餘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母親與A女為親姐妹,C女稱呼A女為阿姨。
緣於C女17歲、18歲時,C女之母親身體狀況不好,疑似中邪,A女即建議C女之母親回到臺中治療,安排C女全家搬回臺中,住在「聖德禪寺」內,並安排C女之母親在「聖德禪寺」所開之有機店內工作,C女之父親在「聖德禪寺」內之餐廳工作,C女之弟弟在「聖德禪寺」內擔任義工,C女則在「聖德禪寺」所開之中醫診所內擔任櫃檯及藥局助理之工作,嗣C女之父母親因感情不睦而離婚,C女之父親即離開「聖德禪寺」,之後C女之弟弟及母親亦陸續離開「聖德禪寺」,僅留C女單獨1人,其父、母親從未再回來探望過C女。詎楊贊儒因曾幫C女之母親處理感情問題、幫C女之父親處理債務糾紛,對C女之家庭狀況瞭若指掌,且知悉C女之父親、母親、弟弟陸續離開「聖德禪寺」,獨留C女1人在「聖德禪寺」生活孤苦無依,C女自年少起即長住於「聖德禪寺」,並於禪寺所設之中醫診所工作,長期處於被灌輸並深刻體驗楊贊儒崇高無上無人敢反抗之上師地位,知道楊贊儒為「聖德禪寺」開山宗師,縱使自住持退位仍具實質影響力,故楊贊儒認縱其對C女為侵害行為,C女因恐遭趕離禪寺致無家可歸,應不敢反抗,而C女之阿姨A女為楊贊儒之貼身侍者、柯紫櫻為A女選定並經楊贊儒同意之隨身助理,A女及柯紫櫻對於C女之處境均甚明瞭,且A女及柯紫櫻因自身經驗,對於楊贊儒指示其等為楊贊儒帶領女子進行猥褻、性交等雙修行為之模式知之甚稔,楊贊儒更有恃無恐,而與A女、柯紫櫻於95年底至96年初(農曆年前)期間某日,由A女、柯紫櫻依應楊贊儒之指示,對C女為下列犯行:
1、A女與柯紫櫻基於幫助楊贊儒犯強制猥褻之犯意,於95年底某日,應楊贊儒之指示,以楊贊儒要與C女談話為由,將C女帶到「聖德禪寺開山法堂」1樓之泡茶間內,C女抵達泡茶間時,楊贊儒已坐在該處等候,楊贊儒以要幫C女開釋為由要求C女跪下,楊贊儒即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往前親吻C女,C女嚇一跳而往後退欲避開,楊贊儒明知C女不願意,竟用雙手捉住C女之頭部不讓C女移動之強暴方式,強行親吻C女,並將舌頭伸入C女之嘴巴內約30秒,而對C女強制猥褻既遂。
期間,A女及柯紫櫻均站在旁邊笑著觀看,楊贊儒強行親吻猥褻C女後,A女為拉攏C女,並合理化上開行為,竟對C女稱:「妳知不知道上師為何要改名叫楊贊儒,因為他前世是 秦始皇 ,有焚書坑儒,所以這輩子才叫楊贊儒,且你是他前世的寵愛妃子之一,所以這一世才會被吸引過來跟師父再續前緣」等語,楊贊儒隨即附和:「我終於等到你回到我身邊」等語,之後,始讓C女離去。
2、於上開事件發生後,約隔幾星期後某日,A女、柯紫櫻又基於幫助楊贊儒犯強制猥褻之犯意,於楊贊儒要求其等帶C女到3樓房間時,由柯紫櫻將C女帶到楊贊儒3樓房間內,C女抵達房間後,與楊贊儒坐在門邊之椅子上,楊贊儒於上次強吻C女時,已見C女退後閃避,已知悉C女並無意願與之身體接觸,而深知C女處於上開所述之孤單弱勢處境,其若對C女做何不法行為,C女亦不敢反抗,故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詢問C女近況之同時,用手隔著C女之衣服,違反C女之意願搓揉C女之胸部約1、2分鐘,C女不敢反抗,只能任由楊贊儒為該猥褻行為,期間,A女與柯紫櫻仍在旁笑著觀看。楊贊儒於撫摸C女之胸部後,又拿多尊男女性愛姿勢之佛像及書籍給C女觀看,灌輸男女雙修係互惠及至高無上之儀式之觀念給C女後,始讓C女離開。惟C女於聽聞「聖輪法師」楊贊儒上開男女雙修之觀念後,心裡非常排斥該說法。
3、於上開事件發生後之某日晚上,C女在中醫診所正準備下班,而在該診所1樓後方電梯旁清潔廁所,遇楊贊儒在1樓等電梯到7樓道場主持巡視禪修課。楊贊儒要求C女幫其按電梯,陪同其坐電梯到7樓道場,C女不敢不從,遂依楊贊儒指示與之進入電梯,在電梯內,楊贊儒又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強將C女推壓在電梯牆上,違反C女之意願強行舌吻C女,並撫摸C女之胸部約1分鐘,直至電梯抵達7樓。抵達7樓後,楊贊儒走出電梯,C女則自行坐電梯回到1樓。
4、於上開事件發生後某日(96年初農曆過年前)晚上10時許,柯紫櫻又基於幫助楊贊儒犯強制性交之犯意,依楊贊儒之指示將C女帶到楊贊儒3樓房間內,當時A女亦在隔壁小房間(惟此部分無何證據證明A女有給予助力之幫助行為)。楊贊儒坐在床邊要求C女幫其洗腳,並稱讚C女很會服侍人,之後,楊贊儒要求C女躺在床上,並指示柯紫櫻拿出楊贊儒事先要求柯紫櫻購買之有關父女亂倫A片,要求C女陪同一起觀看,柯紫櫻則隨侍在旁。觀看A片期間,楊贊儒要求C女想像其是慈愛之父親,於擁抱及愛撫C女之身體後,要求C女脫掉衣服,C女下床,全身僵硬站在原地、遲疑之後,因為不敢不從,只好依楊贊儒指示將衣服脫掉,並依楊贊儒指示躺在床上,楊贊儒明知C女無意願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竟利用C女上開所述不敢反抗之弱勢處境,違反C女之意願,將生殖器強行插入C女之生殖器內抽動,並不斷詢問C女稱:「師父有沒有很厲害、師父有沒有很大、很強大」等語。期間,柯紫櫻始終站在旁邊觀看,其親見到C女均受楊贊儒指示及重複詢問要求後,尚肢體僵硬、遲疑後方有動作,及依其前帶領C女與楊贊儒互動過程中,C女受到驚嚇後退的經驗,其知悉C女並無意願與楊贊儒為性交,竟仍於楊贊儒對C女強制性交過程中,為便利楊贊儒更盡興以滿足私慾,而應楊贊儒要求脫掉上衣助興,楊贊儒於柯紫櫻依其指示脫去上衣後,先將生殖器抽出,指示C女親吻柯紫櫻右邊乳房,自己則邊親吻柯紫櫻之左邊乳房,邊詢問:「你在旁邊看活春宮,你下體有無濕濕的」等語,柯紫櫻則笑答說有,之後,楊贊儒又將生殖器插入C女之陰道內抽動並射精,因而對C女強制性交得逞。C女遭強制性交得逞後,起身穿好衣物,楊贊儒因恐C女對外張揚,遂要求C女跪在地上照著楊贊儒所說的話發誓,C女即覆誦稱:「我今天是出於自願與聖輪法師發生雙修關係」等語而發誓,C女發誓後,楊贊儒又不斷向C女洗腦稱:「發生雙修係在幫助妳,只要妳好好跟著師父,以後福報很大,那就是1加1等於2的效果,如果把這件事告訴第3人,自己要承擔很大的惡報,連師父都救不了妳」等語。之後,並詢問C女下次雙修要找那個師姐比較好,C女隨便說幾個名字搪塞後,楊贊儒即指示柯紫櫻將C女送回房間。當晚,C女心中非常害怕,遂打電話給柯紫櫻質疑這樣做真的是對的嗎,之後亦不斷質疑,惟柯紫櫻雖明瞭C女並無意願與楊贊儒雙修,竟仍要C女不要想太多,並稱師父是在幫C女,是C女的福報,要接受等語,試圖說服C女。
5、於上開4、事件發生後某日(96年初農曆過年前)晚上,柯紫櫻又基於幫助楊贊儒犯強制性交之犯意, 復依 楊贊儒之指示將C女帶到楊贊儒3樓房間內,當晚柯紫櫻與C女依楊贊儒指示在床邊打地舖睡覺,翌日早上,楊贊儒即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利用C女上開所述弱勢且不敢反抗之處境,指示柯紫櫻在旁觀看,由楊贊儒要求C女脫掉褲子躺在床上,而違反C女之意願,將生殖器插入C女之生殖器內強制性交得逞。
之後,C女即趕緊整理好衣物趕往中醫診所上班。
6、於上開5、事件發生後某日(96年初農曆過年前)晚上,柯紫櫻又基於幫助楊贊儒犯強制猥褻之犯意,再依楊贊儒之指示將C女帶到3樓房間浴室內,由楊贊儒要求C女幫其搓洗生殖器,C女同因楊贊儒在禪寺之地位及自己身處弱勢,感覺絕望卻不敢反抗,不得不依楊贊儒之指示為楊贊儒搓洗生殖器,直至生殖器勃起後,楊贊儒還向C女炫耀:「師父的很大哦」,C女幫「聖輪法師」楊贊儒搓洗生殖器約20分鐘。
7、C女遭楊贊儒上開多次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後,因無人可訴苦,且因楊贊儒在禪寺中地位崇高,縱其揭發,亦無人相信,因而萌生逃離該處之念頭。C女遂於96年10月底,透過在中醫診所認識之女病患幫忙在外租房子,並連續趁半夜無人之際,獨自分批利用機車由後門將物品搬到租屋處,於最後1日搬完所有重大物品後,尚恐遭人發現房間已清空,故將房間鎖上,並於第2天早上,C女仍佯裝正常前往中醫診所上班,於中午休息時間,趁機將房間內所剩下之小物品搬走後,即逃離「聖德禪寺」,並自中醫診所離職(日期詳卷)迄今。
㈢、D女(代號0000-000000D,00年0月生,餘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97年間某日,前往「聖德禪寺」參加法會而認識楊贊儒及尚未剃度出家之陳麗玲,並在法會中留下資料。法會結束後約2個星期某日晚上約12時許,D女接到陳麗玲之電話,詢問D女為何沒有到「聖德禪寺」、是否願意與師父談話等語,D女因感師父地位崇高,遂答願意。楊贊儒即接過電話與D女對談,其間詢問D女願以多少錢供養師父、現在所住房子是買的或租的、有空要常到「聖德禪寺」、師父要教D女觀音法門、稱讚D女很有佛緣等話題。約過1星期後某日下午,陳麗玲基於幫助楊贊儒犯強制罪之犯意,電話邀約D女於翌日晚間8點,前往「聖德禪寺」與楊贊儒見面。陳麗玲並提醒D女抵達「聖德禪寺」時,不要跟其他義工及師姐說要見師父之事,並要求D女直接打電話給陳麗玲。D女不疑有他,依約前往,並由陳麗玲帶D女到楊贊儒2樓辦公室內。楊贊儒坐在辦公桌後面,D女則坐對面,此時,陳麗玲拿一些橄欖的小點心放在桌上,即離開現場。楊贊儒開始先說一些佛法,並詢問D女:「你希望把師父當成什麼」,D女不知道該如何回答,楊贊儒卻一再重覆逼問,D女只好問:「師父,比如什麼呢」,楊贊儒即說:「比如老公、愛人、男朋友、兒子等等」,且一再重覆逼問相同問題,D女只好回答:「朋友啊、同學啊」,楊贊儒又問:「這樣而已?」,D女又不知如何回答,楊贊儒即心生不滿而怒氣責罵D女:「沒有智慧」。此時,楊贊儒明知D女無擁抱其及吃其吃過食物之義務,竟基於強制之犯意,於逼問怒斥D女後,先要求D女稱:「來!你抱抱師父!」,D女因知悉出家人不能接觸女性身體故未動作。楊贊儒又稱:「來啊!你抱一下師父,師父會加持你!」,並將雙手稍微張開,表示擁抱之意,D女因感覺奇怪而沒有動作,楊贊儒即再重覆稱:「你抱一下有什麼關係」,D女仍然沒有動作,楊贊儒即指責D女稱:「你怎麼那麼沒有智慧、愚痴!」等語,楊贊儒藉此不斷逼問要求、並怒斥沒有智慧、愚癡,脅迫使D女產生心理壓力,意志受到壓制,而要求D女行對其擁抱之無義務之事,惟D女因認出家人不能接觸女眾而有所疑慮,不敢上前擁抱楊贊儒,楊贊儒因而未能遂行強制使D女擁抱之無義務之事。楊贊儒見D女不敢上前擁抱,又接續同一強制犯意,在椅子上側身將雙腿打開,並把袈裟掀開,拍2下自己大腿,稱:「來,你不敢抱師父,那你來抱師父的大腿,叫你抱我你又不敢抱,師父的大腿是佛的腿。」,D女仍猶豫拒絕稱:「不要,這樣子很奇怪。」,楊贊儒明知D女不願意,仍不斷重複要求D女抱其大腿,使D女心生壓力,惟D女仍然有疑慮不敢抱楊贊儒大腿,而強制未遂。楊贊儒見D女不從,復基於同一強制接續犯意,斥責D女:「你過來我這裡,跪下」,D女因見楊贊儒生氣且大聲斥責而心生害怕,不得不依楊贊儒命令跪在楊贊儒前面而行跪下之無義務之事,楊贊儒於強制D女跪下後,接續再拍拍其小腿向D女稱:「來,抱我的小腿,我的腿是佛腿,抱了會加持」,D女雖已心生壓力及害怕,惟仍因有出家人不得與女眾接觸之顧慮而未上前擁抱楊贊儒小腿,並坐回椅子上,而強制未遂。楊贊儒見D女不願擁抱,即基於同一強制之接續犯意,走到D女旁邊,從桌上拿起一顆橄欖咬掉1半,將另1半拿給D女稱:「你拿去吃,吃師父的口水會加持你!」,D女當時因持續遭「聖輪法師」楊贊儒要求做不想做的事,且其拒絕時,聖輪法師楊贊儒會重覆怒罵責斥D女:
「沒智慧!愚痴!」,而心生壓力,意志受到壓制,故不得不順應「聖輪法師」楊贊儒之意將半顆橄欖吃下去而強制既遂。因為D女在該處一直遭要求做不想做的事,心裡覺得不舒服,要求離開,此時陳麗玲逕自旁邊小門進來,楊贊儒即跟陳麗玲說:「我要她抱我,她不敢耶!」,陳麗玲即遊說D女:「沒關係啊!抱師父有什麼關係,師父會加持你!」等語多次,惟見D女仍然不願與楊贊儒擁抱,陳麗玲始帶D女離開2樓辦公室。陳麗玲於帶D女離開辦公室時,復要求D女在裡面等一下,待其確認外面沒有人再出去,並交代:「如果有人問你說有沒有看過聖輪法師,你不能說你單獨見過聖輪法師,怕佛堂有人會講閒言閒語!」等語,同時與D女約定第2天再到「聖德禪寺」,惟D女因發生上開情事,並未再度前往,之後,陳麗玲又多次打電話給D女,要求D女前往「聖德禪寺」見面,惟D女均未前往。
㈣、E女(代號0000-000000C,00年0月生,餘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100年8月1日起,在由楊贊儒擔任理事長之「臺灣00有機農業發展協會」工作。楊贊儒因係該協會之理事長,有時會前往該處視察業務,其發現E女年輕漂亮,且常單獨1人留在協會辦公室,遂時常前往與E女聊天,並伺機單獨或指示陳麗玲、謝嘉玲協助而犯下列犯行:
1、100年9月初某日上午,楊贊儒與「玉婷師姑」黃玉婷(此部分犯行,尚無證據證明黃玉婷涉案)共同前往上開協會視察業務後欲離開時,楊贊儒竟意圖性騷擾,乘E女不及抗拒而摸撫E女之腰部稱讚:「體格不錯!」等語,E女因而嚇一跳。之後,E女送楊贊儒到門口時,楊贊儒向E女表示要收E女為乾女兒,E女委婉拒絕,楊贊儒要E女不要拒絕,要求E女叫其爸爸,又接續乘E女不及抗拒之際,正面擁抱E女,並以臉頰去觸貼E女的臉頰約5秒,使E女嚇一跳並心裡感覺身體被侵犯,而對E女性騷擾。
2、楊贊儒因覬覦E女,於100年9月13日晚上11時許,指示謝嘉玲、黃玉婷打電話及傳送簡訊要求E女前來「聖德禪寺」喝茶賞月,因E女之男友F男(代號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見時間已晚,為維護女友之安全,堅持陪同E女共同前往。當晚,F男因質問楊贊儒為何那麼晚仍要求E女前來而與楊贊儒發生不愉快。翌(14)日,E女隨同楊贊儒、陳麗玲、黃玉婷、謝嘉玲及其他師父前往山上茶園巡視,因為途中下雨,導致E女之衣服淋濕,因謝嘉玲住在「聖德禪寺」內,故由謝嘉玲出借衣服給E女換穿,之後,E女回到協會辦公室辦公,謝嘉玲原來與E女約定外出用晚餐,謝嘉玲在協會辦公室等待E女期間,陳麗玲基於幫助楊贊儒犯強制猥褻之犯意,依楊贊儒指示撥打電話與謝嘉玲,要謝嘉玲帶同E女到楊贊儒房間吃晚餐,謝嘉玲接到陳麗玲來電稱楊贊儒指示帶E女到楊贊儒房間吃晚餐,亦基於幫助楊贊儒犯強制猥褻之犯意,惟因擔心E女拒絕到楊贊儒房間用晚餐,而未告知E女楊贊儒、陳麗玲指示其帶E女至楊贊儒房間用晚餐之事,竟向E女佯稱吃晚餐前先到楊贊儒房間泡茶聊天後,再外出共用晚餐,E女不疑有他而允諾。E女即與謝嘉玲在1樓大廳等候,由黃玉婷先後帶E女、謝嘉玲搭乘電梯上3樓,由陳麗玲將E女帶到楊贊儒3樓之房間與E女聊天,之後,黃玉婷送晚餐上來後先行離開未再出現,謝嘉玲即向E女說:「師父要幫我們補過中秋節」等語,至此,E女始發現謝嘉玲並無再與其出外用餐之意。吃晚餐時,陳麗玲與謝嘉玲不斷要求E女坐在楊贊儒旁邊,要E女與楊贊儒互動,謝嘉玲更不斷向E女遊說:爸爸(意指楊贊儒)做事很厲害,很有魄力等語,並強調當晚楊贊儒原來要去臺北找很漂亮的公關談事情,為了E女而留下來等語,不斷向E女說楊贊儒的好話,企圖拉攏E女與楊贊儒。吃飯期間,楊贊儒並數次用手在E女之大腿上滑動、撫摸並捏,E女心裡感覺奇怪,又恐自己反應過度,所以不敢反應而假裝沒事。用餐完畢,謝嘉玲與E女在與房間僅隔半面拉門之隔壁書房看書,陳麗玲則在床上幫楊贊儒按摩。嗣陳麗玲叫謝嘉玲與E女到床上幫忙按摩楊贊儒的腿部,陳麗玲則按摩手,在按摩期間,陳麗玲與謝嘉玲又不斷向E女強調師父是對的,師父身上有1股磁場,要求E女要多接觸師父之身體,並一直說E女男友之壞話,要E女聽師父的話等語,企圖拉攏E女與楊贊儒。之後,陳麗玲先藉故到隔壁書房,再藉故將謝嘉玲叫到隔壁書房,單獨留E女與楊贊儒在床上。E女見狀,想要離開,遂向楊贊儒表示要趕夜間郵局要先離開,楊贊儒知悉E女欲離開,為逞其慾望,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先要求E女抱其,並稱:「給爸爸抱1下,你就可以走了」等語,E女以為讓楊贊儒抱1下即可離開現場,遂同意而與之擁抱,惟楊贊儒竟趁擁抱E女時,將E女順勢弄躺在床上,2人面對面,楊贊儒一直抱著E女並輕拍E女的背部,稱:「爸爸是成熟的男人,告訴你1個祕密,爸爸身體跟一般人不一樣」、「我身上有一股香氣,靜下心來多接近我」、「爸爸當你男朋友,好不好」等語,並由輕拍E女的背部變成在E女身上亂摸游移,用手掐E女之胸部2下,E女馬上將手縮起來擋在胸前,並跟楊贊儒說:「我不要」,楊贊儒明知E女抗拒與之親密接觸,仍緊抱強吻E女,並企圖將舌頭伸入E女嘴巴內,惟E女咬緊牙關,不讓楊贊儒將舌頭伸入嘴巴,楊贊儒不死心,叫E女放輕鬆,又強行將舌頭伸入E女之嘴巴內,惟E女仍然咬緊牙關而不從,然楊贊儒已強制猥褻既遂。楊贊儒又再要求E女接受,其要當E女之男朋友等語,惟E女回絕,楊贊儒竟又要求E女跟著覆誦說:「爸爸,我愛你」等語,E女因為害怕想離開現場,只好跟著覆誦並順著楊贊儒的話說。而在隔壁書房觀察等待之陳麗玲、謝嘉玲知道E女要離開,旋即出現,並由陳麗玲先帶E女搭電梯下樓,在電梯中,陳麗玲仍不斷遊說E女:「接近師父真的很好,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上來」等語,於電梯到1樓時,陳麗玲尚要求E女在裡面等一下,見外面無人後始讓E女離開。E女離開後,即將此事告訴男友F男,與F男前往警局報案未果,E女遂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希望能留下日後憑辦資料,旋於翌日馬上辭職而不敢再繼續上班。
㈤、G女(代號0000-000000,00年0月生,餘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因為祖母生病,擬做功德迴向給祖母,故透過阿姨H女(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對照表)及在「聖德禪寺」出家為比丘尼之遠房親戚I女(代號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引介,自100年9月底、10月初某日起,到「聖德禪寺」擔任義工,工作時間為每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30分至上午11時許,工作內容為擦桌子、掃地等。G女於10月初某日,在「聖德禪寺」行政櫃檯,巧遇楊贊儒,楊贊儒要求G女寫下姓名及年齡幫G女看命,並稱G女有孝心、有佛緣、感情波折、男人個性、脾氣不好等語,雙方即結束對話。
1、嗣於100年11月1日上午10時許,陳麗玲在1樓大殿泡茶間前
,看見G女在大殿前拖地,見G女年輕漂亮,即萌生幫助楊贊儒犯強制猥褻之犯意,先在走道與G女聊天,待鬆懈G女心防後,即假意邀約G女到泡茶間內聊天,G女不疑有他與陳麗玲一同進入泡茶間。雙方聊及G女為何會到禪寺做義工之家庭狀況及 濟公 師父等話題約1個小時。嗣陳麗玲稱要請楊贊儒與G女對話,並請G女在泡茶間等候,G女等候約20分鐘後,未見陳麗玲與楊贊儒下來,即先行去上洗手間,之後返回泡茶間時,卻發現泡茶間已反鎖,經G女敲門,陳麗玲前來開門讓其進入,G女發現楊贊儒已坐在泡茶桌後面等候,G女即坐在楊贊儒對面,由楊贊儒以毛筆在紙上書寫墨跡並向G女講解道理,席間,楊贊儒要求G女閉上眼睛與自己心靈對話,要求G女尋找自己之心靈導師,楊贊儒不斷要求G女說出何人可以當其心靈導師,並不斷用各種不同問法企圖引導G女說出其心靈導師即是楊贊儒。G女察覺上情,雖然不願回答,然楊贊儒不斷重覆一樣的問題,G女最後只好順應楊贊儒之意,說要楊贊儒當其心靈導師,楊贊儒又不斷重複引導詢問G女心靈導師要扮演何親密角色,G女回答最親密喜歡的人是兒子後,楊贊儒竟向G女稱:「我當你的兒子好不好?我這個兒子比家中的兒子還要好」等語,G女雖覺得怪異而猶豫,惟仍配合回答:「好」,之後,楊贊儒竟然稱呼G女:「 媽咪 」,並要G女稱呼其為「寶貝兒子」,G女雖心覺怪異,然仍配合稱:「寶貝兒子」。爾後,楊贊儒要求G女坐在其旁邊,G女見當時泡茶間門關著,心理雖已感到害怕,惟仍心想此地為佛寺,應該不會發生事情,故依其指示坐到旁邊,楊贊儒又繼續圍繞著心靈導師及要做G女之寶貝兒子,並要求G女叫其寶貝兒子等話題不斷重覆,且進而向G女稱:
「寶貝兒子可以抱媽咪」,又一直動手拉G女的手,要求G女與其擁抱,G女因陳麗玲在旁,認為自己勢單力薄,擔心遭為難,因而勉強配合擁抱楊贊儒一下即放開,然楊贊儒仍不斷稱呼G女:「媽咪」,並不斷要求G女稱呼其:「寶貝兒子」,更得寸進尺,強行抱著G女向G女稱:「我要親媽咪,我有戀母情結」,並對G女強吻,要求G女將舌頭伸出來,G女雖心生畏懼仍不願而緊閉嘴巴,楊贊儒即緊抱G女,並以其舌頭強行撥開G女之嘴唇,G女只好伸出舌頭任由楊贊儒吸吮其舌頭多次,且楊贊儒多次要求與G女舌吻,G女緊閉雙唇時,楊贊儒亦會硬將舌頭塞到G女之嘴巴內,此種動作重覆數次,雖然G女多次表示不喜歡這樣,並於楊贊儒每次強吻後,詢問G女感覺如何時,G女均答:「我不想,我不喜歡。」等語,然楊贊儒不為所動,仍強行抱住G女不讓G女離開,並企圖用手撫摸G女胸部,惟因G女以手隔開而未摸到。期間,G女與在旁之陳麗玲眼神交會,本冀期陳麗玲會出來解圍,然G女發現陳麗玲並無解救其之意思,而任由楊贊儒對其強制猥褻,G女當下即感覺自己已無法逃離該處。楊贊儒強行親吻G女後,知悉G女當時已非常緊張害怕,為解除G女之緊張,又詢問G女有無看過日本成人片,要求G女放輕鬆,並說日本的成人片也會演媽媽與兒子有不尋常的關係等語,G女沒有回應,之後,楊贊儒播放其與其母親所拍攝之影片,企圖舒緩當時氣氛。不料,楊贊儒竟稱:「我們是母子,我們也可以拍,我們來拍一段影片。」,並要求陳麗玲拿桌上之黑色照相機進行攝影,陳麗玲雖知G女無意願與楊贊儒擁吻,仍依楊贊儒指示,持相機在旁負責拍攝,促使G女因陳麗玲在場而更不敢違背楊贊儒意思,楊贊儒又重覆強抱及強吻G女,並在G女耳邊叫G女要放輕鬆,並要求G女面對著照相機鏡頭不斷重覆:「師父,我喜歡你,跟你接吻的感覺比跟我先生還要好,跟你抱的感覺比跟我先生還要好」等語,G女因為害怕,只好不斷配合。楊贊儒又詢問G女稱:「跟我接吻有沒有很溫暖的感覺?」,G女沒回應,楊贊儒又問:「你下面有沒有溼溼的?」,G女回答沒有,楊贊儒又不斷撫摸G女的手部,於最後1次強吻G女時,楊贊儒又用手強行抓G女左胸部,並撫摸G女之大腿,並企圖將手伸入當時穿著短褲之G女之大腿中間,惟G女夾緊雙腿,楊贊儒始無法得逞而僅摸到大腿內側。此時,在旁拍攝之陳麗玲稱攝影之帶子(記憶卡)沒有了,要上樓拿取新帶子,G女即趁機站起來稱要回去接小孩,楊贊儒即叫G女打電話給陳麗玲稱不用拿帶子了,G女於等待陳麗玲下樓後,由陳麗玲開啟泡茶間的門讓G女離開,楊贊儒並向G女交代:「這是我們的祕密,不要跟別人說」等語,並要與G女打勾勾,G女趕緊離開現場。
2、G女離開泡茶間已是下午4時許,G女趕緊前往「聖德禪寺」對面之停車場取車,G女在停車場碰到管理員即禪寺之義工師兄 歐新添 ,歐新添看到G女很驚訝G女為何仍在「聖德禪寺」,且因看見G女神色有異,即詢問G女發生何事,G女即告以遭楊贊儒強抱、強吻之事。歐新添不相信稱:「師父不會做這樣的事,如果會的話,他也是在幫你、加持你,所以妳要相信師父,也許他已經看到妳未來有什麼災難,所以他才會做這種事情來消你業障」等語。G女覺得不可思議且無法接受,即未再與歐新添多談,趕緊離開該可怕的地方。G女要開車離開停車場時,即接獲陳麗玲之電話,要求G女不要用世俗的眼光來看待剛才的事,上師只是要讓G女放下執著等語,惟G女回以無法接受即掛掉電話。嗣G女前往其阿姨H女之朋友處,陳麗玲又打電話給G女,G女告以在朋友處,陳麗玲即緊張詢問G女是否有告訴朋友,G女告以沒有即掛掉電話。G女旋即打電話將上開發生經過告訴H女,H女即前往友人處與G女會合,之後,H女又打電話給I女,將上開情事告知I女,I女因不相信,便打電話向楊贊儒確認,惟楊贊儒僅輕描淡寫稱僅有親吻臉頰及搭肩。I女恐事態擴大,損及楊贊儒及佛教之名譽,嗣又因與G女連絡未果,遂於同日晚上11時許,與陳麗玲、楊贊儒一起前往H女住處管理室,要求H女代向G女說情,請求G女原諒不要提出告訴。H女告以其非當事人,無法決定,I女、陳麗玲即下跪請求H女幫忙,楊贊儒亦隨後下跪,H女見楊贊儒下跪,自己亦趕緊下跪,並要求其等3人先離開現場,其願意向G女講講看,I女、陳麗玲、楊贊儒始站起而離開現場。I女離開現場後,又陸續發送數通簡訊給G女,請求G女原諒。G女因感不能姑息此種事情繼續發生,亦恐再有其他人受害,遂於翌日即100年11月2日前往警局報案。嗣經警於100年11月5日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於同日下午2時許,前往「聖德禪寺」執行搜索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及B女、C女、E女、G女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本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之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之除外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容許性,自不具證據能力;至所謂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之2、之3、之4、之5情形,仍例外認其有證據能力,然此乃係指法院未於審判期日傳喚相關證人到庭,案件僅能依靠該等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以為判斷之情形,始需就該等審判外供述證據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定要件一一檢視各該證人之供述,作為證據之資格。倘法院已經依據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則法院既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過該證人之前之證詞,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亦已受到保障得以完全行使之情況下,該等審判外證據除有其他法定事由(例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等,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應認該審判外供述已得透過審判程式之詰問檢驗,而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即其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實務上之作用常為引用該等陳述與審判中陳述相符,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作為檢視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當無不許之理,甚者,其不符部分倘係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供述,作為認定被告犯罪與否或不構成犯罪與否之證據,亦僅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斟酌其審判外供述作成外部環境、製作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認為之前供述較為可信,即可取得證據之資格,而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格,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507號、95年度臺上字第2515號判決意旨均可資參照;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證人B女、C女、D女、E女、G女、H女、I女、F男、歐新添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其等偵查中之證言,均已依法具結,且證人B女、C女、D女、E女、G女亦經本院進行交互詰問,足以保障被告楊贊儒、陳麗玲、A女、柯紫櫻、謝嘉玲等人之詰問權。又證人 賴建成 於警詢證述,被告楊贊儒、陳麗玲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同意具有證據能力,且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是揆諸上開說明,前揭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故共同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最高法院93年臺上字第5726號判決)。又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若檢察官、法官非以證人身分而傳喚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訊問時,因其非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不生應命具結之問題。而上開共犯或共同被告未經具結之陳述,就本案被告而言,因仍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本質上仍屬傳聞證據,最高法院98年臺上字第6365號判決明揭此旨。被告楊贊儒、陳麗玲、A女、柯紫櫻、謝嘉玲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陳述為其餘被告犯行之證據,則就被告楊贊儒、陳麗玲、A女、柯紫櫻、謝嘉玲而言,其本人以外其餘被告之陳述無異屬「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惟於本院審理時,本院已依法定程序傳喚被告楊贊儒、陳麗玲、A女、柯紫櫻、謝嘉玲到庭具結證述,並接受詰問,且其等於偵查中之陳述,依法定程序應具結者,亦均依法具結。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楊贊儒、陳麗玲、A女、柯紫櫻、謝嘉玲於偵查中就其他被告及本院審理時就其他共同被告所為之陳述,於警詢之陳述亦非不得為彈劾證據,是自均得作為認定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0條第1項「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同條第3項「第一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以及同法第11條有關驗傷取證、保全證物及鑑驗等規定,係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對於被害人驗傷及取證所為之特別規定,其依此項規定所製作之驗傷診斷書,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法律有規定」之傳聞證據之例外(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02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列為證據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附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1紙,依上開說明有證據能力。
四、再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以下引用之其他傳聞證據,(不包含上開理由一至三部分),被告楊贊儒、陳麗玲、柯紫櫻、A女、謝嘉玲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均於準備程序同意有證據能力,且均經本院於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各經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等人表示意見,當事人與辯護人均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情事,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楊贊儒、陳麗玲、柯紫櫻(原名柯斾妤)、A女、謝嘉玲均否認各犯有上開犯罪事實二㈠、㈡、㈢、㈣、㈤所示之犯行,其中:
㈠、被告楊贊儒辯稱:其不認識D女,沒有對D女做起訴書所載的犯行,至於其他的人都是合意的,沒有強制及違反他們的意願 云云
㈡、被告陳麗玲辯稱:其有看過被告楊贊儒在床上跟其他女子發生性交行為,但不記得有無因被告楊贊儒講電話,而對B女比「噓」的手勢這回事,也沒有向B女強調被告楊贊儒是佛,他講的話要照做及恐嚇B女的行為;對D女部分沒有印象,不記得了;對E女部分辯稱,在吃完飯後,原本在聊天,後來其找被告謝嘉玲到隔壁書房,留下被告楊贊儒與E女單獨相處,其並不在場;對G女部分辯稱:當天被告楊贊儒有親吻G女臉頰、嘴巴2、3次左右,他們有互相摟肩擁抱,G女當場沒有表示不想擁抱,過程中,其都有在場,只是有時候有來來去去,在現場時,其有拿相機錄影,有錄下他們親吻的經過,但其沒有看到被告楊贊儒有無摸G女大腿,G女當天並沒有對其投以求救的眼神云云。
㈢、被告柯紫櫻辯稱:犯罪事實二㈡1部分,當天其與被告A女都有在泡茶間,被告楊贊儒湊過去親C女時,其與被告A女在場,但沒有做什麼事;犯罪事實二㈡2部分,其沒有印象;犯罪事實二㈡4、5部分,其均在旁邊觀看,其並不知道C女不願意,在犯罪事實㈡4,其雖有依被告楊贊儒指示脫衣供被告楊贊儒、C女親吻胸部,但其沒有要對C女強制性交。犯罪事實二㈡6部分,這部分應該是與犯罪事實㈡4同一天。就其認知,被告楊贊儒在聖德禪寺是開山宗長,禪寺是他建立的,其等都要聽他的話,修行的大家都說要聽師父即被告楊贊儒的話,所以師父說什麼我們都要聽,其當時單純是要修行,而完全相信被告楊贊儒說的話,所以被告楊贊儒叫其帶C女過來,其就去帶,其並不知道被告楊贊儒要對C女做什麼,其沒有要幫助被告楊贊儒去害人,當時其覺得C女是願意跟被告楊贊儒發生性關係云云。
㈣、被告A女辯稱:犯罪事實二㈡1部分,其有在現場,但其事前都不知道被告楊贊儒將對C女作什麼事情,其沒有幫助的犯意;另外,犯罪事實二㈡2部分:其並不在場,不知道云云。
㈤、被告謝嘉玲辯稱:當天其與E女原本約好外出用餐,被告陳麗玲打電話給其說被告楊贊儒有話對其與E女說,其才與E女一同前往被告楊贊儒3樓房間,當天吃飯時,其只有稱讚被告楊贊儒做事情很厲害、很有魄力,但沒有說是為了E女才沒有去臺北找漂亮的女公關,吃飽飯後沒有離開的原因,是因為現場三樓房間進出不是其所能夠控制的,因為平常一般人不能隨便進入,如果有人要進去或離開,都要被告陳麗玲或黃玉婷帶領,才能夠離開,其與E女幫被告楊贊儒按摩後,被告陳麗玲又叫其去3樓房間的另外一側,其不知道被告楊贊儒與E女後來發生何事,其並沒有幫助被告楊贊儒強制猥褻E女之犯意云云。
二、經查:
㈠、犯罪事實欄一所載部分,業據被告楊贊儒、陳麗玲、柯紫櫻、A女、謝嘉玲等人坦認在卷,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101年5月8日中市警五分字第1010014376號函檢附「聖德禪寺開山法堂」1至3樓佈置情況、佈置相片解說、及1樓平面圖、2樓平面圖、3樓平面圖等資料(本院卷二P58-64)、本院101年10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記載:專用電梯1至3樓之電梯外面均設置有鑰匙孔,電梯裡面沒有設置等情之電話紀錄表1紙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函覆被告陳麗玲、柯紫櫻之歷史投保資料各1紙在卷可憑。是認被告楊贊儒確實於「聖德禪寺」具有無人敢違逆、無可撼動之尊崇地位,在「聖德禪寺」享有「開山法堂」1-3樓,進出均有人過濾管制之專屬空間。被告A女、陳麗玲為被告楊贊儒之先後任貼身侍者、被告柯紫櫻為被告A女遴選並經被告楊贊儒同意後擔任被告A女之隨身助理、被告A女、陳麗玲、柯紫櫻均曾持有「開山法堂」被告楊贊儒專屬使用空間之進出管制用鑰匙,且被告A女、陳麗玲、柯紫櫻均曾依被告楊贊儒指示帶領其他女子進入被告楊贊儒使用之「開山法堂」專屬空間,被告楊贊儒曾與被告A女、陳麗玲、柯紫櫻等所帶領之女子發生性交行為,被告A女、陳麗玲、柯紫櫻等於被告楊贊儒與其他女子發生性交行為時,亦曾在旁觀看,尤有甚者,被告A女、柯紫櫻均曾與被告楊贊儒進行雙修性交行為,被告柯紫櫻在未取得鑰匙前,是由被告A女帶領前往被告楊贊儒房間以雙修為由發生性交行為,另被告謝嘉玲亦曾多次由被告陳麗玲帶領前往被告楊贊儒位於「開山法堂」專屬空間,與被告楊贊儒進行雙修或觀看被告楊贊儒與其他女子為雙修、或與被告楊贊儒及其他女子一同發生性交行為。被告陳麗玲、柯紫櫻、A女、謝嘉玲對於依被告楊贊儒指示被帶往被告楊贊儒房間,被告楊贊儒會對之進行雙修之模式,均知之甚詳,則被告陳麗玲、柯紫櫻、A女、謝嘉玲對其等分別依被告楊贊儒指示帶領前往被告楊贊儒位於「開山法堂」專屬空間1、2、3樓等處之B女、C女、D女、E女、G女將受被告楊贊儒為強制行使無義務之事、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行為,均屬可預見,甚而明白知情。
㈡、就犯罪事實二㈠被害人B女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B女於:⑴100年11月8日偵查結證:95年9月4日我有參加皈依法會,當天我有寫報名表、留照片,同年11月份有第二場皈依法會,當晚我在大雄寶殿左側,心麗師姑朝我走來說我長的不錯、很發心,她有留我的電話,當天我是帶我朋友去皈依,晚上10點半結束後,我跟我朋友走出去沒多久而已,心麗師姑的電話就來了,心麗師姑說我很有福報,可以讓我認識上師,上師願意跟我見面,當時已經大約晚上11點了,我一個人回去禪寺,心麗師姑在泡茶間外面等我,帶我走樓梯到二樓,二樓一進去,前面是佛堂,右邊是辦公桌,左邊是很大的空間,有放椅子,我就在辦公桌前等上師,等了約半小時,聖輪法師從電梯出來,坐在我對面他辦公桌的椅子,聖輪法師看著我一直笑,說我看起來很有靈性,前世是修行人,很有福報,這幾句話我比較有印象,其他我不記得,心麗師姑突然冒出來端餅乾類以及乳酪絲的茶點出來,上師就把餅乾及乳駱絲拿起來吃、咬、舔後問我敢不敢吃。之後,聖輪法師叫我到他旁邊跪,我就過去跪下來,因為他是上師,我要見聖輪法師之前,心麗師姑就跟我說過聖輪法師是上師是佛,聖輪法師說什麼都要說好,要照做,心麗師姑又說他們那裡都是佛菩薩,是產佛場,會出很多佛菩薩,很殊勝。因為心麗師姑跟我這樣說,所以上師叫我跪我就跪,聖輪法師問我說「你覺得我像什麼?」我說我感覺不出來,他就說「那你閉上眼睛,慢慢想我像什麼」我說想不出來,他就慢慢引導我說「是哥哥、爸爸、老公、情人」,他問我我比較想要哪一種,我第一次是回答家人,他說可以是爸爸,這段時間我都一直跪著,我們的談話就結束了,聖輪法師就說「你可以把我當一棵樹抱我嗎?」他就用手點自己的臉頰,就是代表要親他臉頰的意思,我回他說「這不是違反誡律嗎?」,我沒有親,他開始罵我說「你懂什麼!你不懂修行!」他罵了我幾句,他的口氣很兇,還有罵我說我是他認識的人裡最大膽的,敢反駁他。當時桌上有一座男女交合的佛像,還有一本都是男女交合的圖片,佛教叫做唐卡,聖輪法師用手推該座佛像,該佛像男女的性器官就會有抽動的動作,聖輪法師並當場翻唐卡給我看,並說男女交合佛像是 仁波切 送他的,我覺得他在暗示我男女做這些事是對的。後來他罵我後,語氣又轉較和緩地問我說敢不敢抱他,我因為被他罵,且他在罵我時心麗師姑不知道從那邊出來,我就勉強我自己抱他3、5秒後就放手,印象中聖輪法師頭有低下來親我額頭附近。(問:為何要勉強自己抱他?)因為我被罵,且心麗師姑不知從哪裡冒出來,我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且我心裡會怕,我就勉強我自己抱他,且我被他罵的口氣嚇到,還有我忘記講一件事,我那時跪下時,聖輪法師有拉我胸口的衣領,探頭去看我的胸部並問我說我胸部多大,我沒有說話,我嚇到,他看完我的胸部就叫我把他當大樹抱,我沒有抱他,後來就發生他罵我這些事,所以後來他要我抱他時,我才勉強去抱他,因為心麗師姑冒出來後,我不知道心麗師姑在幹什麼,因為心麗師姑在我後面,我看不到他,我怕會發生什麼事。(問:你抱完聖輪法師後呢?)聖輪法師叫我去佛前懺悔,我就過去懺悔,頂禮三拜跟佛菩薩說不應該對上師不禮貌,聖輪法師還叫我在佛菩薩面前發誓說今天這一切不能說出去,我就發誓,因為我看心麗師姑站在旁邊,我感覺我只有1個人,他們2個人,我有壓力感,且因為聖輪法師是上師是佛,所以我就發誓,發完誓我回來跪在上師前面,上師就拿鈴杵加持對我持咒,完了之後師父說已經幫我加持完了,且我也發過誓了,他說如果我違背今天這些事,我會下無間地獄,下無間地獄在佛教裡是永無出期,是最嚴重的那種,所以我一出去後我就哭了。我出去時大約已經凌晨1點了,我朋友一直在便利商店等我,我出去我就一直哭,我朋友問我發生什麼事,但我沒有說,因為我很怕那位剛剛一直等我的男性朋友很衝動,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且我也怕我會下無間地獄,所以我不敢講,那時我真的覺得聖輪法師是上師,所以我很相信他說的話。隔天早上8點多,聖輪法師就打電話來,說他是上師,他在機場要去大陸,要我乖一點。同天9點多,心麗師姑打電話來,心麗師姑跟我約見面,叫我10點半到泡茶間的空地等她,我坐在那裡等了快1、2個小時,心麗師姑出現見面後又帶我上二樓同一地點,心麗師姑就開宗明義很嚴肅地說「你如果敢把昨天的事說出去,沒有人會相信你,因為我們所有的人都會挺師父,沒有人會相信你,如果你敢傷害師父,會讓你好看」,我覺得心麗師姑很明確地想要傷害我,我當時覺得很不舒服、很害怕,覺得她在威脅我,我當時應該是點頭應付她,她應該有看到我的臉色不對,口氣就又轉緩和好像沒事般地跟我閒聊,分享一些她跟上師之間的事,都是講上師的好話,一直灌輸我聖輪法師是佛,她介紹玉婷師姐給我認識,當場打電話給玉婷師姐,讓我跟玉婷師姐講電話,玉婷師姐在電話裡跟我說上師很好,要我珍惜,好好地跟隨。後來,我不記得是什麼時候,聖輪法師又有打電話給我,每次都會先問我想我嗎?愛我嗎?但我都直接回答我說不出來或我不想講,所以每次都被他罵得很難聽這種電話沒有常打,但每次都會吵架,心麗師姑就打電話來跟我說「聖輪法師是上師是佛,你怎麼又惹他生氣?」心麗師姑要我親自打電話給聖輪法師懺悔,我沒有屈服,晚上6、7點,心麗師姑又打電話問我有沒有跟聖輪法師懺悔,我說沒有,心麗師姑又開始重複的話,我覺得很煩,我說好,我就打電話給聖輪法師懺悔。第二次見面是因為我到聖德禪寺的文教中心找裡面的法師,我在看花圃,聽到有人說上師來了,上師經過我旁邊,跟在上師旁邊的師父叫我跟著一起走。(問:你為何要跟著一起走?)因為聖輪法師是上師是佛,對他們而言是恭敬,且我們也不能抬頭挺胸,必須彎腰走,所以我就跟著走。上師有問我有空嗎,因為他當天要去大坑山上巡視,其餘出家法師不知道我跟聖輪法師有口角,認為我很有福報,他們暗示我要點頭說有空,我就說有空,聖輪法師就說一起上山,我就與聖輪法師、心麗師姑上山,是由心麗師姑開車,聖輪法師坐副駕駛座,我坐後面。到山上巡視聖輪法師的茶園、香菇園下山後在中途就放我下車,因為他們說不能被其他人看到,我回家後,接到心麗師姑的電話,她叫我去聖德襌寺泡茶,跟上師懺悔,我有去,因為我還沒親自向聖輪法師懺悔,之前只是電話懺悔。我跟聖輪法師、心麗師姑在二樓,但心麗師姑常常不見又冒出來,二樓辦公室後面有個小床,應該是單人床,聖輪法師坐在床上之後躺下去,並叫我過去躺,因為他是上師,且我已經被聖輪法師罵到我覺得自己是白目鬼,心麗師姑又說聖輪法師是上師是佛,心麗師姑一直強調上師說什麼都要說好,所以聖輪法師叫我過去躺,我就去躺在他旁邊,印象中聖輪法師有低下親我的額頭,我印象最深是聖輪法師有來回摸我的背,約1、2分鐘,當時是隔著衣服摸。後來聖輪法師問我要不要到三樓,我們就上去,先去書房參觀他的書,他的書房是跟他的房間連在一起的,在書房待了一陣子,我們出了書房,聖輪法師就躺在床上,叫我過去,我過去跪在他旁邊,他沒有叫我跪,但跪是基本動作,所以我就跪在他旁邊,聖輪法師又拉我衣服看胸部,他說要給我功課,回去做抬臀動作,說要讓我變成漂亮的女人,女人要男人滋潤才會變漂亮,他說日本流行父女一起洗澡,他又講一些跟色情有關的話。(問:你覺得聖輪法師為何要跟你講這些?)我覺得是一種性暗示,在教育我。(問:之後你是不是又有過去?)心麗師姑又叫我過去懺悔,我們直接到三樓上師的房間,我在裡面等很久,上師出現後坐在床邊,我跪著頭低低的,當天我穿有拉鍊的衣服,上師就拉下我的拉鍊摸我的胸部,上師的手有伸進胸罩裡面摸,但沒有把胸罩解下來,我那時很緊張,但因為聖輪法師是上師,聖輪法師摸了胸部2把,他就往裡面挪一下位置,叫我坐過去一點,他在我挪動的過程中,他叫我弄開我的衣服,我就把我的衣服脫掉,聖輪法師解開我的胸罩,他跟我說「你是內行人,都說外行話」,他說下次自己要把衣服脫掉躺在床上等他。(問:你心甘情願讓他摸嗎?)當然沒有,以前我常常都有回他「一定要這樣嗎?」他常常罵我愛頂嘴。(問:既然如此,為何又去找他?)因為他是上師,我一直重複頂嘴不服從,我覺得永遠一直罵我。(問:你可以選擇不要讓他罵?你為何一直要過去?)因為他是上師,且這中間心麗師姑、聖輪法師會一直輪流打電話給我,要我不要生氣,他們會哄我,跟我說對不起,而且聖輪法師以前沒有很真正的侵犯我,所以最後一次我才又去,但最後一次被摸之後,我就再也沒有去。(問:最後一次的情形?)就是 拉拉鍊 那次,慢慢地坐到床上去,聖輪法師解開我的胸罩,衣服也弄開了,因為我的褲子蠻鬆的,聖輪法師先伸手進褲子摸,他一邊跟我講話,一邊叫我把褲子打開,我就聽他的話把外褲打開脫下來,我當時是被引導趴著的姿勢,聖輪法師就隔著內褲從我後面往前伸摸我下體,在摸我下體之前,他先摸我胸部還有背,之後再隔著內褲摸我下體,他穿著內褲而已,沒有穿衣服,他在摸我時,我很緊張,他知道我很緊張,他跟我說「不要緊張,我有結紮,跟我做不會懷孕。」我當時不想跟他做,他拉我拉鍊時我就很緊張,頭都不敢抬。(問:聖輪法師摸你陰部之後呢?)心麗師姑衝進來拿電話給他聽,他就去外面接。(問:聖輪法師解你胸罩摸你身體時,心麗師姑在哪裡?)我不知道,她常常不見,又常常突然冒出來。聖輪法師拿著電話到外面講時,心麗師姑有看到我沒穿衣服的樣子,她有比一個「噓」的手勢,要我不要出聲,我就穿衣服,聖輪法師講完電話進來看我穿好衣服,很不高興就罵我,之後我就不再去。(問:你覺得聖輪法師最後一次摸你時,他知道你不願意嗎?)他當然知道,因為我的身體有緊張的反應,會抖,手是冷的,身體不自然,他知道我是不喜歡的,我也覺得他違反我的意願。(問:心麗師姑在聖德禪寺是扮演何角色?)我覺得她專門在幫聖輪法師物色女生。(問:你覺得聖輪法師是利用你那個弱點,讓你去配合他?)因為他是上師,他是佛,他讓我們相信因果,會下地獄。我要對他們提出告訴,我覺得聖輪法師、心麗師姑都有涉案,聖輪法師他侵犯我的身體,心麗師姑對我的精神造成很大的恐懼,因為心麗師姑恐嚇我,聖輪法師是罵我,讓我精神耗弱等語明確在卷。(100偵24226卷一P109-112、115)。⑵又證人B女於本院101年5月9日審理時結證情節與其於偵查證述情節互核大致相符,並經詰問證述:(問:妳說這違反戒律意思是否表達妳不願意?)對,我不願意,但後來有勉強配合,因為在見楊贊儒之前,我們被告知是他是佛菩薩,他是上師,所以必須很恭敬,上師說什麼都要說好,都要做,所以就會勉強配合,都是心麗師姑說上師說的話都是對的,都要配合,在跟心麗師姑第一次見面寒暄時,她就說一些上師很殊勝、很棒的地方,楊贊儒沒有跟我說這些,只是有告訴我不要反駁他的話。(問:聖輪法師有無擔心妳說出去或是什麼之類的,要求妳做什麼行為?)有,之後楊贊儒就是叫我跪在他的前面,楊贊儒就拿那個鈴搖鈴對我念了一些咒語,跟我說今天的事情不能講出去,要不然我會下無間地獄,之後就叫我的佛堂前,也要跟佛菩薩發誓,這期間我一直都跪著,當時我很害怕,因為自己會相信因果,尤其因為當時見到了他,他是 三寶 的形象,會更害怕。(問:楊贊儒跟妳說如果違背他把事情講出去的話,會下無間地獄,可否請妳解釋為何講到無間地獄妳會害怕?)因為經典都寫得很清楚,我們一個人犯了很重大的惡業,譬如不恭敬三寶、傷害三寶會下無間地獄,因為無間地獄很有可能就是會無有出體(即出不來、魂飛魄散的意思),因為我相信輪迴,我當時會害怕自己下了無間地獄後,沒有辦法輪迴來當人,無間地獄比18層地獄還嚴重......,最後是心麗師姑帶我離開的,印象中是楊贊儒好像有叫她,她就出來了,她是帶我從2樓走到1樓再出去的,離開時應該快1點了。(問:在這過程期間,妳有無想要離開2樓辦公室)會。(問:為何妳沒有付出實行?)因為我對那裡完全不瞭解、不熟悉,我是第一次到那裡,當時已經很晚了,那個地方只有我一個人,我如果用很害怕的這樣子跑也會怕自己到1樓,萬一門是關起來的話,我也沒辦法出去。......,隔天早上8點左右,楊贊儒有打電話給我說他要去大陸了,叫我乖一點,我覺得莫名其妙,同一天早上大概9點多,又接到心麗師姑打電話約我在聖德禪寺的1樓見面,見面後,心麗師姑一開始也是跟我閒話家常,後來就到2樓去,她口氣冷冷的、嚴肅的跟我說昨天晚上的事情我不可以說出去,如果我說出去的話,也沒有人會相信我,大家都會保護師父,我當時心裡面有種被威脅的感覺。(問:為什麼,剛所述有什麼何威脅到妳的話?)因為她叫我不准說,沒有人會相信我,大家都會保護師父,如果我說了他也會給我好看,我那時就真的會覺得說很嚴重、很大的壓力,我聽了會害怕,因為她說如果我說的話會給我好看,跟生命危險有關係的事情,每一個都恐懼。(問:為什麼後來心麗師姑約妳的的時候,你還會再去聖德禪寺?)因為在跟他們之前交談的過程,我可能有時候會頂嘴,她一直告訴我,上師是佛,我不可以這樣對上師,然後也要叫我懺悔,我一直又會想起因果,真的會很害怕自己是不是造了要下無間地獄的業。(問:上山巡視茶園這天,你跟心麗師姑約在何處?)沒有約,那天是我自己到禪寺去,就遇到他們。晚上的時候,是心麗師姑打電話約我過去泡茶,心麗師姑帶我到2樓,只有我跟上師在,我坐在他辦公桌對面,辦公室裡有張單人床。心麗師姑常常把我帶上去之後,有時會在,有時會不在,我也不知道她在哪裡。在2樓的時候,後來楊贊儒坐在單人床上,叫我坐過去跟他一起躺在床上,摸我的背,摸我的身體,我很緊張,心裡當然很不想。(問:楊贊儒是否知道妳很緊張,妳不願意?)每次都見到他,我都很緊張,他知道。(問:妳為何要跟他一起躺在床上?)因為他是上師,我不敢違背,如果違背我會被罵,心麗師姑當時並沒有在場,之後他有跟我說要到3樓,我有跟他上去到3樓書房看書。(問:妳跟他去3樓的時,是否是你心甘情願要上去?)我不敢違背,因為他是上師,我當時心裡的感受就是會不願意,但是要勉強自己去配合,在3樓看完書之後,他躺在床上,我跪在床下他前面,他就會把我衣服拉開,伸手進來摸。【證人B女掩面嘆息,並不斷大聲喘氣。】(問:妳這一天是如何離開?)一樣是心麗師姑帶我離開。,,,,,,,,之後,隔一陣子,日期真的記不起來,晚上11點多,一樣是心麗師姑會打電話給我,一樣帶我到開山法堂2樓,然後就會上去3樓。(問:這一次楊贊儒跟妳講了什麼話,做了什麼事,是否記得?)【證人B女掩面哭泣】一樣還是先都跪在他前面,一樣還是會摸我,【證人B女掩面嘆氣】他說:「妳是內行人,都要說外行話」。(問:最後一次是否也是心麗師姑打電話給妳,為何那次要去?)因為我會記住她跟我說的上師是佛,因為我都會讓上師生氣,要去懺悔。這次,我跟心麗師姑先上去3樓房間,來楊贊儒才進來,楊贊儒脫掉衣服只剩下內褲坐到床邊看著我,我一樣到床邊先跪著,她先拉開我衣服摸我胸部,之後他有躺著叫我脫掉。脫掉上衣、褲子(內褲有穿著),胸罩也有脫叫我躺過去床上,摸胸部、摸手、摸背,摸我的下體,從後面一直往內摸。【證人B女情緒激動崩潰,掩面不停放聲哭泣,陪同應訊之社工人員請求先暫停詰問證人,審判長諭知暫休庭5分鐘,讓證人平復情緒】(問:楊贊儒摸你是隔著內褲摸或是有伸進內褲摸?)先隔著內褲摸,之後伸進去內褲裡面摸,直接碰觸我的下體,摸陰道外面,後來因為心麗師姑跑進來說有楊贊儒的電話,他才沒有進一步行為,心麗師姑跑進來時有看到我跟楊贊儒躺在床上,之後楊贊儒馬上起來接電話,心麗師姑沒說甚麼,只有遠遠的對我比一個不要出聲的手勢,之後我就穿我的衣服,表達我要走了,心麗師姑就帶我離開了。(問:妳跟楊贊儒都躺在床上的時候,他有無跟妳說什麼話?)因為我會怕,他就跟我說叫我不要怕,他說他有結紮,跟他做不會懷孕,就再摸我。(問:妳說會怕,是否有表現出來?)會,我每次見到楊贊儒,我都會很害怕、很緊張、不自然、很僵硬、手會冰冷。(問:妳覺得楊贊儒摸妳的時候,他是想要做什麼?)他想要跟我發生關係,因為楊贊儒已經叫我脫衣服了,在之前罵我的時候,楊贊儒有跟我說:「叫我以後就衣服要脫掉,躺在床上等他」。(問:既然妳有想到他可能是想要跟妳發生性行為,妳當時是否有想要跟他發生性行為?)沒有,楊贊儒所做這些撫摸的行為,都是違反我的意願。(問:妳覺得聖輪法師跟心麗師姑,是利用妳的什麼弱點,或者是跟妳講了什麼話,會讓妳這樣子配合他們的?)我相信因果,又曾經跟我說上師是佛,利用我相信、恭敬三寶,如果不照做的話,就是不恭敬三寶,在因果上就會有惡業、會下地獄,我很怕下地獄,因此都配合,照他的指示做。(問:當時他有跟妳聊天,聊天內容為何?)也是一樣先讚美的話,然後就說我很有福報,之後印象最深刻就是他拿東西吃一半給我吃,問我敢不敢,再來就是叫我眼睛閉起來,去想他像我的誰,楊贊儒拿他吃過的東西叫我吃,問我敢不敢,我有吃,是他拿給我,已經遞過來了,我就接了,這之後,他叫我下跪,我就繞到他身旁時就跪,當時我的想法是他是上師,我心裡面的想法是上師講什麼都要照做。(問:這個動作在佛教當中有無任何含意?)就是恭敬三寶,因為恭敬三寶,我就照做,跪在他的大腿旁邊。(問:後來楊贊儒有拉開妳的衣領的動作,這個動作妳有無表示反對?)有,因為他一開始拉的時候,我有點嚇到,我沒有直接用言語表達反對的意思,是因為我不敢,但是我的身體有嚇到的反應,被告楊贊儒要我將他想像成一棵大樹去抱他時,我的反應這是違反誡律,那時候不想抱,所以我就直接有用語言去頂撞他說這不是違反誡律嗎,然後他就很生氣的跟我說,我哪懂什麼叫修行。(問:楊贊儒試著拿佛像去告訴妳說妳的觀念是錯的,這是妳當時的認知,他告訴妳這些話語之後,妳有何反應?)我沒有跟他說什麼,就聽他講,不敢說他的話是對與錯,我心裡面那時候說真的,緊張的心情是全部的,我沒有思緒再去想那些是對與錯。之後,他對我持咒搖鈴,我一直都是跪著。(問:這個時候的懺悔是否是對楊贊儒本人?)對,因為我有頂撞他、不禮貌這樣。楊贊儒持咒跟搖鈴是告訴我不可以把今天的事情講出去,然後我到佛前也是去跟佛菩薩說今天的事情,因為我已經有對他發誓我不會講出去了,(問:因為第一次已經有一些經驗,不是很愉快,那第二次又要找妳去,又要帶妳去到2樓,妳不怕楊贊儒又提出一些要求,不會有那種擔心?)心裡面是會有這樣的想法,但是因為他是上師。(問:他講完電話的時候,妳是否已經穿好衣服了?)對,發現我穿好衣服,很生氣,指責我不配合。(問:後來這個案子是什麼樣機緣,促使妳出面來報案?)看到新聞,電視及蘋果、自由報紙,都有報導猥褻性侵的案件。(問:妳剛有提到皈依三寶,三寶是哪三寶?)佛、法、僧,皈依是三皈依,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先皈依於佛、然後皈依於法、然後皈依於僧,在我內心三個是一樣的,沒有特別去分誰比較大。(問:95年間11月時,妳是第一次跟被告陳麗玲見面,當時妳跟她見面時,是否覺得陳麗玲這個人,也是修行佛法的人?)她已經穿居士服了,看服裝就覺得是啊,被告陳麗玲在第一次跟我見面時,陳麗玲就跟我提說上師是佛、上師說的話都要聽,(問:陳麗玲跟妳講說:「我們所有人都會挺師父,我們都會保護師父,沒有人敢傷害師父,我會讓妳好看」,為何這句話妳會害怕?)因為她的前提是告訴我,不可以把上師對我做的事情講出去,我害怕她覺得我會把事情講出去,害怕她會報復我。(問:妳在這整個過程,妳的懺悔是否是因為相信因果、要恭敬三寶才做的,而並不是陳麗玲或楊贊儒所逼迫妳?)我當然相信因果、害怕下地獄,但是在他們跟我的交談過程當中,我也會覺得那樣的情緒上,我就是要去跟上師道歉,因為心麗師姑會這樣告訴我,不可以對上師不恭敬,我們最恭敬的當然是佛菩薩最大,在我們的心裡面,其實每一樣我們都是恭敬的。(問:請求提示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第107頁B女之偵訊筆錄,妳是說自己勉強去抱楊贊儒時,那時候心麗師姑不知從何時何處冒出來,他叫你發誓,心麗師姑站在旁邊,為何與今日所述不同?)因為我被她帶上去的時候,就是她會進進出出,我不曉得她在哪裡,有時候當上師在跟我說話時,我的注意力是在上師,所以我第一次最有印象心麗師姑又出現的時候,是上師罵我不懂修行的時候,心麗師姑突然冒出來,我真的不知道她從哪邊冒出來,她沒有說話。(問:心麗師姑站在哪裡會造成妳什麼樣的壓力?)我會害怕、緊張,因為她都會跟我交代上師說什麼都要說好、都要做。(問:陳麗玲第二次打電話請妳到禪寺去時,有無跟妳說是何人邀約妳的?)她告訴我是跟上師見面,說上師要見我,第三次陳麗玲也是說上師要見,在發生此事件之前,第一次跟心麗師姑見面之前,我沒有到過開山法堂,那不是一般人都可進去的。
.....,我去皈依法會,全部的人包括我在內看到楊贊儒出來的,都會跪著頂禮,因為他是上師,不可能有人敢在法會上看到楊贊儒而不下跪頂禮,因為他是上師,我從20幾歲開始接觸佛法,讀佛經、禮佛,到事發當時,已經有參拜的佛法經驗5、6年,我是很虔誠的佛教徒,有吃素,我相信佛經所說:「不孝順、忤逆、頂撞、掌上、殺害父母,就會下無間地獄」(問:妳為何要看到新聞報導後去報警?)我看到跟我有相同過程的被害人,楊贊儒現在被羈押,所以我才鼓起勇氣,並沒有想過因為要求償而去報警等語在卷。按證人B女、被告楊贊儒、陳麗玲均證陳其等間並無任何的怨隙、仇恨、不愉快存在等語在卷,而證人B女於偵查及本案審理均具結在卷,其當無冒犯偽證罪罰之必要,恣意指控被告楊贊儒及被告陳麗玲。復觀諸證人B女證述,①證人B女對於「開山法堂」之2樓係辦公室、佛堂,被告楊贊儒自2樓辦公室櫃子取出佛像與唐卡、2樓辦公室曾擺設單人床、3樓係楊贊儒房間兼書房等動線擺設,清楚陳述在卷,核與被告陳麗玲於偵查中陳述2樓辦公室內曾擺設單人床,後為擴大廚房,才把單人床搬走(100偵字第24226號卷一P146)、被告陳麗玲、被告A女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其等在2樓壇場鐵櫃看過佛像及雙修佛像圖卡等語相符。(100偵字第24226號卷P43、本院審理卷一P230、231)。苟證人B女未曾親自到場,焉能知悉上情,是認證人B女應非聽聞新聞報導才憑空捏造被告楊贊儒、陳麗玲犯行,其確曾由被告陳麗玲帶領至開山法堂2、3樓,親歷其境,方能為此詳盡之證述。②證人B女證述其遭被告楊贊儒要求吃下其已吃一半之點心,被告楊贊儒於B女質疑是否違背誡律時拿出男女交合之佛像與圖卡、被告楊贊儒命其發誓等情節,亦分別與證人即被害人D女證述遭要求吃下被告楊贊儒吃一半之橄欖、證人即被害人C女證述被告楊贊儒對之強制猥褻後,曾拿男女性愛佛像及書籍給C女觀看及被告楊贊儒要求C女發誓等情相符。按證人即被害人B女、C女、D女素不相識,其等均因媒體披露,始先後到警局報案並製作筆錄,苟非若有其事,其等為何會不謀而同地為相同指訴。③證人B女於本院101年5月9日審理時,經交互詰問過程中,於隔離指認室應訊時,時有掩面嘆息,並不斷大聲喘氣、掩面哭泣、掩面嘆氣之情形,並因情緒激動崩潰,掩面不停放聲哭泣,在旁陪同社工人員請求先暫停詰問之情況發生,按若非親身經歷其境,當不會事隔多時仍椎心刺痛、難以自已。④被告楊贊儒於偵審中均自承伊在出家前,生了最後一個小孩,不想再生,在文心路上一間醫院做過結紮手術,出家之後,結紮的事沒有人知道,沒有跟裡面的師父提過,也沒有跟信徒、義工提過,這是伊個人隱私等語在卷(見100年11月11日偵訊筆錄、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一第275頁;101年2月15日偵訊筆錄、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二第63頁、本院卷四101年10月26日審理筆錄)。
而與被告楊贊儒關係甚為親密之貼身侍者即被告陳麗玲、被告A女或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之被告柯紫櫻、謝嘉玲等人亦均於偵查中陳述其等不知道被告結紮之事等語在卷(100年度偵字第24226卷一P157、158)。按被告楊贊儒既未曾向其貼身侍者、寺內師父及信徒、義工等人提過其結紮之事,則茍非被告楊贊儒親口告知證人B女,證人B女何能知悉被告楊贊儒已結紮如此隱私之事,是證人B女指證被告楊贊儒於撫摸其下體時,因察覺其緊張而向其說「不要緊張,我有結紮,跟我做不會懷孕」等情,應屬實在,更足證被告楊贊儒係因著手對證人B女為性交,惟因察覺證人B女肢體反應全身發抖、緊張僵硬不自然,始脫口說出自己已結紮試圖安撫B女,被告楊贊儒對B女所為確係違反B女之意願。⑤被告楊贊儒及陳麗玲均於本院自承其於95、96年間經常藉由直飛、香港轉機、小三通等方式前往大陸地區等語在卷,並有被告楊贊儒、陳麗玲之入出境紀錄(均記載95年11月16日至同年11月23日之出入境紀錄)各1紙在卷可憑,按證人B女僅係聖德禪寺之信眾,倘非被告楊贊儒親自電話告知其將前往中國大陸,B女焉能知悉,顯證證人B女證述其與被告楊贊儒、陳麗玲間發生之互動經過,應係其親身經歷確有其事,而非杜撰誣指被告楊贊儒、陳麗玲對之所為犯罪情節。⑥證人B女對於三寶係佛、法、憎之了解、說明與尊重、佛教無間地獄之意義、因果均能詳述明確在卷,顯見其確有接觸皈依佛法,為虔誠佛教徒,其於本案發生前認被告楊贊儒上師地位崇高,對之下跪頂禮、充滿敬畏之心,於被告楊贊儒生氣斥責怒罵,被告陳麗玲即不時出現在旁,其因對於環境不熟悉及孤單勢薄,擔心不順應被告楊贊儒不知會發生何事,加上被告陳麗玲每每增強被告楊贊儒是佛,說的話都要遵從的殊勝地位,及要求證人B女應為其屢屢違背未能順應被告楊贊儒之行為,向被告楊贊儒懺悔等情,更認證人B女證述其受強制而行無義務之事,自屬可採。
2、被告楊贊儒初於100年11月11日偵查時否認有於聖德禪寺內與信徒、義工、職工進行男女雙修(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一第274頁),嗣經檢察官播放查獲錄音筆內錄音(B)檔,才請檢察官不要再播放,稱是很大的刺傷,對與女子進行性交行為覺得很慚愧,但對於錄音檔裡之男、女為何人均不應答;又於101年2月15日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有無與被告謝嘉玲、觀勤(即被告柯紫櫻)、黃玉婷、 麗真新真觀柔 、0000-000000H(即被告A女)發生過性行為,均辯稱沒有云云,復經檢察官質問對於被告觀勤、謝嘉玲說有跟你發生過很多次性行為,有無意見時,均「不答」(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二第62、63頁)。被告楊贊儒彼時之辯解核與被告柯紫櫻、被告A女、被告謝嘉玲均證述其等曾與被告楊贊儒發生性交行為,被告陳麗玲證述該錄音檔B光碟內之女生為被告謝嘉玲及王 怡茜 等人之證述不符,況確有被告楊贊儒與被告謝嘉玲、 王怡茜 間為性行為之錄音光碟(B)、錄影光碟為證,堪認被告楊贊儒始終避重就輕,其辯解是否與事實相符,誠有疑義。而被告楊贊儒就對B女所為犯行部分,復於本院101年5月9日審理時,證人B女經交互詰問證述後,辯稱:第一、我從來沒有說發誓要她下無間地獄這句話,第
二、我沒有用宗教的理論要她順從我,第三、因為我沒有用強制性要她跟我做親密的行為,第四、我覺得她認為說那天她有不願意、她的表態,我都沒有會意到,我覺得她都是合意跟我發生親密的行為,第五、我記得去年或前年我還接過她二次電話,我很驚訝她怎麼打電話給我、問候我好不好,我問她現在在哪裡,她說在密宗的道堂領導 金剛 共修,她主動打電話給我,如果有那些不愉快行為的話,她怎麼會再打電話給我,證人這兩年內主動打電話給我,親口告訴我道場的地址,可以問陳麗玲,電話是陳麗玲轉交給我接的云云。按被告楊贊儒前於歷次偵訊、準備程序及本案101年5月9日審理對B女到庭行交互詰問證述之前,均表示不認識證人B女,沒有印象,沒有證人B女指述之事實云云,惟竟獨對證人B女這兩年有主動打電話來事印象深刻,銘記在心,顯與常情有違,被告楊贊儒企圖編造證人B女與其之間相處愉快之意甚明,其所為辯詞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3、被告陳麗玲自陳係被告楊贊儒之貼身侍者在卷,其於100年11月9日偵查時,原否認聖德禪寺有透過男女性交行為進行雙修云云,至檢察官當庭播放查扣錄音筆錄音(B)檔資料,才陳證男聲為被告楊贊儒聲音、女聲有職工被告謝嘉玲及師姐王怡茜,並坦承被告楊贊儒要其帶該二名女子上去被告楊贊儒房間等語在卷,惟仍為被告楊贊儒向檢察官求情:「我知道檢察官都是為被害人,但我們師父真的是好人,請多看師父為國家、社會、眾生所做的一切.....,我們師父真的是善意的,如果你們能多了解師父,會發現師父是大好人,我們師父真的要做很多事,很多人需要他,希望能放他一馬,如果要關關我,他真的很重要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一第145、149、159頁),顯見被告陳麗玲身為被告楊贊儒貼身侍者,對於被告楊贊儒多所維護。另被告陳麗玲於101年2月17日偵查時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辯稱其不認識證人B女(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二第70頁),遲至101年5月9日審理時,經審判長提示B女應訊節錄畫面尚稱印象很模糊、再經提示B女國民身分證照片予其辨識,方改口稱認識B女,惟仍證稱忘記何時認識,對於在95年間打電話給B女的事沒有印象云云,然被告陳麗玲卻又於該審理期日,被告楊贊儒辯稱證人B女這2年有主動打電話來,是被告陳麗玲轉給我接的云云後,證述B女這2年來經常主動打電話給被告楊贊儒,日期我不記得,我有接到她的電話,至於她講什麼我也不知道云云,咸認被告陳麗玲係呼應附和被告楊贊儒辯詞,並圖迴護卸免其與被告楊贊儒罪責,不足採信。又被告陳麗玲於本院101年5月9日審理時證述:其確實曾在晚上的10點多打電話給聖德禪寺的信徒,有時是基於工作需要,有時可能是楊贊儒請其幫他聯絡信徒,至於其有無打給B女,不是很確定,其曾經在晚上帶人到楊贊儒禪寺2樓的辦公室、3樓房間,可是B女其沒有印象,也沒有印象其曾對B女說過聖輪法師是佛,聖輪法師說什麼都要說好,並且照做的話,其本身非常尊敬師父,其覺得師父是個很好的人,很值得大家去尊重,其會對人家講說師父是很好的人,而且師父做了很多善事,不管是在社會上或是宗教上,出發點都是出於善意,但其未特意說師父是佛或是什麼。(問:在妳的心裡,是否認為楊贊儒是上師、是佛?)在其心裡,認為師父是佛。......,其亦沒有看過楊贊儒拿自己吃過的點心給B女吃,沒有看過楊贊儒拉開B女的衣領,觀看她的胸部,撫摸背部,沒有看過楊贊儒強迫B女去抱她,強迫抱他,師父不可能要求信徒發誓,並向信徒表示如果違背誓言,會下無間地獄,亦沒有看過師父要人家發誓並且詛咒,師父是使用其行動電話跟外界聯絡,大部分由其接,有時候師父會接,其接到要找師父的電話,會馬上將電話交給師父。其不記得曾否於B女跟楊贊儒在3樓房間時,將電話交給楊贊儒的事情,其雖有過拿行動電話給楊贊儒接聽時,楊贊儒跟其他女子在房間的床上,但不記得是否為證人B女,其會下去開門帶信徒到2樓辦公室或3樓楊贊儒的書房兼房間,因為如果有人從外面要進來,要用鑰匙,從裡面不用鑰匙只要按一下,如果要帶信徒上去的話,都是跟信徒約在大殿見面,信徒到了,會打電話,其再帶他們上去,會經過大殿,走到一樓,需要用鑰匙開啟門,帶信徒到2樓辦公室或是3樓這個書房間時,我有時候會留在那邊,有時候我會去做我自己要做的事情,我自己會在2樓或是跑3樓或1樓都有可能,一般信徒或是禪修學員要到聖德禪寺參拜、禪修時,會留下基本資料和照片建檔,會名字、出生年月日、地址、電話、專長等語在卷。核被告陳麗玲證述其因係被告楊贊儒貼身侍者,多由其為被告楊贊儒撥打接聽電話,並由其帶信眾至被告楊贊儒所在之2、3樓,且自外進入被告楊贊儒所住之開山法堂,須有鑰匙或由裡面之人按開門等情,亦與證人B女指證係由被告陳麗玲與其聊天、約同並帶領與被告楊贊儒見面等情相符,是被告陳麗玲獨對是否帶同B女及被告楊贊儒曾對B女做何事均證述不記得、沒有云云,因認其具本案利害關係,且護主心切,其所為上開沒有印象、沒有看到證述云云,不足採信,並不足據為有利被告楊贊儒之認定。
4、被告陳麗玲自94年間,即擔任被告楊贊儒之貼身侍者,並自承於被告柯紫櫻與被告楊贊儒發生性行為時在旁觀看,並依被告楊贊儒指示撫摸被告柯紫櫻胸部等語(100偵字第24226號卷二P75),而被告柯紫櫻、A女均分別於偵、審中證陳:
被告陳麗玲於聊天時,亦曾向其等提及曾與師父進行雙修而發生性行為等語(100年度偵字第24624號卷P46、P67、本院卷四,101年10月26日審理),被告柯紫櫻更證述其與被告楊贊儒發生性行為時,曾有一次被告陳麗玲在場,被告楊贊儒叫被告陳麗玲摸其胸部之後,其與被告楊贊儒發生性行為,被告陳麗玲在旁邊看等語(100年度偵字第24624號卷P67-68)。被告陳麗玲雖否認曾與被告楊贊儒發生性行為,惟被告陳麗玲與被告楊贊儒之關係明顯密切,被告陳麗玲對於被告楊贊儒確實會要求接觸女性身體之情知之甚明,且B女多次前去「聖德禪寺」均係被告陳麗玲邀約前去,B女遭強制、強制性交未遂時,被告陳麗玲數度出現在現場,B女欲離開現場時,被告陳麗玲均適時出現,且帶領B女離開,被告陳麗玲顯然對於被告楊贊儒所犯之強制、強制猥褻犯行給予直接而重要之助力,促使或便利被告楊贊儒遂行犯該等犯行,其幫助犯意甚明。況依被告陳麗玲與被告楊贊儒間之親密關係,並自承被告楊贊儒在其心中是佛,復觀諸其於偵審中一再為被告楊贊儒求情,堪認被告陳麗玲顯然護主心切,故B女指證其於犯罪事實(一)3之時,地,遭被告陳麗玲出言恐嚇等情,誠屬有跡可循而可採信。
5、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次按,證人之陳述前後不符,或因記憶淡忘、或事後迴護被告、或因其他事由所致,究竟何者可以採信,法院應本其自由心證斟酌何者與事實相符,以為取捨,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證言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分別著有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6078號判決可資參照)。本案證人B女證述與事實相符而為可採,已論證如前,雖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證人B女就被告楊贊儒要求跪著發誓及搖鈴持咒之先後順序於偵審為不同之證述,及依卷附被告楊贊儒與陳麗玲之入出境紀錄記載二人同於95年11月16日上午8時42分出境,而B女證述被告楊贊儒告知要去大陸之同日上午9時許,被告陳麗玲豈有打電話恐嚇B女之可能,而謂證人B女證述不可採云云。然查,證人B女先後於偵查審理均就被告楊贊儒命其下跪,其一直跪著,被告楊贊儒命其發誓及搖鈴持咒之相同事實為相同證述,其此部分先後略異之證述並不影響證明被告楊贊儒犯行之實在。另「聖德禪寺」除於大型法會會舉辦皈依外,於平日共修課程,亦會舉辦皈依法會等情,業據被告陳麗玲、柯紫櫻分別於偵審 陳明 在卷,並有「聖德禪寺」95年活動行事曆1紙在卷可參,則B女證述參加「聖德禪寺」皈依法會,因時間過久無法詳細記億日期,尚符常情,且非僅依該「聖德禪寺」行事曆即可確定B女所參加之皈依法會明確日期,惟證人B女實無其他管道知悉被告楊贊儒行蹤,其係聽被告楊贊儒本人於電話告知,才知被告楊贊儒要前往大陸一事,則被告楊贊儒何時出發前往大
陸、被告陳麗玲陪同被告楊贊儒前往大陸,及被告楊贊儒要如何告知B女其何時要前往大陸等等,悉由被告楊贊儒自己決定如何向B女說且均係由被告楊贊儒親口說出,是證人B女證述被告楊贊儒所言之出發日期、時間是否實在,全憑被告楊贊儒一人所述,其據以證述當無何可論瑕疵之處,辯護人竟執此謂證人B女證述被告楊贊儒於隔天早上告知要前往大陸,被告陳麗玲於同日早上仍接獲被告陳麗玲電話,並與被告陳麗玲見面後遭被告陳麗玲恐嚇等情,因認被告陳麗玲同日亦隨同出境為而顯與事實不符,並全面否認指摘證人B女證述不可採,純屬推理上之謬誤無稽。
6、按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例如被害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另若被害人駕駛之機車,確為被告強行騎走,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騎走之機車,既足以妨害被害人駕駛機車行駛之權利,要亦不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最高法院著有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85年度台非字第75號判決可資參照)。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主要係以行為人實施強暴或脅迫之行為為構成要件之一,須行為人之手段令人感受強暴性或脅迫性,而足以抑制被害人抗拒或行動自由及影響被害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意思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查被告楊贊儒利用其在「聖德禪寺」的上師崇高地位,利用被害人B女對其尊敬,先由被告陳麗玲邀約B女,對B女洗腦被告楊贊儒是佛要聽被告楊贊儒指示,讓B女誤認得以受上師的矚目重視而有福報,再加上B女對於佛教的信仰,而卸下心防,聽從被告陳麗玲安排與被告楊贊儒接觸後,倘不順應其話語及指示,被告楊贊儒均會以上師是佛的地位嚴厲斥責,且被告陳麗玲亦不時地在旁出現,B女因而心生壓力並因對於現場環境不熟悉及擔心單獨一人與被告楊贊儒、陳麗玲相處而擔心若為強力反抗不知是否會受到傷害,另被告楊贊儒甚至要求B女立誓,違反誓言會下無間地獄、唸咒語等恫嚇行為,利用一般人尊敬、恐懼宗教的不明力量之下,以宗教之名遂行其不法的情事,據此,被告楊贊儒主觀上確有脅迫使B女產生壓力害怕而順應其指示不敢反抗之犯意,被害人於該情境下,意思決定自由已受壓制甚明。
㈢、就犯罪事實二㈡被害人C女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C女於⑴偵查時結證:我17、18歲時,我媽媽發生中邪的狀況,我爸爸就打電話給我兩位當比丘尼的阿姨幫忙,我阿姨把我媽媽帶回臺中接受治療,我媽媽比較正常之後,A女幫我們全家安排住處及工作,我們全家就搬過來住在聖德禪寺廚房旁的女子寮房3樓,我爸在禪寺的餐廳工作、媽媽在禪寺開的有機店工作,我在禪寺的中醫診所當櫃臺及藥局助理、我弟弟有當義工,後來我爸媽離婚,我爸爸先離開,我弟弟比我媽媽早離開,我媽離開有說以後有機會會來接我,但到現在我都沒有見過她剩我一個人留在禪寺,住到96年10月底時離開,是從18歲住到23歲,我高中肄業,到禪寺之後就沒念書,在中醫院工作第一個月是義工,後來從3、5千慢慢增加,到後來21000元左右,住在禪寺免費,但生活開銷自付。A女是師父的貼身侍者,都不離身,師父臥室旁邊有個小房間,A女晚上睡在那個小房間,有時師父不在臺中,A女會回女子寮4樓自己的房間睡。(問:你為何會來五分局做筆錄?)一開始是因為看到新聞報導說聖輪法師猥褻女信徒,我看到後很激動,我那時手掌心很冷,整個人都在發抖,我心想終於等到這一天,因為我都很注意新聞有無報導哪位法師性侵女信徒,因為我希望有人出來指證他,因為我覺得我出來指證聖輪法師,不會有人相信我,第二天我在翻報紙又看到這則報導,我沒辦法壓抑我情緒,我跑到廁所大哭,我在掙扎我要不要出來報案,我怕有誣告問題,因為我覺得我沒有任何證據,唯一在場的兩位證人又是幫兇,所以我會擔心,我怕聖輪法師到最後無罪,反過來告我誣告,我請不起律師,我後來有跟我男朋友商量,我男友幫我問了一位警察朋友,該朋友說已經有其他被害人出來告,我再出來報案不會有問題,所以我就決定來報案。(問:聖輪法師對你做什麼事?)A女跟觀勤師姐(被告 柯紫纓 )帶我進入一樓大殿側邊的會議室最裡面可以泡茶的地方,聖輪法師在泡茶桌那裡等我,他叫我跪下,他說要幫我開釋,他忽然靠過來想要親我,我嚇了一跳想要往後退避開他,他就兩隻手伸過來抓住我的頭,他伸舌頭過來親我嘴巴,他的舌頭有伸進我嘴巴裡,大概30秒,在吻的過程中,聖輪法師一直抓著我的頭,在這過程中,A女跟觀勤師姐一直站我身後,全程觀看,並且一直在笑,親完後,A女走過來跟我說「你知不知道上師為何要改名叫楊贊儒?因為他前世是秦始皇,有焚書坑儒,所以這輩子才改名叫楊贊儒,且你是他前世的寵愛妃子之一,所以這一世才會被吸引過來跟師父再續前緣」,我聽了覺得他們在騙三歲小孩,在對我洗腦,要讓我接受這種事。(問:當天A女跟觀勤師姐用什麼理由叫你去泡茶間?)說上師要幫我開釋跟我聊天。(問:你當時為何沒有反抗?)因為我父母都不在我身邊,且我在臺中沒有認識半個朋友,我怕我反抗的話,被趕出去我就沒有地方可以住。(問:後來你怎麼離開現場?)A女跟我說再續前緣的話後,師父還跟我說「我終於等到你回到我身邊」。第二次猥褻是位在師父3樓的房間內的書房,是觀勤師姐帶我上去的,A女有在場,上去之後,我們坐在門邊的椅子上,師父坐我旁邊,在說話的過程中師父的手有伸過來隔著衣服摸我的胸部、搓揉我的胸部,兩邊都有,他一邊搓揉一邊問我最近過的好嗎、有沒有什麼事情,我不敢反抗,他大約搓揉了
1、2分鐘,之後師父走到書房的書桌後面的鐵櫃拿出很多尊擺出各種性愛姿勢的佛像,每尊佛像都用布包住,他有拆開給我看,叫我欣賞,又拿一本書給我看,那本書的含意在講說雙修是種互惠、很至高無尚的儀式,我心裡就有底,師父好像在暗示我,要我跟他雙修,我心裡是排斥的。(問:聖輪法師在搓揉你胸部時,觀勤師姐跟A女在哪裡?)站在旁邊看,笑得很開心。在看完神像跟書之後,他們就放我走了。後來有一次我在中醫診所下班後,在診所一樓洗廁所,廁所旁邊是通往七樓道場的電梯,聖輪法師剛好站在哪裡等電梯,他看到我,就叫我過去幫他按電梯,陪他坐到七樓再下來,我覺得很倒楣,因為我平常看到他能繞路就繞路,盡量避開他,當天還是被他抓到我單獨一個人,我就陪他坐到七樓,在電梯內,只有我們二人,聖輪法師就強吻我的嘴巴,也是舌吻,又摸我胸部,電梯到七樓後,電梯門打開,道場裡的師父都在電梯門口等師父,門打開我覺得聖輪法師由一個披著迦裟的狼變成一個慈祥的上師,由一樓到七樓的時間約1分鐘,我自己又搭著電梯下去。後來,第一次性侵那天晚上10點半我下班了,觀勤師姐到我住的寮房來接我,說師父想找我聊聊天,她帶我從二樓大殿側邊木造樓梯上去直接通往上師房間,我覺得上師不管叫我做什麼,我都不敢反抗,在二樓大殿有遇到一位師兄,觀勤師姐好像很怕被那位師兄知道我要去聖輪法師房間,就叫我迴避,假裝要去禮佛,站在那邊不要動,等那位師兄離開後,她才帶我走上樓梯,因為經過上次聖輪法師拿那些暗示要跟我雙修的東西給我看後,我覺得我這次在劫難逃。(問:你既然那麼討厭聖輪法師,為何不跟觀勤師姐說你不要過去?)我不曉得,就很害怕,那時只剩我一個人住襌寺。(問:你覺得你在劫難逃,那你在前往的過程中,你不會覺得很害怕?)很害怕,因為我已經可以預料接下來會發生的事情。到了房間後,聖輪法師叫我跪下來幫他洗腳,他坐在床上,說我很會服侍人,洗完之後他叫我躺在床上,陪他一起看成人片,就是A片,內容是關於父女亂倫,他叫我想像他是我慈祥的父親,他很疼愛我之類的,聖輪法師就躺到我旁邊,抱著我,開始有愛撫的動作,他叫我脫衣服,我那時全身僵硬站在原地,我遲疑真的要這樣做嗎?但我還是乖乖照做,我把全身脫光,他就叫我躺在床上,他上半身穿一件長袖衛生衣,下半身脫掉,沒有帶保險套,直接插進去,他是在看成人片時親吻跟愛撫我,他叫我躺在床上後,就直接插進去,我完全沒有動,他一面做一面講說「師父有沒有很厲害?師父有沒有很大很強?」。觀勤師姐全程都在一旁觀看,A女在師父進行愛撫的動作時,會進旁邊的小房間迴避。(問:觀勤師姐有參與嗎?)上師有叫觀勤師姐把上衣脫掉助興,他有親吻觀勤師姐胸部,聖輪法師在親觀勤師姐左邊乳房時,聖輪法師叫我加入去親觀勤師姐右邊乳房,那時觀勤師姐站著靠在床邊,聖輪法師一邊親吻一邊問觀勤師姐說「你在旁邊看活春宮,你下體有無濕濕的?」觀勤師姐有笑,好像有回答有。(問:你為何要去親觀勤師姐?)那時我有遲疑,但我覺得師父好像有在等我配合他一個指令一個動作。(問:這是聖輪法師插入之前還是之後的事?)插入之後,他又拔出來,親吻完觀勤師姐的胸部之後,又插進去,後來有射精在我身體裡。聖輪法師射完精後,我整理、穿好衣服後,他叫我跪在地上,要求我照著他的話講,他講一句我跟一句,內容主要是要我發誓說我今天是出於自願與聖輪法師發生雙修關係,我有跪著發誓,他還跟我說他跟我雙修是在幫助我,我只要好好跟著他以後福報會很大,是一加一等於二的後果,並說我如果把這件事告訴第三人,以後就要自己一個人承擔很大的惡報,連他都救不了我,他還問我下一位跟師父雙修的人選誰比較好,他叫我幫他想想看哪位師姐比較好,我想都沒想就隨便講幾個名字,他就跟我說這個不好、這個嫉妒心太重,之後聖輪法師就請觀勤師姐送我回房。(問:這整個過程中,觀勤師姐都在旁邊嗎?)是。......,在編輯部有位美術編輯,他是完全不信鬼神的人,有一次我跟他吃飯,他問我「你是不是有跟師父雙修?一定有對不對?你承認啦?」,那天晚上我就有去找A女問她「怎麼辦,那美術編輯好像知道整件事」,A女跟我說不用擔心,她會處理,後來沒多久,那位美術編輯就離職了,我不知道他是自願離職還是被趕走。(問:你被聖輪法師性交幾次?)2次,另外一次也是觀勤師姐在我下班之後來我房間找我,到師父三樓房間後,師父好像很累,要睡覺了,就叫我跟觀勤師姐打地鋪睡在他床邊,一直到清晨,因為我八點半要趕回去中醫診所上班,我一睡醒,迷迷糊糊、還沒刷牙洗臉,聖輪法師就叫我脫衣服躺到床上,就直接插進去了,他這次也沒戴保險套,射精在裡面,觀勤師姐也都在旁邊看,因為我趕著回去上班,所以那次過程很趕,結束我整理好後,我還趕回去我房間換制服,那時A女也在那間小房間,A女知道那天我在那裡過夜。
(問:除了這幾次之外,還有無發生何事?)性侵後,有次師父叫我到3樓房間,那時師父已經泡在浴缸內在洗澡,他叫我洗他的生殖器,他的生殖器有起生理反應,勃起後,他問我說「師父的很大呴?」,洗完後他繼續泡澡,叫我先離開,我幫他洗生殖器洗了10到20分鐘,我沒有幫他洗其他地方。(問:你為何要幫聖輪法師洗?)我覺得很絕望了。(問:後來你在96年10月底為何會離開?)因為有人可以幫我,我那時在診所認識一位女患者,變成好朋友,我說我想要從這裡搬出去,但我完全不認識臺中的路她就帶我去找房子,還借錢給我租房子。(問:你找到房子後就馬上搬出去嗎?)沒有馬上,因為沒有人可以幫我搬東西,我是趁半夜時分批用我的機車載我的東西,因為東西真的太多,我都用大塑膠袋裝,拖的時候袋子會破掉,一面拖東西一面掉,我只好慢慢撿,當時沒有人幫我,我覺得很辛酸。(問:你是東西都搬走後就離開了嗎?)沒有,因為我還有電視、冰箱在寮房裡,我請房東在半夜開車來幫我載,我開餐廳旁的小鐵門,沒想到我開鐵門後,我看到一大群比丘尼從一台遊覽車下來,他們都看到我讓陌生男子進來,我隨便找個理由搪塞,我東西趕快就搬了就上車,房東就開走,當晚我住在租屋處,當時我出來時有把我房門上鎖,我怕他們看到我把我的房間都清空,第二天早上,我還去中醫診所上班,趁中午時間把房間內剩下的東西搬走,我從後門走,之後我就再也沒回去,我會在半夜搬,是因為一樓是上師媽媽住,有很多人出入,如果白天搬,一定會被看到。(問:為何怕會被看到?)一定不能被看到,因為我跟師父講過很多次,說我想要離職,但師父就是不放人。(問:你當時想要離開聖德襌寺的想法是什麼?)因為發生性侵的事,我看到師父就躲,且沒半個人可以講,因為禪寺的人都把上師當偶像崇拜。(問:這整個過程,你覺得有無違反妳的意願?)有,我覺得聖輪法師他一定知道我不願意,因為我有在抗拒,第一次性侵後我回到房間,我的思緒很亂,我一直在對與錯之間掙扎,因為我覺得明明是錯的事,大家都要逼我相信是對的,我後來打電話問觀勤師姐跟她說我很害怕,我問她這件事真的是對的嗎?(問:你剛剛提到師父知道你不願意,因為你有抗拒?)因為他第一次要親我時,我有往後退,他還是抓住我頭親我,後來他對我猥褻跟性交時,他知道他每次叫我跟著他口令做時,我都沒有馬上做,我在遲疑,所以我覺得他應該知道我並不是自願(100年11月9日偵訊,見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一P206-217)。(問:你之前偵訊說遭親吻嘴部一次,在師父房間被摸胸一次,在電梯被擁抱跟親吻,之後跟師父發生雙修兩次,還有一次幫師父洗生殖器,這些事情都是不同天發生,還是同一天前後發生?)都是不同天。(問:被告柯斾妤說在師父房間被摸胸,當天幫師父洗澡,當晚睡在師父房間,跟師父發生性行為,是同一天發生的事?)我有幫師父洗腳,沒有幫他洗澡,我只幫師父洗生殖器,洗生殖器該次跟摸胸還有發生性行為是不同天,發生性行為跟洗腳是同一天,我在師父房間門口椅子上坐,被師父摸胸,師父拿雙修的東西給我看,那跟雙修也不是同一天,我之前跟檢察官講的每個行為都是不同天發生的。(問:被告柯斾妤(即柯紫櫻)說你親吻他胸部那次,是你睡在師父地板的那次?)不是,是第一次跟聖輪法師發生性關係時發生的,睡地板那次是第二次。(問:你有無問過A女、柯斾妤(即柯紫櫻)說為何師父會找上你?)我覺得這種事情很丟臉,所以我沒有很明確的說出來,發生第一次性行為後,我有打電話問柯斾妤(即柯紫櫻)這樣對的嗎?柯斾妤(即柯紫櫻)叫我不要想太多,師父是在幫我。(問:你覺得柯斾妤(即柯紫櫻)帶你去師父房間,她知道師父要對你做什麼事嗎?)知道,因為師父有跟我提過日本的成人片是柯斾妤(即柯紫櫻)去買的。(問:柯斾妤(即柯紫櫻)知不知道你不願意?)我有跟柯斾妤(即柯紫櫻)提過很多次,我跟她說這件事是不對的,她也都跟我說師父在幫我,所以我覺得她知道我不願意,我會問她是因為她有參與,有在現場看。另外,A女每次發生時,都在隔壁房間,所以她都沒看到狀況,但應該都知道發生什麼事,如果她不知道,就不會事後跟我說一些大道理,說了2個小時,要我接受雙修,好好修行,她說雙修是為了要互惠,只要好好修行,就會得到福報,從這點我覺得她知道我不願意。我離開聖德襌寺並不是因為交了男朋友,在我離開當天有請房東開車來幫我載冰箱,被比丘尼看到,那個房東是男的,他們可能就以為我交男朋友。(問:有何補充?)第一次柯斾妤(即柯紫櫻)帶我到師父房間,我幫師父洗完腳後,師父就直接放成人片給我看,柯斾妤(即柯紫櫻)就在旁邊看師父需要什麼,我覺得在那個環境之下,也由不得我說要不要。(問:在電梯那次,聖輪法師對你親吻嘴巴跟摸胸,你有無做一些動作讓他知道你不願意?)沒有,但我全身僵硬,我身體跟舌頭都沒有回應他,我如果願意的話,我就不會僵住了,我覺得他應該知道我不願意,因為每次都是聖輪法師下指令叫我照著做,我都不敢反抗等語(100年12月8日偵訊,見100年度偵字第
24226號卷一P493-496)。⑵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師父第一次對我做親吻動作,是在我父母親離開聖德禪寺之後的事,是觀勤說師父有話要跟我說,由觀勤(即被告柯紫櫻,原名柯斾妤)帶我到一樓茶水間,我記得有按電鈴,A女已經在茶水間了,有開門,到茶水間之後,師父坐在最裡面,叫我過去跪在地上,先跟我聊天問我近況如何,之後,師父突然過來想要親我,我有嚇到往後退,快要往後倒,膝蓋跪在原地上,身體往後仰,可是師父有用二隻手壓住我的頭不讓我閃躲,把我拉回來,師父有伸舌頭強吻我嘴巴,我當時嚇到完全不敢動,真的不知如何反應了。當時觀勤及A女是在旁邊笑,她們二人是站在我的後方,我一開始有轉過頭去看她們向她們求救,覺得被告怎麼對我會有這樣的行為,但是我看她們二人笑的很開心。被告A女確實有說師父前世是秦始皇,有焚書坑儒,所以這輩子才叫楊贊儒,且我是他前世的寵愛妃子之一,這一世才會被吸引過來跟師父再續前緣的話,師父在A女說完後,有說我終於等到妳回到我身邊的話。隔幾星期後某日晚上10點30分,我下班後,觀勤帶我到師父三樓的書房,過去時,A女已經在大書房裡面了,師父先跟我聊天,講話的過程中師父有伸手撫摸我的胸部,是揉捏1分鐘左右,當時我全身僵硬,師父在搓揉胸部時,觀勤及A女也在書房,站在書桌附近,後來摸完胸部之後,師父就從書桌後面的鐵櫃拿出幾尊雙修的模型公仔叫我欣賞,還拿出一本書籍翻開其中一頁說這是 達賴 喇嘛跟有夫之婦雙修的故事,一直表達雙修是一種互惠,是一種至高無上的儀式,又說雙修要如何進行,跟著他一起修行可以減輕業障會增加福報。在書房事件之後沒有很久,曾經在電梯內遭師父強吻,當時電梯內只有我跟師父2人,師父有伸舌頭,而且我的嘴唇有紅腫淤血的狀態,當時師父先用手抱住我的腰部,然後再將我推過去壓制在電梯的牆上......。師父對我第一次性交是晚上下班之後接近11點的時候,觀勤到我房間帶我從二樓觀音殿旁邊的小樓梯進去的,觀勤每次都說師父要找我聊天,我心裡有想到接著會發生最糟糕的事,我心裡不想去,但也不知道可以找誰求救,因為連我的親阿姨(即A女)都是幫兇,當時A女在旁邊的一個小隔間房間內,進去之後師父坐在床上,要我跪著幫他洗腳,師父很會營造一種只要他下一個指令給我之後,如果不照著做的話就會一直重複說一樣的話,也不會讓我走,就會一直僵持在那裡,好像我不照做就不行,而且旁邊的人也會附和,觀勤是坐在旁邊看,洗完腳之後楊贊儒就放A片給我看,叫我躺在床上,我對著床頭趴在床上,楊贊儒就對著床頭側躺在我旁邊,看A片的時候楊贊儒就開始撫摸我的背,用手環抱我,當時我不敢動,撫摸之後,就叫我脫衣服,楊贊儒下了指令之後,我有遲疑,不願意脫,楊贊儒還是一樣講重複的話叫我把衣服脫掉,我一次就全脫光,我記得我上衣沒有脫,我是脫下半身,我記得那時候是冬天,我身上是穿一件紅色上衣及一件黑色的褲子。楊贊儒一面對我做性交行為時一面說「師父有沒有很厲害,有沒有很強大」,觀勤一直都是站在床邊看,這一次楊贊儒性侵害結束後,楊贊儒要我跪在床邊照著他的話一句一句的講,要我發誓今天跟他雙修都是出於自願,雙修是在幫助我之類的話,楊贊儒還問我下一次要找哪一位師姐一起雙修,要回去的時候是楊贊儒叫觀勤送我回房間,回到房間之後,我很怕會懷孕,而且我覺得這根本就不是對的,我打電話給觀勤問她這樣真的是對的嗎?觀勤說師父是在幫我,要好好修行,才會有很大的福報。第一次性侵害之後,隔幾個星期,我從診所下班之後11點,觀勤到我房間來接我去到那邊,因為已經很晚了,師父叫我跟觀勤打地舖睡在他的床旁邊,他自己睡在床上。(問:當時是否有想要找理由離開?)我覺得只要不離開禪寺都逃不掉,當時A女在旁邊的小房間,因為我都會看到A女從裡面的房間走出來,好像並不意外知道我會來。早上我才剛睡醒還沒有刷牙洗臉還很恍神的時候,師父就叫我脫褲子躺到床上,觀勤已經醒來了,觀勤都是站在床邊,看楊贊儒有何需要,過程當中A女都不會出現。(問:妳之前有說到楊贊儒第一次對妳強制性交的時候,觀勤要帶妳到三樓房間的時候,經過走道的時候還有碰到一個師兄,觀勤還叫妳先迴避?)觀勤叫我假裝在對大殿的觀音像行禮,不要讓那個師兄看到我要去楊贊儒的房間。在這幾次之後,楊贊儒還有對我做猥褻的行為,有次楊贊儒在他房間的浴室泡在浴缸裡,叫我幫他搓洗其陰莖,我覺得很反感,到底要我去幹麼,但我覺得在那裡根本由不得自己做主,觀勤直接帶我到浴室裡面之後,師父就叫我幫他洗陰莖,觀勤在外面。我是在師父下多次指令之後才幫他洗,一開始的時候我沒有動作的,我沒有提出質疑或是反對,我是可以不要嗎的那種傻笑。(問:觀勤之前在本院審理時稱:楊贊儒第一次對妳做性交行為的時候楊贊儒有放日本A片給妳看的時候,妳跟楊贊儒有對話,而且被告還有問妳喜不喜歡他之類等語,妳說喜歡,是否有這樣子?)師父會引導我去講出他想要的結果,其實不是妳心裡面的話,師父每次都會重覆說很多次,沒有恐嚇,但是我如果不說師父就會一直重覆講一樣的話。(問:妳是否覺得妳的情況與報導很相似,所以才去報案?)我是覺得有人敢出來指證他,表示我不是無中生有,我後來還有打電話給負責該案的小隊長,我問過他很多次,並請他跟我再三保證,對我的後續生活不會有其他影響,還是可以過正常生活的話,我才願意出來報案,我怕後續會有很多像誣告這方面的問題,要一直往上打官司,我在檢察官偵訊時有表示我願意作證,但希望不要跟他們面對面,也希望不會造成誣告的問題,因為我不像他一樣家財萬貫,可以請得起這麼多的律師,我知道他很聰明,也很狡猾,可以把白的講成黑的。(問:妳是否知道若妳所述屬實即無誣告之問題?)如果司法不公呢?!(問:觀勤於上次審理時證稱是隔了2、3天,妳有何意見?)我記得沒有這麼快,因為第一次之後,我有跟觀勤說我的下體不管是坐著或是站著都會痛,所以不可能隔2、3天馬上又叫我。(問:
是否是被告楊贊儒叫觀勤脫衣服,觀勤才脫衣服?)對,她一直都站在床邊,觀勤衣服脫掉之後,師父有叫觀勤師父在旁邊看活春宮,看下體有沒有濕濕的......。第一次在泡茶間那次,是觀勤師父帶我到泡茶間,當時A女幫我們開門,第二次在書房時,也是觀勤師父帶我去的,A女已經在現場了,她會從小房間裡面走出來,是我到了之後才出來......。(問:為何被告楊贊儒在佛法山的這個體系已經退休了,還到處巡視?這對你們來講算是巡視嗎?)我覺得他根本就是退而不休,講得好聽是換了一個…,就我的認知,這一個區塊就是被告楊贊儒的地盤,在他的地盤裡面,我根本沒有辦法做什麼反抗,我覺得身邊的人都在監視我,我講得什麼話,他明天就知道了,我也覺得A女很恐怖,因為她與被告楊贊儒很親近,有幾次A女在旁邊等,我會不知道怎麼反抗而不敢反抗。(問:為何聖德禪寺內的人都稱被告楊贊儒「師父」、「上人」、「上師」?)因為楊贊儒是開山宗師,在聖德禪寺裡面的地位是最至高無上的、最大的,就算後來有交接讓別人去當住持,他也是最大的,就算是交接之後的住持看到楊贊儒跟他講話也是要下跪。(問:楊贊儒對聖德禪寺裡面的這些比丘尼、師姑、師姐、義工、或是像妳這種在旁邊的中醫診所內服務的人員,有無監督的力量,或是監督的情形?)有,楊贊儒曾經問過我願不願意當他的眼線,中醫診所內有誰講過什麼話或是發生什麼事情都跟他報告等語(101年8月16日審理,本院卷三P36-96)。
2、證人即被告柯紫櫻於⑴偵查結證:第一次師父叫其帶C女去一樓泡茶間,其與A女都在,師父要跟C女接吻時,C女有後退,可能有嚇到,其不記得師父有無用手抓她的頭,當時其與A女均在旁邊看,因為師父沒叫其等走,(問:C女說當時你跟A女在旁邊一直看且一直笑?)可能有,因C女閃躲的動作滿有趣的、他們接吻、抱抱之動作讓其覺得滿有趣的(100年度偵字第24624號卷P68-69)。之後,其有帶C女至師父三樓房間,其有一把後門的鑰匙,其自己帶C女進去坐電梯到三樓,師父叫C女脫衣服並躺在床上對C女發生性關係,C女沒有甚麼反應也沒有甚麼表情,師父有將生殖器插入C女的生殖器裡,其在旁邊看,因為師父沒有叫其走,(問:A女當時在哪裡?)不知道,(妳當時在旁邊看,在想什麼?)沒有想什麼,其當時以為這樣是正常的......。師父叫其找C女過去,當天晚上有幫師父洗腳,後來其與C女睡地板,師父睡床上,隔天早上師父叫C女到床上,2人就發生性關係,師父有叫其脫上衣讓他們2人親其胸部,當時他們正在進行性行為,其靠在床邊。(問:為何要脫上衣讓他們2人親你胸部?)師父叫其脫的,因為別人一直以來都說要聽被告楊贊儒的話,(問:當時被告楊贊儒有無跟妳說妳在旁邊看活春宮,下體有無濕濕的?)好像有。其只記得其有一次有脫上衣,但忘記是哪一次,亦忘記被告楊贊儒與C女躺在床上看DVD是哪一次。(問:妳有無帶C女到師父房間,C女坐在房間椅子上,讓師父撫摸她的胸部?)這是第三次晚上,之後C女就睡在那邊。(問:被告楊贊儒有拿出性愛姿勢的佛像給被害人C女看?)好像有,但其忘記是第幾次。(問:在帶領C女去找被告楊贊儒時,有碰到其他師兄,妳叫C女站在旁邊迴避,不要讓人知道,有無這回事?)有,是師父交代帶C女進來,不要讓別人看到。(問:C女跟師父雙修後,有無打電話問你這樣到底對不對?)好像有,其跟她說這是你的福報。(問:C女與師父發生性行為之後,師父有無要被害人C女跪著發誓不能把事情講出去,否則要承擔很大惡報?)有。(妳有無帶C女到師父的浴室,由師父要求C女幫他洗生殖器?)那次應該是第三次,就是睡地板那次,其當時在附近,有稍微看一下,看到C女幫被告楊贊儒洗澡,全部都洗,(問:師父要求C女只洗生殖器?)忘記了。(問:C女說曾在你房間看過從事性行為的潤滑劑?)好像有,是師父要用的,師父叫其去買的,其還沒有拿過去,可能是雙修時要用的......,後來C女是在半夜離開,好像是交男朋友就離開了,其之後要繼續找她就打不通等語(見100偵24624卷P73);又於⑵本院審理時證述:是被告楊贊儒要求看A片,叫其拿出來播放,(問:C女有何反應?)沒什麼反應,(問:在看A片過程中,C女是否有把衣服脫掉?)是楊贊儒叫她脫,她就脫了,.....,(問:後來被告楊贊儒是否要求妳把衣服脫掉?)有,其走到床前讓她們一人親一邊的胸部,其並非如被告楊贊儒所述自然感受到要加入助興,其很尷尬,(問:既然如此,你為何要加入?)楊贊儒也是叫其脫,其才不得不脫,被告楊贊儒與C女性交完畢後,其記得C女有發誓,但不記得內容......,(問:如何知道C女幫被告楊贊儒洗生殖器?)其只知道在洗澡,被告楊贊儒先在浴缸裡,才叫C女進去等語(101年8月16日審理,本院卷三P87-91)。依證人即被告柯紫櫻上開證述,其受被告楊贊儒指示帶領C女與被告楊贊儒見面後,被告楊贊儒對C女所為行為等情事,核與C女證述之事實相符,是認C女證述應屬真實可採。至於被告柯紫櫻就被告楊贊儒先後對C女發生性交2次之時序,雖辯證其脫衣服加入,是在被告楊贊儒叫其找被害人C女過去,當天有幫師父洗腳,被告楊贊儒有摸C女胸部,後來其與C女睡地板,被告楊贊儒睡床上,隔天早上被告楊贊儒叫C女到床上,2人就發生性關係那次,且其帶C女到被告楊贊儒浴室也是睡地板那次,其在附近,有稍微看一下,C女幫被告楊贊儒洗澡,全部都洗云云。然依被告柯紫櫻於偵查證述:(問:親吻妳胸部到底是哪一次?)不記得,只記得有次脫上衣,忘記師父與C女躺在床上看DVD是哪一次,其將C女帶到師父房間坐在房間進去的椅子上,讓師父摸胸部是第三次晚上,之後C女就睡在那邊。師父有拿出性愛姿勢的佛像給C女看,但其忘記是第幾次。其有帶C女到被告楊贊儒的浴室,是第三次就是睡地板那次,其當時在附近,有稍微看一下,看到C女幫被告楊贊儒洗澡,全部都洗,(問:是否只要求洗生殖器?)忘記了云云(見100偵24624卷P74)。惟據被告柯紫櫻於本院準備程序辯陳:其帶C女上去3樓房間,被告楊贊儒說想要洗腳,C女就去拿臉盆裝水,幫楊贊儒洗腳等語,核又與被告楊贊儒在浴室,要C女幫她洗澡洗全身云云不符。按被告柯紫櫻就每次事件發生先後順序及是否同日發生等情多稱忘記了、不記得是哪一次,其記憶均不若C女證述之肯定,甚有錯置時序之情形,故認C女證述發生之時日順序較被告柯紫櫻所為此部分之證述可採。
3、被告A女於⑴警詢陳述及偵查證陳:其在一樓泡茶間,有看到被告楊贊儒親C女的嘴巴,C女當時有往後退,當時觀勤及其均在場,其有笑,是苦笑;另外C女遭性侵害的事是聽觀勤說的,其對於外甥女C女遭被告楊贊儒性侵害的事情,感到很難過,但不敢說,不敢跳出來保護C女,因為在寺裡都是聽師父的,且其生病又無一技之長,怕被告楊贊儒會趕其離開;其很怕被告楊贊儒,被告楊贊儒很有威嚴而且是其剃度師父,對被告楊贊儒做的事只能服從,沒有辦法判斷是非對錯。(問:那你師父強行親吻人家,還有跟別人以雙修為理由進行性行為,你覺得是對的、還是錯的?)錯的(見10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P13、100年11月12日偵訊筆錄,警卷二P16、18);其也有被師父摸過胸部,因剛到禪寺,又沒有地方可以去,所以不敢講,在襌寺裡面師父是最大的(見100年11月12日偵訊筆錄、100年度偵字第24624卷一P342、343)。(問:聖輪法師用何理由跟你進行男女雙修?)那時我很無助,一個女人需要一個依靠,聖輪法師收留我,說要加持,要我與他進行男女雙修,是在聖輪法師的車上前座進行性行為......,我們每個弟子都很怕他,因為師父高高在上。被告楊贊儒跟我雙修之後,我到二樓辦公室整理時,在櫃子裡有看到密宗雙修的書,圖片是用畫的,此外,還有銅做實體佛像。(問:你怎麼知道聖輪法師有在跟別人進行男女雙修?)我原本不知道,是後來聖輪法師會叫我去帶誰帶誰來,例如那個人在樓下等,已經跟師父約好,師父叫我把她帶上來,我帶上去後就走了,沒有看到他們在做什麼,但可以想像得到他們應該在雙修,師父叫我帶過觀勤、玉婷,還有一個不認識的,這3人應該都有跟師父進行雙修,因為我也有過,所以覺得他們也有,觀勤、玉婷、心麗也有跟我提過他跟師父雙修,觀勤、玉婷、心麗也有跟我提過他跟師父雙修。(問:你覺得C女是自願跟師父雙修嗎?)應該半強迫吧,因為她才20幾歲,她那個年紀有自己憧憬的對象,除此之外,她的臉沒有很高興,也沒有很不高興,沒有表情,不知道她想什麼。(問:為何會跟C女說師父之前是秦始皇,C女是他的妃子?)那是我自己夢到師父是秦始皇,有很多妃子,因為我希望C女能安住留下來,因為C女很可憐,我覺得自己也錯了,當時只想說讓C女有個安身立命的地方,不希望她在外面流浪。我看到觀勤把C女帶上樓,心裡有底,可能要雙修,C女跟師父進行雙修時,我在隔壁房間做事(問:你為何要迴避?)我不會看任何事,因為師父沒有叫我留下來看,我是奉命行事,他們應該是先聊天,可能就是雙修。(問:你原本在小房間,你何時會進房間?)師父會叫我法名,或打電話叫我過去,C女有提到美術編輯的事,她很害怕,怕人家知道,我有跟師父報告美術編輯的事,不知道師父怎麼處理,只知道後來美術編輯就不在了,(問:C女說另外一次,觀勤把她帶到師父房間內打地鋪睡覺,隔天早上師父又跟她發生一次性行為,你在隔壁房間,整個過程都知道?)有。(問:你會不會跟C女講跟師父雙修是他的修來的福報,別人求都求不到的話?)我跟他講這樣的話是要她安心,要她不要害怕。(問:你覺得C女如果不願意跟師父雙修,敢不敢講?)我覺得她不敢講,所以她後來選擇用跑掉的,我知道她跑掉很高興,但不能表現出來。(問:C女認為你是幫兇,有無意見?)沒有意見,我很後悔,我走錯路,我本來是要修行的,沒想到後來會到監獄,剛開始師父叫我帶C女去他房間時,我不是很清楚他們要做什麼,後來我後來有聽觀勤說C女做完後隔天走路會痛,我只能聽一聽,我很難過等語(100年11月14日偵訊具結,100年度偵字第24624號卷P42、43-45、P47-P49)。又於⑵本院審理時結證:C女18歲的時候就到聖德禪寺,因為她的家庭出狀況,她母親精神出問題,夫妻兩人吵架吵得要死要活的,小孩子都很害怕躲在房間裡,我幫助他們,才把他們全家帶到聖德禪寺來住,C女後來在聖德禪寺中醫診所工作,是我決定的,事後再跟被告楊贊儒報告,我記得帶過C女到聖德禪寺泡茶間的事情除了我、楊贊儒外,還有被告柯斾妤(即柯紫櫻)在泡茶間,被告楊贊儒沒有說帶C女到泡茶間要做什麼,在泡茶間,被告楊贊儒坐主位,C女就坐在他前面那邊,要跟她講話比較近,我跟斾妤(即柯紫櫻)兩個都站在後面,我有看到楊贊儒親吻C女的畫面,(問:妳看到被告楊贊儒吻C女時,C女有何反應?)稍微往後退一下。(問:妳當時是否一直都在場?)是。(問:楊贊儒親吻C女後,妳有無跟C女講說:「妳知不知道上師為何要改名叫楊贊儒?因為他前世是秦始皇,有焚書坑儒,所以這輩子才叫楊贊儒,且妳是他前世的寵愛妃子之一,所以這一世才會被吸引過來跟師父再續前緣」的話?)有,我做夢夢到的,所以我才這樣跟C女講。(問:妳是在楊贊儒親吻C女之後,才跟C女講這樣的話?)對。(問:楊贊儒叫觀勤把C女帶到三樓房間,那次C女有與師父觀看A片,又與師父有發生性行為,後來觀勤有加入性行為的過程,妳是否有印象、有看到?)我沒有看到,我有印象C女曾經跟觀勤一起在楊贊儒三樓房間,本來我在三樓都是在煮飯,然後他們兩個上來就在看電視,她們是是吃完晚飯後才上來,她們上來後,我還在三樓,因為我要善後,洗碗、倒垃圾、打掃等工作。(問:妳除了看到C女跟柯紫櫻、楊贊儒看電視以外,還看到什麼?)沒有,就做我的事。(問:C女是否有曾經跟妳講過,聖德禪寺中有一位美術編輯,知道師父跟她雙修的事?)有,她告訴我之後,我跟跟師父說,後來發生什麼我不知道,之後美術編輯就離開了。(問:除了起訴書記載這幾次以外,C女跟楊贊儒平常是否有見過面、或者是在聊天?)沒有。(問:妳除了跟C女講到妳夢到C女是楊贊儒的妃子之外,是否有曾經跟C女講過其他類似雙修、福報的道理?)沒有。(問:她在中醫診所表現如何?)很好,她是在櫃臺掛號、包藥,跟人都處的很好,工作上都沒有出過什麼差錯、或是偷溜班的不良紀錄,(問:所以C女為人算是滿誠實的?)對,就是像一般的女孩子,C女有沒有皈依我不知道,並沒有上禪修班,(問:C女信不信佛教、是否虔誠?)不虔誠,因為她沒吃素,最基本來講,因為她還年輕,她不會與我們討論佛經之類的。C女的父親有跟會計借錢,會計一般都是我在管理的,他們當初搬來時沒有錢,我有同意借錢給他們,聽說好幾萬,我一定會跟師父報告,因為那畢竟還是佛寺的錢,錢後來有還,C女的父母及弟弟的離開,跟金錢上沒有關係,他們是後來離開以後才慢慢還的,他們跟楊贊儒沒有磨擦,是自己離開的,(問:妳是否有看過平常C女與楊贊儒互動的機會,多不多?)不多,因為她是一般的上班時間,師父的道壇很多,頂多有去中醫診所巡視,就是一個一個打招呼。(問:C女是否會跟楊贊儒開玩笑?)偶爾,不會很開放。(問:會不會跟楊贊儒聊天,聊得很開心?)一、兩句吧,沒有印象。(問:C女跟師父楊贊儒是男女朋友關係?)不是。(問:楊贊儒在聖德禪寺的地位為何?)地位很崇高,大部分的人都會遵從。(問:妳是否會違抗師父的話?)不會。(問:如果妳跟楊贊儒說C女在中醫診所上班,如果楊贊儒反對她在中醫診所上班,妳會如何處理?)我會把C女調單位。(問:妳是否也不會違抗師父說的話?)對,我會另外幫她安排找工作。(問:是否有人反抗過楊贊儒,就妳印象是否有類似情形?)沒有,就我而言我沒有聽過。(問:聖德禪寺所開的中醫診所、有機店、餐廳等處,人事的任用、免職要經過楊贊儒嗎?)因為有每個地方的主管,我們有權利,但是事後都要禮貌性的報告。(問:就妳而言,如果楊贊儒覺得不適合,妳是否就會另外處理?)就我剛講的那樣子。(問:妳知不知道楊贊儒是否有男女性愛姿勢的佛像、圖片,或書籍?)佛像有,那密宗的像都很多,都看過,是在開山法堂的二樓辦公室櫃子裡面。(問:妳當時看到楊贊儒親吻C女,妳的感受為何?)嚇一跳(問:妳覺得C女是否有嚇一跳?)應該有。(問:妳嚇一跳之後,是否有去阻止,要把C女帶開?)沒有想到那裡。(問:妳自己本身,是否曾在80年間與楊贊儒在自小客車上有發生性行為?)有,只有發生過一次。(問:聖德禪寺跟中醫診所,實質上出資人、設立人是否均為楊贊儒?)這是比較深入的問題,我不知道,就是師父楊贊儒最大。(問:提示100偵24624號卷第65頁偵訊筆錄,觀勤於偵查中陳稱「她第一次跟楊贊儒發生性行為,妳在地板睡覺,後來陸續又跟她發生過性行為,都是在楊贊儒三樓的房間,是妳帶她到楊贊儒房間,時間上是不一定,有時候是晚上、有時候是白天,這期間她跟楊贊儒發生十幾次,她所述是否實在?)是,她所述正確等語。(本院100年5月11日審理,本院卷二P15-35)。依證人即被告A女上開證述,核均與被告柯紫櫻、C女證述之情節相符,更足證C女對本案之指證為真。至證人A女雖於101年5月11日審理時證述:
(問:C女往後退一下,楊贊儒是否有繼續要吻C女?)我就沒有看到了。(問:是否有看到楊贊儒用雙手按住C女頭部不讓她移動,而親吻她的這個動作?)我沒有看到。(問:在泡茶間你看到師父吻C女時,C女有往後退,當時妳跟觀勤在旁邊,是否有邊看邊笑?)沒有。(問:妳是否曾經依楊贊儒的指示帶觀勤、柯紫櫻及黃玉婷,或其他不知名的師姊到楊贊儒的三樓房間,讓她們與楊贊儒發生雙修行為?)不是,沒有,我是帶觀勤、玉婷,因為她們是幫我做事,不是去雙修云云。惟此部分證述與其前於警偵詢證述不符,而其前警偵詢之證述與證人C女及被告 柯紫櫻妤 之證述相符,是認被告A女嗣於本院審理改證其沒看到被告楊贊儒為繼續親吻C女而以雙手強按C頭部部分云云,不足採信。
4、按被告A女為被害人C女之親阿姨,具血緣關係,被告A女幫C女全家安排解決問題,被告楊贊儒亦施予C女全家恩惠頗多,被告柯紫櫻與C女同住「聖德禪寺」,被害人C女、被告楊贊儒、A女、柯紫櫻均證陳其等間並無任何的怨隙、仇恨、不愉快存在等語在卷,且C女於偵查及本案審理均具結在卷,其當無冒犯偽證罪罰之必要,編造誣指被告楊贊儒、A女、柯紫櫻等人之犯行,且C女證述事實發生經過等情節,業經證人即被告A女、柯紫櫻證述屬實,C女之證述顯與事實相符,而足採信。
5、被告楊贊儒雖辯稱其與C女係男女朋友交往情誼,因與C女相愛才和C女發生性交行為云云,惟證人C女、被告柯紫櫻、被告A女均證述C女與被告楊贊儒並非男女朋友情誼,且證人C女明確表示每次被告楊贊儒對之所為猥褻或性交行為,其均有嚇一跳、全身僵硬、遲疑而勉強接受被告楊贊儒不斷重複之指令等情明確在卷,且被告柯紫櫻與被告A女亦均證述:其等受被告楊贊儒指示,帶領C女前往泡茶間、房間發生之事件,其等均在場,第一次於泡茶間有看到證人C女嚇一跳往後退之動作,於被告楊贊儒對C女為猥褻行為後,被告A女對證人C女說服被告楊贊儒前世是秦始皇,C女是其妃子,經吸引再續前緣等語;又被告柯紫櫻依被告楊贊儒指示帶領C女前往楊贊儒3樓房間,由被告楊贊儒對C女為2次性交行為,其中1次被告柯紫櫻係先應被告楊贊儒指示取出其前依被告楊贊儒指示購買之A片播放,於被告楊贊儒對C女性交,被告柯紫櫻全程在旁看,被告楊贊儒對C女性交過程中,被告柯紫櫻更應被告要求脫掉上衣,供被告楊贊儒親吻乳房,及由被告楊贊儒指示C女親吻其乳房,被告楊贊儒對C女性交完畢後,要求C女發誓後,被告柯紫櫻帶C女離開,當晚C女即電話質疑被告柯紫櫻,被告柯紫櫻不斷向C女強調,被告楊贊儒是幫助C女,要C女接受,是C女的福報,及被告A女事後知道被告楊贊儒對C女為性交行為,雖認C女應是不願意、半強迫的,不敢抗,心裡很難過也不敢講,並對C女說道理,試圖安慰C女安心留下,因為C女一個人也沒有地方去,另被告A女於C女告知有位美編詢問C女雙修之事時,確有報告被告楊贊儒處理,該美編隨即離職等情詳實在卷。按被告楊贊儒與C女每次均近身接觸,其對C女嚇一跳、全身僵硬、遲疑等肢體反應首當能明顯感受。又依C女及被告A女之證述,C女自年少因迫於家庭因素缺乏父母照護,而不得不寄住在聖德禪寺,並在禪寺開設之中醫診所工作之女子,並非被告楊贊儒之忠實信徒,其與被告楊贊儒間並無何互動,不會特別與被告楊贊儒聊天,甚或會害怕被告楊贊儒而刻意躲避之情形下,實難想像C女彼時23歲荳蔻年華會自願與年已約60歲之被告楊贊儒發生猥褻及性交行為。又被告楊贊儒因曾幫C女之母親處理感情問題、幫助C女之父親處理債務,C女之父、母親、弟弟等家人陸續離開聖德禪寺,獨留C女1人在聖德禪寺內,孤苦無依,C女擔心遭趕離禪寺無處可去,C女之阿姨即被告A女亦同此擔心,屢勸C女留住禪寺,被告楊贊儒對於C女之家庭狀況及處境,瞭若指掌,再藉其自己於聖德禪寺呼風喚雨、眾人敬畏尊之為上師、為佛之至高無上地位,且自恃被告A女為其貼身侍者,不僅曾與其發生過性行為,亦曾帶同多人前往與之發生性行為,有恃無恐,而對C女為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行為甚明。況被告楊贊儒對女強制性交後,進而要求C女跪在地上發誓稱係出於自願與聖輪法師發生雙修關係等語,並向C女洗腦嚇稱:發生雙修係在幫助妳,只要妳好好跟著師父,以後福報很大,那就是1加1等於2的效果,如果把這件事告訴第3人,自己要承擔很大的惡報,連師父都救不了你等語。按倘C女係出於自願與被告楊贊儒發生性交行為,被告楊贊儒何需要求C女發誓稱是自願的,由此顯見,被告楊贊儒顯然知悉C女當時並非自願與之發生性交行為,被告楊贊儒辯稱其與C女係男女朋友交往云云,實屬無稽。另就犯罪事實二㈡3部分,雖被告楊贊儒否認於電梯內對C女為強制猥褻事件,且其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僅被害人C女唯一指述,並不足為被告楊贊儒犯行之認定云云。查,本件案發時電梯內僅有C女與被告楊贊儒,別無他人在場,且距案發已隔數年,然證人C女就被告楊贊儒對之所為犯行,於偵、審時證述情節前後一致,未有明顯矛盾瑕疵,且與被告柯紫櫻、A女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而被告楊贊儒對其所為多閃爍迴避,避重就輕,故認證人C女證述較諸被告楊贊儒辯解可採,已論述如前。且徵諸證人C女於本院101年8月16日審理時證述該日其遇到被告楊贊儒,係因被告楊贊儒欲搭電梯去主持禪修課等語在卷,詎被告楊贊儒聽聞證人C女如此之證述,竟又同其前於警偵詢未見相當證據呈現前,一概採否認之態度,辯稱其沒有主持禪修課云云。惟證人C女證述:禪修課是在5樓及7樓,被告楊贊儒沒有當住持之後,仍有主持禪修課,那天已經晚上9點半接近10點,快接近其下班時間,其在打掃廁所,被遇到,那時候的禪修課已經開始了,大家已經進入會場就位在等上師(即被告楊贊儒)了,所以樓下已經沒有人,不會有人搭電梯了,他叫我幫他按電梯,叫我陪他一起坐到樓上,電梯從1樓坐到7樓,中間沒有人按電梯,因為中間樓層幾乎都是女子寮等語。核與證人即被告A女及被告柯紫櫻分別於本院101年8月16日證述被告楊贊儒仍有去參與禪修課,在7樓上課,禪修課的時間是晚上7點半到10點半,另外,在禪修課的時間,被告楊贊儒也會去巡視等語在卷相符,是被告楊贊儒辯稱其不會去禪修課,與事實不符。按證人C女之證述既無顯然矛盾不一致之處,且有證人即被告A女、被告柯紫櫻之證述資為補強,足堪認定證人C女之證述為真,被告楊贊儒矢口否認云云純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6、被告柯紫櫻雖辯稱其固受被告楊贊儒指示分次帶C女至泡茶間及被告楊贊儒房間,惟並不知被告楊贊儒要對C女做何事,並且以為C女與被告楊贊儒發生性交行為是C女願意的云云,然證人C女與被告楊贊儒均證稱其等觀看之DVD係被告柯紫櫻購買的,且被告柯紫櫻亦於偵查中證陳其有應被告楊贊儒要求購買潤滑劑,可能是被告楊贊儒雙修時使用等語在卷,又依被告柯紫櫻於偵、審之證述,其自94年6月間迄同年10月間止,在被告A女多次帶領下,前往被告楊贊儒房間,與被告楊贊儒發生約10餘次之性交行為,其自己第一次亦有嚇一跳並且存疑,惟因其個人覺得被告楊贊儒是有修行的人而沒有反抗,其原心有存疑,經被告楊贊儒解釋雙修後才接受,嗣於出家後即離被告楊贊儒比較遠,該次其在旁觀看並應被告楊贊儒要求,參與被告楊贊儒對C女性交行為,係感覺尷尬,並非自然感受到而加入助興,則被告柯紫櫻依其親身經驗,自知悉當日被帶入被告楊贊儒房間內之女子將會發生何事,並能感同身受C女之不願意,明瞭C女心理抗拒與被告楊贊儒發生身體接觸。況其更親眼目睹C女第一次於泡茶間遭被告楊贊儒強制猥褻而嚇一跳往後退抗拒之情況,復於每次被告楊贊儒對C女為性交行為,C女每次接受被告楊贊儒指示脫衣服、上床或接應被告楊贊儒問話時,當下均沒有特別反應、沒有表情,有所遲疑,並因被告楊贊儒一再重複,C女始接話,被告楊贊儒於對C女性交完畢後,更要求C女發誓稱係自願等情,其自始至尾均在旁觀看,當清楚看見C女所有動作均係受被告楊贊儒指示,C女並不願意、遲疑之肢體反應。又C女於第一次遭被告楊贊儒強制性交後,多次不斷地向被告柯紫櫻表達質疑,被告柯紫櫻竟均以這是被告楊贊儒在幫C女、是C女修來福報,要C女接受等詞企圖說服C女,凡此均足以認定被告柯紫櫻明顯知道被告楊贊儒心意為何,及C女內心確實無意願與被告楊贊儒有何身體親密接觸。從而,被告柯紫櫻辯稱其不知道被告楊贊儒指示其帶領C女前往泡茶間、房間要做何事,及其以為C女是自願與被告楊贊儒發生性交行為云云,顯係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
7、另就犯罪事實二㈡6部分,被告柯紫櫻固坦承其依被告楊贊儒指示帶C女前往被告楊贊儒3樓房間浴室,C女為被告洗澡,惟辯稱應與其於犯罪二㈡5帶C女至被告楊贊儒房間打地鋪睡覺係同一晚云云;被告楊贊儒則辯稱C女進入浴室係幫其全身洗澡,並非只洗生殖器,並因被告柯紫櫻辯稱帶C女進被告楊贊儒房間洗澡與打地鋪睡覺係同一晚,竟亦辯稱係同一晚云云。惟證人C女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多次詢問,均確認其所指述之行為均係不同日期發生,且未為顛倒時序之不一致陳述,且證人C女明確證述發生性交那次,係被告楊贊儒坐在床上要求其幫他洗腳,被告柯紫櫻亦陳述C女有拿臉盆裝水幫被告楊贊儒洗腳,此顯非同於被告楊贊儒在浴室叫C女進浴室之情形,復反觀諸被告柯紫櫻於偵查中多次陳述不記得哪一次發生時地順序,是認C女指證為真。亦即被告柯紫櫻確有於被告楊贊儒對C女強制性交後,另於他日,再帶領C女前往被告楊贊儒房間浴室,被告楊贊儒要求C女搓洗生殖器約20分鐘之事。
8、被告A女雖辯稱其不知道被告楊贊儒要對C女做何事,沒有看到被告楊贊儒強吻C女、被告楊贊儒摸C女胸部時其不在場云云。惟其前業於偵查證述其曾任被告楊贊儒貼身侍者,被告楊贊儒地為高高在上,其敬畏、害怕被告楊贊儒,其曾與楊贊儒進行雙修,亦曾依被告楊贊儒要求帶人上樓,並可想像在雙修,被告楊贊儒有叫其帶過觀勤、玉婷及一位不知名女子等人,其於C女被帶到被告楊贊儒房間時心裡有底,則其對於被告楊贊儒之帶女子進房發生猥褻或性交行為之模式知之甚稔,況其亦坦承於被告楊贊儒親吻C女後,其告知C女係被告楊贊儒前世之妃子,並於事後知悉被告楊贊儒對C女性交後,對C女闡述福報等道理,且其於前於偵查中復坦承(問:第二次C女說觀勤把她帶到師父房間,妳也在場,師父就搓揉她的胸部,你站在旁邊看笑得很開心,有何意見?)沒有意見(100偵字第24624號卷p47),(問:C女認為你是幫兇,有無意見?)沒有意見,我很後悔,我走錯路,我本來是要來修行,沒有到後來會到監獄等語在卷(100偵字第
24624號卷p50)。顯見被告A女試圖對C女洗腦,遊說C女接受被告楊贊儒對之所為種種不堪,對於被告楊贊儒所為均可預見、知情,仍給予助力,被告A女事後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其不知情,沒有幫助被告楊贊儒遂行其犯行云云,純屬推諉之詞,不足採信。另證人C女及同案被告柯紫櫻均證述被告柯紫櫻確曾帶C女到師父房間,C女坐在房間椅子上,讓被告楊贊儒撫摸她的胸部及被告楊贊儒曾拿出性愛姿勢的佛像給C女看,證人C女並於偵審證述A女已在大書房,被告柯紫櫻與A女該次仍在旁觀看時笑得很開心等情在卷,互核屬實。至C女雖曾於本院審理經詰問時,前證述被告楊贊儒對之摸胸部時,被告A女在場,後證述被告A女不在場云云,然其前歷經偵審均證述A女在場觀看,而於被告楊贊儒對之性交時,A女始會迴避至隔壁房間等情詳實在卷,且其前證述該次A女在場等情,既經被告A女、柯紫櫻於偵查中坦證明確在卷,則應認C女及被告A女、柯紫櫻前所證述該次摸胸事件,A女亦在場並觀看等情為真,而C女後於審理結問再證稱A女不在場云云,容或因A女曾於被告楊贊儒對之性交時,雖在場惟會迴避至隔壁房間而為混淆之證述,是C女於本院審理為摸胸時A女不在場云云此部分之證述,不為所採。
㈣、犯罪事實二㈢D女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D女於⑴100年11月8日之偵查時結證稱:我是佛教徒,約97年間參加聖德禪寺的法會,認識 采華 師姐、尚未剃度的心麗師父(被告陳麗玲),參加法會有留下資料,法會當天,聖輪法師把我跟兩位朋友帶去一樓左邊的泡茶間,播放他去山上採茶的投影片給我們看,我們跟聖輪法師聊天不到一個小時,就離開了。法會之後隔約1、2個禮拜,有天晚上12點,心麗師父打電話給我說「你知道我是誰嗎?」我說我不知道,因為當時打電話的時間那麼晚,我覺得很奇怪,我問她是不是詐騙集團,她說她是聖德禪寺的師姐,我才知道,她說「如果師父現在跟你講話,你會很開心嗎?」我嚇了一跳,因為我想師父是高高在上不容易親近的,我說「真的嗎?可以啊!」師父就接電話過去說「你一個月可以供養我多少錢?」我們認為佛教徒佈施、供養三寶是很正常的,且是個福報,就跟他說我能力所及,聖輪法師講很多,很久了,內容有點忘了,我只記得他跟我說「你有空要多過來聖德禪寺,我要教你觀音法門,你很有佛緣。」聖輪法師講了快一個小時,我覺得師父那麼晚打有說些奇怪的話,怪怪的,主動跟他說我要睡覺,要掛電話了。過了約一個禮拜,有天下午,心麗師父又打電話來說「你怎麼都沒有來?你這幾天有沒有空?」我說我沒有空,有空我會過去,心麗師父就直接跟我約時間,說「你明天過來」,我們有約晚上8點,晚上8點以前,心麗師父又打電話來提醒我說「如果你過去的話,不要跟裡面的義工或任何師姐說你要來見師父,你到時打電話給我,我會下來接你。」我到了聖德襌寺,我打電話給心麗師父,她就下來接我,面對聖德禪寺左邊有個圓門,有個小樓梯,心麗師父帶我到二樓去,裡面右邊有個四方形大桌子,往前走旁邊有個低低的小佛堂,聖輪法師坐在那個大桌子的後面靠近牆壁,我坐在聖輪法師對面,我們坐好後,心麗師父就拿小點心招待我跟聖輪法師,心麗師父就出去了,聖輪法師開始講一些佛法,後來他說「你希望把師父當成什麼?」,我呆在那裡,我不知道怎麼回答,聖輪法師重複一直問我說「當成什麼你不會講喔!」他一直逼我講,我不知道怎麼回答他,就問「師父,比如什麼呢?」他就說「比如老公、愛人、男朋友、兒子等等等」,他又一直逼我回答把師父當什麼這個問題,我就說「朋友阿、同學」,我感覺到師父不是很開心,因為他一直說「這樣而已嗎?」因為他一直問我,我又不知道怎麼回答他,所以他後來有點生氣,我想說他在用方便法門渡我,引導我回答問題。另外一個讓我印象深刻的是,聖輪法師坐在椅子上說「來,你抱抱師父。」因為我知道出家人不能碰女生身體,聖輪法師又一直說「來啊,你抱一下師父,師父會加持你。」他的手就稍微張開,當時我們還是坐面對面,但我一直都沒有起來,聖輪法師重複說了「你抱一下有什麼關係」。我不抱他,他就口氣不好地指責我說「你怎麼那麼沒有智慧。」我沒有反應。(問:聖輪法師叫你去抱他,你有無覺得奇怪?)有,我沒有碰到過這種事,在佛法裡,出家人連正眼都不能看女眾,更何況去抱女眾,我覺得怪怪的,聖輪法師叫我抱他,但我不抱他之後,他就坐在椅子那邊側身把雙腿腳打開,並把中掛掀開,拍他的大腿二下說「來,你不敢抱師父,那你來抱師父的大腿,叫你抱我你又不敢抱!師父的大腿是佛的腿。」我一直猶豫地說「不要,這樣子很奇怪。」師父講了約3、4次叫我,抱他的大腿我一直不去抱,後來師父口氣很不好、很大聲地說「你過來我這裡」我就站起來走到他面前,他就叫我跪下來,我就跪下來,我不知道我為什麼要跪下來,因為我當時覺得我當時頭都是暈的,我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也許因為聖輪法師講話很大聲,我有點被嚇到,我很怕人家大聲講話。我跪下來之後,聖輪法師拍他的小腿說「來,抱我的小腿,我的腿是佛腿,抱了會加持。」但我沒有抱他,我跟他說「師父,我不要。」,我站起來回到我的位子,聖輪法師叫我抱他小腿,也叫了3、4次,他的口氣還好,我不會覺得怕,後來我坐回位子,聖輪法師就走到我旁邊,從桌上一顆橄欖,他咬了一半,並拿另一半給我說「你拿去吃,你吃師父的口水加持你。」我就吃下去了,當時我也不知道我為什麼會這樣,我很自然地就按照他的話去做,我回去之後想說我為什麼會做這種事,心裡覺得很嘔,有種被欺負的感覺。(問:當時二樓的門是開的還是關的?)關起來的。(問:後來你怎麼離開?)我坐了一個多小時,我跟師父說我想走了,因為我覺得不舒服,有種被強迫的感覺,就是被他強迫去做一些我不想做的事,例如他叫我去抱他的佛腿;去抱他;他一直逼問我說要把他當什麼,我說不出來,他又要我講出答案;我被強迫吃下橄欖,他叫我吃橄欖的時候,我坐著,他人站在我旁邊拿著吃一半的橄欖,他拿給我說「吃下去,師父咬過的口水會加持你!」師父的口氣,我覺得我被強迫,因為我不得不吃下去,所以我就拿來吃下去,我想說這樣他就不會一直逼我吃,他當時的口氣讓我有一點害怕的感覺,所以我才不得不吃下去。(問:你跟聖輪法師說你要走,師父如何反應?)他沒講話,心麗師父就從旁邊小門進來,我不知道為什麼我一說要走,心麗師父就走進來,心麗師父說「好,我帶你下去。」聖輪法師問心麗師父說「我要他抱我,他不敢耶?」心麗師父語氣很平地跟我說「沒關係啊,抱師父有什麼關係,師父會加持你。」我搖頭說不要,心麗師父又說了2、3次要我抱師父的話,我一直堅持說不要,心麗師父就帶我走樓梯下去,到樓梯要開門時,心麗師父輕輕地開門,頭探出去看,跟我說「等一下,我先看看外面有沒有義工或信徒,如果沒有你再出去」,當時我覺得很奇怪,為何要怕人家看到?心麗師父探頭出去看了一下說「如果有人問你說有沒有看過聖輪法師,你不能說你單獨見過聖輪法師。」我問他為什麼,心麗師父說「怕佛堂有人會講一些閒言閒語。」我就答應不說,心麗師父又約我明天到寺裡幫忙,我沒有答應,因為發生那些不可思議的事,所以我不想再去。(問:為何會覺得這件事不可思議?)因為出家人不能抱女眾,且聖輪法師還叫我抱他的腿,吃他的橄欖,我不順聖輪法師的意,他就口氣不好地指責我沒智慧、愚痴,只要我不順他的意做,他就會一直罵我沒智慧、愚痴,他有重複2、3次(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一P84-87)。之後,在100年5、6、7月時,我去市場買東西遇到采華師姐,她問我怎麼都沒有過去聖輪法師那邊,因為我發生剛剛說的那些事情,心裡覺得很委屈,但又不敢跟別人說,那天我想說采華師姐是該佛寺的師姐,就大致把事情告訴她,我跟她說「師父怎麼可以要我去抱他。」釆華師姐笑一笑說「師父應該是方便法門渡你。」之後隔一陣子,采華師姐打電話給我說師父有免費的賽德克的電影票可以看,我說我沒興趣,釆華師姐說過來聖德襌寺裡坐一下,因為我在等3點半要聽演講,地點很近,就去聖德禪寺坐等時間到再離開,我到聖德禪寺對面賣茶的店吃飯,采華師姐要我先吃個飯,等師父下來要去看電影,我說「我不要見師父,我只是來這邊殺時間,順便找你聊聊」,釆華師姐說「師父也想見你」,我不想留下來,釆華師姐一直留我,我當下覺得怪怪的,但也沒想那麼多,......,他們一直要我去看電影,是心麗師父開車,聖輪法師坐在副駕駛座,我坐在後面那排,看完電影後就把我載回來,在車上,聖輪法師說「你看,跟著我們多好,吃喝玩樂。」......,當天我下車後,心麗師父說「你進來」,她把我帶進去行政大樓的桌子坐下來,說「師父有話跟你聊」,我心裡很猶疑,但想說裡面很多人應該沒有關係,後來聖輪法師一起進去,坐下來泡茶,師父命令義工泡茶,師父坐在我的右側,師父有碰一下我的手,並撥餅乾給我吃,但我拒絕,我看心麗師父架V8,桌上還有錄音筆,我覺得很奇怪,問師父為何要用V8拍,師父說要做教學佛法的紀錄片,我覺得很奇怪,我說我不要拍,但他們態度很強硬,一直要拍,開始拍就是由聖輪法師問我問題,他問我什麼是佛法,我說我不知道,聖輪法師說佛法要利益眾生,並問我在哪間佛堂修行,我就說了一間佛寺,聖輪法師大聲拍桌子罵我「你連佛法是什麼都不知道!光念經就好了嗎?」我被他嚇了大一跳,我很想哭,我說「師父你嚇到我了。」聖輪法師就說「好啦、好啦,我加持你」,他的手就放我頭上念一些咒語,他說「沒事了」,旁邊的人還說「師父你不要那麼生氣」,聖輪法師就轉向其他師父問佛法,我一直坐在旁邊,鏡頭一直對著我們拍了約40分鐘,期間聖輪法師還有在罵我、羞辱我,我一直覺得他是藉這個機會羞辱我,他很大聲對我講話,內容我忘記了,我覺得我被羞辱,我當天回去一直哭,因為我很難過,拍的時候很多人在場看。他們訪談結束就走了,大家也沒有理我,我有種被設計的感覺,因為我覺得我跟釆華師姐講了聖輪法師抱我的事,釆華師姐故意帶我去讓我被聖輪法師羞辱,表示釆華師姐對聖輪法師很尊崇,會為他做事,我當時覺得拍那段影片,他們那群人是故意要羞辱我,因為每個人都很有默契,也沒有人救我,拍完影片大家就走了,都沒有人跟我講半句話,就我一個人留在那裡,所以我才覺得我是被設計去拍那對被羞辱的影片,我回去很難過,我有打電話給我朋友,這是100年10月份他們去新時代廣場看賽德克巴萊下集的事。(問:有何補充)那次吃橄欖事件回去之後,心麗師父每隔一個禮拜就打電話要我過去,我都沒有過去,共打了三次,到了第三次,心麗師父問我「你怎麼都沒有過來。」聖輪法師就接過電話說「你真的很不識抬舉,叫你過來你都不過來,天堂有路你不走,地獄無門卻硬闖,有一個這麼好的法門,你竟然不好好跟著我修!」聖輪法師就一直很兇地罵我、苛責我之後就沒再打電話來,之後就在3年後,發生我碰到釆華師姐的事,還有在上個月采華師姐硬邀我去吃飯,就發生這件被羞辱的事。(問:你為何會來警局報案?)因為我看到蘋果日報頭版,才知道這件事,我猶疑了很久,覺得不能姑息這種人,因為我覺得很生氣,聖輪法師依舊是這種個性,我考慮很久,我覺得要幫那位女生,所以我覺得站出來說出來,我不是想要告他們,只是想要幫助那個女生,讓大家知道確實有這種事情等語(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一P89、90)。
又於⑵本院101年9月13日審理時到庭經詰問證述:......,(問:妳剛才說聖德禪師叫妳過去抱他的時候妳一直說不要,後來他就有點不高興,他有說什麼話讓妳覺得他不高興,或者妳覺得他在講這些話的時候有勉強妳去抱他的意思?)那種感覺就是很希望我去抱他,但是我死都不要,他有說妳怎麼這麼沒有智慧口氣是很嚴厲的,但我還是堅持不要抱他,後來他還放下腿,側身把罩袍掀開說:妳過來抱師父的腿,師父的腿是佛腿,你們這些都是臨時在抱佛腳,妳現在抱佛腳抱好,妳就會有智慧。(問:後來妳的反應是什麼,妳有無過去抱他的腿?)忘記了,我的感覺就是他很強勢要我去抱他,(問:妳不抱,他有無說什麼話,有無罵妳,還是當時的氣氛讓妳內心感到畏懼?)我有點怕怕的,他讓我感覺,因為他的口氣很嚴厲。後來,他站起來走到我旁邊,拿了一個橄欖咬一半說:你吃了這個橄欖也會加持妳,我就把它吃下去了,我不知道我為何要吃下去,之後覺得整個氣氛怪怪的,我就跟聖德禪師說我要回家,心麗師姑好像有聽到,就從右邊的門進來了,聖德禪師看了一下心麗師姑說:「我要她抱我,她都不敢抱我」,心麗師姑就跟我說:「沒關係啊,妳抱一下師父啊,妳抱一下師父,不是一般人可以抱的到的,妳抱一下師父」,她這樣講,我就說:「不要啦,我真的要回家了」,然後心麗師姑就說:「好,我等一下帶妳下去」,要下去之前,她還跟我講等一下,我先開門看外面有沒有人,不要讓別人看到,看外面的義工走了沒,等他們都沒人了妳再出去,這樣比較不會有人去閒言閒語,類似這種話,她開門探頭出去看了一下,我們在裡面等了一下下,然後她還說:「沒有人了,妳趕快走、妳趕快走」,還交代我說,不能跟任何人提起今天來這裡的事情。(問:妳先前有說過,他後來有請妳抱他的腿,然後妳不順從聖輪法師意思的時候,他就口氣很不好的指責妳沒有智慧、愚癡,重複罵了兩、三次,是否正確?)對。(問:過程中他叫妳抱他,叫妳吃他吃一半的橄欖,妳心裡會有壓力,所以才不得不去吃他吃一半的橄欖?)因為害怕,有一點害怕。(問:後來他叫妳去抱他的大腿,妳不要,他叫你跪下的時候,妳是否也是因為他的口氣指責妳、罵妳,妳才跪下?)是。這件事情之後,隔了一、兩個星期,心麗師姑就打第一通電話給我,問我怎麼都沒有過來,我說因為我工作很忙,第二次打電話也是間隔一個星期,因為第一次過去讓我感覺不是很好,我不太想去,就跟她講說我最近比較忙沒有空,她說:妳過來啊,師父要跟妳開示啊,妳怎麼都沒有過來,然後我就跟她說我現在有事情,就匆忙把電話掛掉了,又隔了一個多星期,心麗師姑打第三次電話給我,一樣問說:怎麼叫了妳幾次都沒有過來,我說最近真的比較忙,後來聖輪法師就接電話過去,罵我說:天堂有路妳不走,地獄無門妳卻要闖進去,我要渡妳觀音法門,叫不來,他意思就是說,我很難叫去,都叫不去,就破口罵我,然後我就掛電話,那就是最後一次了,最後見面就是看電影那次,情況就如偵查中所證述。(問:第一次妳去聖德禪寺那一次,是否真的有抱聖輪法師?)沒有。(問:聖輪法師叫妳抱他大腿、小腿,妳有無抱他?)忘記了,以偵查中陳述為準。(問:聖輪法師是何時將橄欖咬一半給妳吃?)他要求我抱他之後,在最後一個階段。(問:聖輪法師要求妳抱他,妳不抱他,他當時講的話是什麼話?)他就一直要我去抱他,要我感受他勉強我去抱他,可是我不要,他說:妳怎麼那麼沒有智慧,師父可以加持妳,妳為什麼都,意思就是為什麼都不順從他的話的意思,我就一直說我不要。(問:妳怎麼這麼沒有智慧,妳作何反應?)我就說我不要。(問:聖輪法師強迫妳去抱他的大腿、小腿與跪下、吃橄欖的時候,他當時口氣是否是很嚴厲的,讓妳無法抗拒?)他要我抱他的時候,第一次是講說:來,妳過來抱師父,是還好,然後我一直不要,他就講了好幾次,越來越嚴厲,有很嚴厲罵我沒智慧、愚癡,有一點在斥責的口氣,很像惱羞成怒、生氣的口氣,(問:當時現場只有你們兩人,又是在一個比較密閉的空間,妳是否心裡會覺得,因為他的口氣嚴厲使妳覺得害怕?)對。(問:妳在他一再的要求之下,心裡會覺得害怕、恐懼?)對,且當下會覺得想哭,只是忍住。(問:心麗師姑帶妳到聖輪法師的房間,他開始講佛法以後,問妳把他當成什麼,妳怎麼回答?)我剛開始一直答不出來,他就有一點生氣,我就感覺到有一點害怕,他硬要我回答他,可是我一直答不出來,他就一直要我回答我把師父當成什麼,可是好幾次我都答不出來,我就反問他:你覺得呢?我想問他他希望我把他當成什麼,(問:妳沒有回答他要的答案,妳說妳感覺他有生氣,妳在害怕,妳為何會害怕?)因為他的口氣讓我覺得害怕,就莫名的害怕,應該是因為態度嚴厲,我沒抱他,他有指責:妳怎麼那麼沒有智慧,他叫我抱他及抱大腿時,我都有搖頭拒絕說不要,他叫我跪,我也不知道為何要跪下來,就像吃橄欖一樣,我也不知道我為什麼會吃下去。(問:跟你聯絡的人是否全部都是心麗師姑?)對,當天進去及離開,她都告訴我不要讓別人看到等語。按證人D女、被告楊贊儒、陳麗玲均證陳其等間並無任何的怨隙、仇恨、不愉快存在等語在卷,而證人D女於偵查及本案審理均具結在卷,其當無冒犯偽證罪罰之必要,恣意指控被告楊贊儒及被告陳麗玲。觀諸證人D女於偵、審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證人D女所述,帶同其進入「開山法堂」之被告陳麗玲要求迴避不要被看到、被告楊贊儒不斷重複要求將被告楊贊儒想像成何親密關係之人、被告楊贊儒就未順應其話語時會怒罵斥責、被告楊贊儒會要求抱抱、吃下被告楊贊儒吃過之東西等情,核分別與其他被害人B女、C女、E女(詳後)、G女(詳後)證述其等分別遭遇帶領之人要求迴避以免被其他人看到、被告談話時不斷重複逼問引導致被害人說出答案方甘休,被告楊贊儒拿吃過之食物給被害人吃等情節雷同,是此顯然為被告楊贊儒及其先後任貼身侍者即被告A女、被告陳麗玲、被告A女之隨身助理即被告柯紫櫻等人依被告楊贊儒指示帶領女子前往被告楊贊儒專屬使用之「開山法堂」1樓泡茶間、2樓佛堂辦公室、3樓楊贊儒房間,及被告楊贊儒對被害女子侵犯時施用之一貫伎倆,又證人D女與B女、C女、E女、G女均素不相識,惟其等指訴情節被告等人犯罪手法竟相同一致。況倘D女非身歷其境,焉能對需有專人帶領進出有管制之「開山法堂」2樓辦公桌、佛堂擺設,及所遭遇之情事詳述歷歷在卷,並與其他被害人之指證情境相符,是D女之證述顯屬有據。
2、證人即被告陳麗玲於100年11月9日偵查時結證:我不記得於97年間有無帶證人D女去見師父,但我知道這個人,她是師姐,100年在聖德襌寺有碰到她,她有跟我去看電影賽德克巴萊,看完電影回來,有到聖德禪寺行政大樓跟我們去泡茶聊天,當時師父有說要做教學佛法的片,我們有拍,D女有入鏡。(問:在拍攝過程當中,師父有無很生氣,一直罵D女?)當時這個人沒工作,她又想來聖德襌寺又不要來,禪宗就是強調當下,不要想太多,師父讓他來,師父的目的要他不要想太多,要來就來,師父對他是好意的,當天師父有念他,但是是對D女用心良苦,人通常會誇大。(問:D女說他當天覺得受辱,回去一直哭,有何意見?)就像老師在罵學生,學生都沒有反省為何老師罵他,學生只記得老師打我巴掌,但沒有去思索為何老師打我巴掌等語在卷。顯見被告陳麗玲並非不認識被害人D女,且還能詳述被告楊贊儒對D女係像老師在罵學生等情(見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一P156、157)。是依被告陳麗玲證述,被告楊贊儒於觀看電影後回到禪寺與D女拍攝影片時,確有責罵D女等情,益見D女證述其認為被告楊贊儒、陳麗玲等人借拍攝影片教訓D女之意,亦有所憑,足認D女之指證為真實,至被告楊贊儒、陳麗玲辯稱不認識,否認對D女所為之犯行云云,不足採信。
3、按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最高法院著有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85年度台非字第75號判決可資參照)。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主要係以行為人實施強暴或脅迫之行為為構成要件之一,須行為人之手段令人感受強暴性或脅迫性,而足以抑制被害人抗拒或行動自由及影響被害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意思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查證人D女雖經辯護人詰問:(問:當時你自己是否可以決定你要不要抱他?)可以。(問:妳不抱他以後,後來情形是他要求妳抱他大腿,他要求妳抱他大腿之前,妳有無先跪下?)他說妳過來,我有猶豫一下,後來我還是走過去站著,他就要我跪下來,要我去抱他的小腿。(問:妳有無抱?)忘記了。(問:抱小腿這個階段,聖輪法師有對妳說什麼話?)他就說妳過來抱師父的腿,你們都是臨時抱佛腿,平常就要多抱佛腿了,這樣才會有智慧。(問:當時妳下跪,妳是何時自己起身離開的?)我是跪一下就自己爬起來了,我自己覺得不對,就回去坐我的位置。(問:是妳自己決定起身站起來?)對......,(問:除了跟妳說妳吃了橄欖會加持妳以外,還有無講其他威脅、恐嚇的話?)沒有,我就自己吃下去,雖然我自己也覺得我為什麼會吃他的東西。(問:妳如果不吃橄欖會怎麼樣?)沒有,他沒有讓我覺得他會怎麼樣,他就是強勢的跟我說這個橄欖妳吃下去會加持妳,他那時候的態度就是強勢。(問:他一直要求妳去抱他,但妳都沒有,妳自己可以決定不要去抱他?)對。(問:妳不去抱他之後,他有無再用其他強暴或是脅迫的手段叫妳一定要抱他?)沒有。(問:這是在97年間發生的案子,當時妳為什麼沒有向警察局報案?)因為他只是言語上,他並沒有對我身體造成任何的傷害,所以我覺得這沒有什麼等語。按證人D女雖證述其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抱被告楊贊儒,並於依被告要求下跪後,又覺得不對而自行起身,且被告楊贊儒並未直接使用強暴或恐嚇言語,然被告楊贊儒於要求證人D女擁抱、抱其大腿、下跪、抱其小腿,吃下其吃過之橄欖之過程中,係以漸進之嚴厲斥責口氣,且於該專屬被告楊贊儒使用之密閉空間,證人D於被告楊贊儒一再的要求之下,心裡會覺得害怕、恐懼,且當下會覺得想哭,只是忍住等情,業據證人D女證述明確在卷。顯見證人D女於被告楊贊儒營造及被告陳麗玲時而出現在旁助勢之情境中,其意思決定已然受到抑制,此徵諸證人D女證述其在被告楊贊儒要求其跪下之前,其有猶豫一下,跪一下,因不願應被告楊贊儒要求抱腿,且自覺不對,即起身回去其位置坐下即明。倘證人D女連如此判斷都不敢付諸行動,當日受到被告楊贊儒之不法侵害當非僅僅只是如此而已。另被告拿吃了一半的橄欖給D女吃宣稱會加持外,雖未講明其他威脅、恐嚇的話,但被告楊贊儒之口氣嚴厲、態度強勢,又自稱是佛,按D女為佛教徒,基於對佛法僧三寶之尊重,再加上被告陳麗玲在旁應和被告楊贊儒,D女之意思決定早已受該環境氛圍所箝制,D女應係拒絕被告楊贊儒,卻感受到被告楊贊儒嚴厲斥責態度而產生畏懼,意思決定受壓迫,並因而勉強自己跪下及吃下被告楊贊儒吃過的橄欖無訛。
㈤、犯罪事實二㈣被害人E女部分:
1、證人E女於⑴101年11月7日偵查時結證:我之前在臺灣00有機農業發展協會工作,擔任驗證組組員,楊贊儒是理事長,楊贊儒會來看協會做什麼業務,會跟我閒聊,叫我拿一些資料給他看,楊贊儒說要幫我算命,叫我寫字、或看我的手相,他說我做事比較不果斷,容易猶豫不決,要我跟在他身邊學習。100年9月初有天楊贊儒早上進來辦公室看業務,他要走時我站起來送他走,他站在我後面摸我的腰說我的體格不錯,我送他到門口時,他說要認我當乾女兒,他就正面抱我、臉貼臉,我嚇到,他抱我貼我臉大約5秒左右,他摸我腰時我很錯愕想說他怎麼突然摸我的腰。我有拒絕當他乾女兒,但他說你不要拒絕,他說我很有善根,所以想收我當乾女兒讓我不要拒絕,我有一點覺得身體被侵犯。這是跟楊贊儒第4、5次見面後的事,之前他有問過我家庭狀況,知道我是單親家庭的小孩,我跟爺爺奶奶住。(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一P56)(問:後來楊贊儒對你做何事,讓你覺得要出來報案?)楊贊儒有親我嘴巴並伸舌頭、摸我胸部、抱我,我有拒絕他,他叫我不要抗拒他、不要排拒他,要接受他,並放輕鬆,這種情形有1次,是在100年9月14日晚上,當日早上我跟楊贊儒、嘉玲、玉婷師姑、陳麗玲及其他一些師父一起上山,途中下雨,回來聖德襌寺之後,因為我衣服濕了,嘉玲要我換穿他的衣服,換穿嘉玲衣服之後,我要回辦公室做事,接到嘉玲電話約我吃晚餐,原本他們說好要去台北,臨時決定不去,嘉玲要約我到外面吃晚餐,她就到辦公室裡面等我,嘉玲說吃飯之前要先去師父楊贊儒那裡泡茶,師父有話跟我說,我就跟嘉玲一起去楊贊儒位於三樓的房間。(問:你跟嘉玲是直接上去嗎?)不是,我們要到該處前,先跟玉婷師姑在樓下大廳會合,嘉玲叫玉婷師姑帶我上去,我進電梯才發現該電梯一次只能坐兩個人,且電梯的按鈕有鎖,必須有鑰匙開鎖才能按按鈕,所以一定要有人帶才有辦法上去,我那時覺得很奇怪,到了三樓楊贊儒房間,我就稍微四處看一下,我發現那裡沒有樓梯,後來他們叫我坐在哪裡陪師父聊天,之後有人端晚餐上來,嘉玲就說師父要幫我們補過中秋節。玉婷師姑要帶我上去的時候,有先按對講機告訴上面的人,是她跟陳麗玲聯絡,因為樓上只有陳麗玲跟 揚贊儒 ,但楊贊儒是坐著的,所以應該是跟陳麗玲聯絡。開始吃晚餐,他們叫我坐在楊贊儒旁邊,楊贊儒吃完之後坐在我旁邊看電視,但我還在吃,楊贊儒就會摸我的大腿,我那時穿長褲,他的手在我的大腿上有點上下滑動並有捏我大腿的感覺,他摸完之後手會先放開去做其他的事,再重複一樣的動作,反反覆覆3、4次(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一P58),一次摸多久我沒印象,他摸我的時候我假裝沒事,因為他之前說要認我當乾女兒,且他是上司,我怕他只是要拍我、叫我而已,我怕我反應過度,我覺得很奇怪,像他們一直要我坐在楊贊儒旁邊,一直要我們互動,嘉玲都叫楊贊儒爸爸,嘉玲說爸爸做事很厲害,做事很有魄力,嘉玲說他們本來要上台北,本來要去找很漂亮的公關談事情,為了你留下來,爸爸選你沒有選他之類的話。(問:楊贊儒摸完你大腿後有無再對你做何事?)嘉玲約我到旁邊看書,陳麗玲幫楊贊儒按摩,後來陳麗玲叫我跟嘉玲去幫楊贊儒按摩,我跟嘉玲幫楊贊儒按摩腿,一人一隻,陳麗玲按手,後來不知道為什麼嘉玲跟陳麗玲就到隔壁書房,我記得是陳麗玲先到隔壁書房,陳麗玲再把嘉玲叫過去,就剩我跟楊贊儒,楊贊儒要求要抱我,他說給爸爸抱一下,你就可以回去了,因為當時我說我要趕夜間郵局,我想要先走,楊贊儒就說給爸爸抱一下你就可以回去了,我就讓楊贊儒抱,當時楊贊儒平躺在床上,我原本坐在床上幫他按摩腳,我就坐到他的右邊,楊贊儒叫我給他抱一下,他就把我弄躺下來,他側躺著抱我,我也是側躺,我們面對面,他一直抱著我並輕拍我的背說爸爸是成熟的男人,告訴你一個秘密爸爸身體跟一般人不一樣之類的,他說他身上有一股香氣,靜下心來多接近他,他說爸爸當你男朋友好不好,他一面講一面拍我的背,且他抱很緊,楊贊儒講這些話時由原本輕拍我的背變成在我身上亂摸,接著他用左手掐我的胸部,我的手就縮到我的胸前,我跟他說我不要,楊贊儒就親我還伸舌頭,我就咬緊牙關,就是緊閉牙齒不讓他舌頭伸進來,楊贊儒叫我放輕鬆,要接受他,親完後他說爸爸當你男朋友好不好,我說不要,楊贊儒叫我要接受他,他說了什麼我沒有印象,因為那時我很害怕,他要我順著他的話說,比如他要我說「爸爸我愛你」等話,因為我很害怕,我就順著他的話說。(問:楊贊儒掐你胸部幾次?)1次,因為我有馬上把手縮起來,他掐我胸部時捏了1、2次。楊贊儒親我2次,第1次親我時,我牙齒咬緊,他叫我放輕鬆,又親我一次,我還是咬緊牙齒,他2次舌頭都有伸出來,但沒有伸到我牙齒裡面去。(問:楊贊儒摸你胸部時,陳麗玲跟嘉玲在哪裡?)在隔壁書房,玉婷師姑不知道在哪裡,她好像沒有在裡面,她去端菜後就沒有上來了,(問:你為何不跟陳麗玲、嘉玲求救?)那時我覺得他們跟楊贊儒是一夥的,因為嘉玲原本是跟我說到外面吃飯,並說只是去跟師父泡茶聊一下就去外面吃,結果沒想到是跟師父吃飯,我覺得我是被騙上去的,且我在按摩腳的時候,他們一直強調師父是對的,他們說師父身上有一股磁場,要我多接近師父的身體,他們一直說我男朋友的壞話,要我聽師父的話,我覺得他們被師父洗腦,他們是一夥的,我覺得我跟他們求救,我也沒辦法下去。(問:後來楊贊儒怎麼讓你離開?)我就一直順著他的話講,他就讓我離開了。陳麗玲帶我坐電梯下去,陳麗玲在電梯裡還跟我說接近師父真的很好,不是每個人都可以上來,我在進電梯之前就脫鞋了,我先上樓,嘉玲再上樓,嘉玲就把我的鞋子一併收到樓上去,我覺得很奇怪為什麼嘉玲要收我的鞋子,在我三樓要進電梯離開時,嘉玲就把鞋子還給我,因為我急著要走,所以沒有問她為什麼,且我下到泡茶間時,陳麗玲要我在電梯前等一下,陳麗玲先去外面看有沒有人,她說不能讓其他人知道,她看完之後說沒人才讓我走。(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一P59、60)。我出來之後,就回辦公室收東西趕快走,隔天就離職了,我男朋友跟我說不要作下去,有第一次就會有第二次,且辦公室常常都只有我一人在,很不安全。(問:你為何一開始沒來報案?)當天晚上我到南區第三分局報案,警察說要有證據,沒證據沒辦法受理,我們問能不能留記錄,如果以後發生一樣的事情,可以通知我們一起指證,但警察說備案也沒什麼用,他也沒有做任何紀錄,之後我有打電話給113婦幼專線,希望有其他管道可以處理,我有講到聖德襌寺、楊贊儒,我說楊贊儒是我上司,我有問可以留備案或建檔機制嗎?如果之前有人申訴或以後有人申訴,就可以查證,對方說沒有這種機制,對方說可以介紹社工給我,10月中旬才有社工打電話給我,問我心理狀況、需不需要諮詢,我跟社工說不需要。(問:你在9月13日晚上是否有跟楊贊儒他們聊天?)是,當天已經晚上11點多,嘉玲先傳簡訊要我過去,說要中秋節賞月,但我沒有看到,後來玉婷師姑打電話給我,但我沒有接到,我回撥給玉婷師姑,玉婷師姑堅持我要過去,我說我不方便,玉婷師姑堅持要我坐計程車過去,要幫我付車錢,我沒辦法拒絕,所以我問他可不可以帶我男朋友過去,玉婷師姑說師父想跟我講一些話,男朋友在不方便,但我說我男朋友擔心,所以我就跟我男朋友一起過去,到場後陳麗玲、玉婷師姑、嘉玲、楊贊儒都在場,還有其他一些師父,我們那天聊到快2點,因為我男朋友一直很不開心,楊贊儒就一直問我男朋友話,我男朋友也不回他,楊贊儒就說要睡覺,楊贊儒有幫我男朋友算命,我男朋友說他不相信這個,最後要走時,我男朋友跟楊贊儒說這麼晚了叫一個女生過來不對,楊贊儒就生氣說他也很忙。(問:是否對楊贊儒、陳麗玲、玉婷師姑、嘉玲提出告訴?)是,我針對妨害性自主及性搔擾部分提出告訴。(問:楊贊儒這樣親吻你跟撫摸你胸部有無違反妳的意願?)有,因為我已經拒絕他,但他也沒有放開我,他親我的過程中一直抱著我。(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一P61-63)。(問:有何補充?)我男朋友去行政大樓吼時,我看到有位師父頭低低地都沒有講話,然後從旁邊走上去,如果他們覺得是誤會,他們應該會起來解釋,但他們都沒有說話就默默走開,我覺得很奇怪等語(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一P65)。又於(2)本院審理時結證:去年9月初,有一次是剛好我們協會沒有人的時候,楊贊儒有進來協會的辦公室巡察,要離開時,我起身送他離開,在門口附近,楊贊儒有繞到我身後用雙手觸摸我的腰,又說「嗯,妳的體格不錯」,我有嚇一跳,這時他就要我跟著他一起做運動,然後我就跟著他稍微做了一下暖身運動的動作,然後我就要送楊贊儒離開,送他出門口之後,楊贊儒就突然轉身抱著我說要認我當乾女兒,他還很親密的貼著我的臉頰親我的臉頰,我也有嚇一跳,當時楊贊儒做這些動作的時候,我當下沒有說不要或是拒絕他,之後我有拒絕他說不要這樣,他叫我不要拒絕他,之後就走了,當時黃玉婷在場有看到,這是第一次。第二次的情形,當天我們去山上的時候有下雨,回來之後原本當天他們還要去臺北辦事情,當我們從山上回來的時候因為下大雨我全身都淋濕了,所以謝嘉玲就借我衣服換,換完乾淨的衣服之後我回協會繼續工作,後來謝嘉玲打電話跟我說他們不去臺北了,她晚上想約我去外面北平路附近吃飯,於是我就答應謝嘉玲晚上一起去吃飯,但是後來她來找我的時候,她接到一通電話,於是她又改口說我們吃飯之前要先去找師父泡茶聊天,沒有表示要在那邊吃晚餐,後來我跟謝嘉玲一起上去的時候,他們才改口跟我說師父要幫我們補過中秋節,所以我們就留在楊贊儒三樓的臥室吃飯。(問:請詳述當日謝嘉玲接到電話之後的過程?)因為寺廟跟協會是連通的,所以我們就從協會的後門走到寺廟的大廳,繞到小茶室再搭電梯上去,搭電梯的時候要脫鞋子,因為那台電梯好像只能坐二個人還是三個人,我到的時候是黃玉婷帶我上去的,謝嘉玲說她坐下一班電梯,我坐上電梯之後發現那個電梯是有個按鈕是用鑰匙鎖住的,要先用鑰匙開了之後才可以按那個按鈕,然後我才坐到三樓,我上去三樓之後當下我覺得有點不太對勁,所以我就環顧四周,稍微先看了一下環境,我發現三樓好像沒有樓梯可以下去,左手邊跟正前方好像有二個小空間,右手邊跟正前方有二個小房間,左手邊是楊贊儒的臥室,那個房間是一個大空間,但是它中間有裝活動式的拉門拉起來,離我這邊比較近的空間有楊贊儒的床鋪還有一台電視,裡面更左邊的地方是書櫃中間有放了一張桌子上面堆滿了書,後來謝嘉玲才隨後上來。他們說今天不去臺北了,師父要幫我們補過中秋節,所以就是留在那邊吃飯,到了三樓之後東西端上來,謝嘉玲要在那邊吃飯,我才知道要留在那邊吃飯,要吃晚餐之前,她們一直叫我坐在楊贊儒的旁邊,但是我不想,我就讓其他人坐在楊贊儒的旁邊,但是她們就一直讓我坐在楊贊儒的旁邊,那時候我們就一邊看電視新聞一邊吃晚餐,吃飯的過程中,謝嘉玲跟陳麗玲就說他們今天原本要上台北跟一位很漂亮的女業務員見面,師父(即楊贊儒)為了妳都不去跟那個漂亮的女業務員見面。吃飯的時候我是坐在楊贊儒的左手邊,所以楊贊儒的左手就一直摸我右邊的大腿,就一直在我的膝蓋上方處上下移動約10分鐘,我當時沒有拒絕,怕我反應過度,因為當下其實我很害怕,我很怕我沒有辦法離開那邊。因為那個電梯我沒有辦法下去,我又找不到樓梯,我在上樓的時候我已經覺得很奇怪了,因為一般人的臥房不會做成這個樣子,就是一般人的臥房不會做成要上下樓還要有專門的鑰匙才可以打開,就那一天我只知道心麗師姑及黃玉婷身上有那一把鑰匙,所以我要離開的話我一定要拿到那把鑰匙或是讓她們幫我把電梯的按鈕打開之後我才能坐電梯下去,所以當時其實我已經很害怕了,我覺得我可能沒有辦法自己離開那個地方。(問:當時楊贊儒是坐在妳的旁邊在桌下這樣摸妳的大腿,那時候旁邊還有人,妳為何沒有反應給其他人知道?)因為那時候楊贊儒說要認我做乾女兒,在之前上一次的時候楊贊儒說要認我當乾女兒,那時候楊贊儒叫我不要拒絕他,所以之後楊贊儒就會以「爸爸」來自稱自己,包括他傳給我的簡訊也都是,所以我怕是反應過度。摸完大腿,吃完飯之後楊贊儒就到床鋪上面休息,然後心麗師姑就開始幫楊贊儒按摩,她說楊贊儒的左腿膝蓋有受過傷所以她叫我跟謝嘉玲一起去幫楊贊儒按摩,那時候我有跟著一起去按摩,心麗師姑負責按楊贊儒的右手,我按左腿,謝嘉玲按右腿,按摩了一下之後,她們二人就離開,就剩下我在按而已,我不知道她們二人為何會離開,先是心麗師姑離開,後來心麗師姑把謝嘉玲叫走到左手邊有活動式拉門隔間,所以剩下我在按,我就表示說我想要離開,要趕在夜間郵局還沒有關門之前離開去寄信,離開之前楊贊儒叫我讓他抱一下,就順勢將我拉倒在床舖上面,楊贊儒就雙手抱著我開始跟我說叫我靜下心來好好感受,並稱自己身上有一股香氣,叫我多接近他多接觸他,他又說要告訴我一個秘密,他說他的身體跟別人不一樣,他是真正的男人,又說爸爸當妳的男朋友好不好等語,我回答:「我不要」,我拒絕他之後接著他就強吻我,我跟他說「我不要」,他在強吻我的時候同時有掐我的胸部,大拇指跟食指一起掐,掐我左邊的胸部,楊贊儒親我的時候他有伸舌頭我就咬緊牙關,我有拒絕他我說我不要,他說叫我要接受他等語,後來他有停下來,叫我跟著他一起唸「我愛爸爸」之類的話,因為我想要離開,所以我就跟著他一起唸,他就一直叫我要好好聽他的話,他會對我很好,這樣子過了一下子之後楊贊儒就讓我離開了。過程中,在親我及掐我胸部時我都有拒絕他,跟他說不要,我有推他,但是因為他是先抱著我,且那時候他那時候抱我,我的雙手是護在胸前的,所以我是用我護在胸前的手去推他,但是他的力氣蠻大的,所以我就沒有掙脫開他。(問:過程中,妳有跟楊贊儒說不要,或者楊贊儒一直叫妳講爸爸我愛你的時候,妳的音量大概有多大?)就是一般講話的聲音,我不確定隔壁是否聽得到。(問:當時謝嘉玲跟陳麗玲是在同一層樓的另外一個空間,以妳這樣的講話,她們是否聽得到?)應該說我後來才知道她們在另外一個空間,因為當我要離開的時候是陳麗玲從另外一個空間走過來,就是我站起來說我要離開之後,我走到拉門那邊有一個空出來地方的時候,她們就走出來了,我都還沒有開始拉拉門,她們就走出來了,楊贊儒有沒有叫她們,然後陳麗玲就帶我去坐電梯下樓,要下樓之前謝嘉玲先把我的鞋子給我,我的鞋子本來是脫在電梯樓下的,但是因為我先上來,我要走的時候我才知道謝嘉玲把我的鞋子一起帶上來,在搭電梯的時候陳麗玲就跟我說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上來這裡的,跟著師父(即楊贊儒)真的很好,要多跟師父接觸之類的話,要出電梯之前陳麗玲叫我先等一下,她先出去看一下四周圍有沒有人,確定之後才叫我出來,然後我就趕快到協會打電話給我男朋友,我就趕快走了,我隔天東西收一收就辭職走了。事發之後我男朋友馬上就帶我去報警了,我先去南區第三分局報案,當時的警官說這樣根本沒任何證據,備案也不具有任何法律的效果,後來我打電話給婦幼專線113,得到的答案就是看我是不是需要社工輔導,我說不需要,所以就不了了之,一直到後來有另外一件受害人的案子報導登在蘋果日報的頭版,我得知這個新聞之後,才又去找是那一個分局承辦這個案子,我再去指證。(問:整個過程中謝嘉玲及陳麗玲的言談舉止有無讓妳覺得怪異,或是特別的地方?)有,她們就是一直偏袒楊贊儒,一直說師父真的很好,師父說的話要相信,不管何時,在早上我們要出去技轉的時候、或是在坐車的時候,或是在吃飯的期間,或者在按摩的期間都是,都說師父說的話是對的,一定要聽、要相信,又說我男朋友的壞話,所有人包含楊贊儒都有說我男朋友的壞話,都是圍繞著這些事情在附和。【證人E女於檢察官訊問被被告楊贊儒順勢弄躺在床上,對其為撫摸親吻的經過至離開的過程,本院透過法檯上之電視螢幕發現被告在隔離庭訊室裡,有抽取衛生紙擦拭眼睛,經詢問證人E女證稱其因為有點難過,所以現在在哭。】(問:他是原先抱著妳,後來他為何會鬆開妳、讓妳離開?)因為楊贊儒就是要我跟著他、重複他講的話,我心想乖乖聽他的話,他就會讓我離開。是後來他看我一直就是很緊張、僵硬、也沒什麼反應,他覺得很無趣就讓我離開了,他沒有講你可以離開,只是鬆開手,意思就說我可以走了這樣。(問:妳有無出聲音喊救?)楊贊儒在親我的時候,我沒有辦法出聲音喊救,摸我的時候同時也在親我,我沒有辦法出聲音喊救,我有拒絕他,但我沒有喊救。(問:妳剛有提到說謝嘉玲跟妳要出去晚餐時,有接到一通電話,謝嘉玲當時接電話的情形,她講了什麼話?)我只聽到她說好好好而已,我當時不知道是何人打電話給她,謝嘉玲接完那通電話之後,就說我們要先去師父(即楊贊儒)的房間上去泡茶一下,就只有講這樣子。(問:當時楊贊儒在摸妳大腿時,其他人是否知道楊贊儒正在摸妳的大腿?)知道,因為心麗師姑(即陳麗玲)在那邊走來走去,被告謝嘉玲有時會起身、有時坐下,所以我自己覺得她應該也有看到,我不確定等語。觀諸證人E女於偵、審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按女性遇到性侵害事件,為求自保而順應行為人,並伺機尋求解脫,徵諸證人B女、D女、E女、G女均如此證述,核與經驗法則相符,另證人E女係經帶領搭乘電梯上樓,要離開之前被告陳麗玲又要看有無其他人避免被看到,此亦跟其他被告柯紫櫻帶領證人C女、被告陳麗玲帶領證人B女、D女等人因擔心被看到而要求迴避等情景相符,按倘未做為虧心違法之事,何須小心翼翼避人耳目。又被告陳麗玲對E女陳述並不是每個都可以上來,跟著師父真的很好,要多跟師父接觸之類的話、被謝嘉玲對E女稱讚被告楊贊儒能力等語,此又與被告柯紫櫻、被告A女對證人C女闡述是福報、有好處等道理,及被告陳麗玲對D女說抱師父很好,師父會加持妳等語相似,咸認E女並非隨意編派被告楊贊儒、陳麗玲、謝嘉玲對之所為情事。且證人E女、被告楊贊儒、陳麗玲、謝嘉玲均證陳其等間並無任何的怨隙、仇恨、不愉快存在等語在卷,而證人E女於偵查及本案審理均具結在卷,其當無冒犯偽證罪罰之必要,恣意指控被告楊贊儒、陳麗玲及謝嘉玲。
2、證人F男(代號00000000,E女之男友)於100年11月7日偵查結證:100年9月14日E女打電話給我,聲音有點奇怪,因為她平常講電話聲音很活潑,她那時講話很小聲、怕怕的,我們見面後,她把經過告訴我,我聽完後覺得事情要馬上解決,我帶她到學校附近三分局報案,但警察不受理,說因為沒有證據,做筆錄也沒有用,我們就回去,並打電話給婦幼專線。E女有告訴我師父要認他當乾女兒,我有問他師父有對他做什麼嗎?他說師父有抱他,我覺得有點懷疑,覺得事情沒有那麼簡單,我覺得和尚出家就要六根清靜,還收乾女兒、還跟人家有身體接觸(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一P63)。9月13日晚上我有跟E女到聖德禪寺,我覺得一個人不安全,對方硬要我女朋友去,說要幫我們付計程車費,因為是上司不敢得罪,我就陪她去,到時已經是11點40分了,一開始簡訊是說慶中秋賞月,但玉婷師姑接我們到行政大樓三樓喝茶,也沒有賞月,我一開始覺得很不開心,覺得和尚有鬼,因為之前他會傳簡訊給E女,一直誇獎自己,還自稱為爸爸。(問:當天你有跟楊贊儒發生不愉快嗎?)因為我擺臭臉,因為已經11、12點,我故意唱反調不喝茶,他跟我聊一些有的沒有的,我故意不領情,楊贊儒說要幫我看命,我說我不信這些,楊贊儒的臉色就很臭,他很兇地說我很固執,我也很不愉快地跟他說那麼晚還叫女生過來這樣不對,楊贊儒說他也很忙,我們下去時,楊贊儒也不理我們,後來我們就走了。案發(9月14日)後隔天早上我跟E女去收東西,打算不做了,因為前一天我女朋友有穿嘉玲的衣服跟褲子,我故意想要見嘉玲,我想要查清楚,因為我心理很不平衡,我拿衣服去行政大樓一樓找嘉玲,我問行政大樓的一位女師父,我說如果和尚說謊或做一些不應該做的事情,會不會有報應?我就指楊贊儒的照片說這個和尚做了一些事情,女師父們覺得我是來亂的,並叫我冷靜,他們說一定是誤會,我就叫他們打電話叫嘉玲下來,我要親自還衣服給她,嘉玲就下來,裝得很無辜,我很兇地問她你帶我女朋友去哪,她說去吃飯,我說去哪裡吃飯,她說去吃晚餐,就是不敢提到她帶我女朋友去的地點,因為我那時情緒很氣憤,我女朋友就把我拉出來了等語明確在卷(100年度偵字第24226卷一P64、65)。雖證人F男並未親自見聞E女所述性騷擾、性侵害之事,然其確於電話中聽出E女異於平日之驚恐害怕聲音,且其與E女見面後,聽完E女之陳述,陪同E女至警局未能報案成功,後E女撥打婦幼專線,其於翌日並與E女前往聖德禪寺找被告謝嘉玲理論等情,核與證人E女證述事發後與其連絡處理事情之經過相符。
3、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之職務報告及工作記錄簿雖未載報案紀錄,然證人E女、F男業已證述其等報案未果之經過詳實在卷,並有內政部100年11月15日台內密樺房字第1000185689號函檢附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113保護專線諮詢紀錄表、電話錄音光碟乙片、臺灣地方法院臺中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製作譯文乙份等資料附卷可憑。足徵證人E女、F男確認E女係遭受性侵害,方會前往警局、撥打113,希望能報案留下紀錄。至於被告楊贊儒辯護人詰問證人E女:(問:妳在跟社工人員通話的時候,妳稱只是認為楊贊儒過於熱情,還不至於不舒服,情況是否如此?)對,我當下的感覺是有一點奇怪,後來我想是不是我自己反應過度了,所以我想說應該是他想要認我做乾女兒,所以才會有這樣的舉動,惟於辯護人詰問E女:楊贊儒第一次抱妳的時候,妳是否會覺得不舒服?證人E女證述當然。是證人E女因被告楊贊儒為其上司,且被告楊贊儒曾要認其為乾女兒,證人E女突遇被告楊贊儒摸腰、親臉,雖不舒服,卻仍反求問諸己擔心是否反應過度,因此隱忍反讓被告楊贊儒得寸進尺,甚而其第一次於協會辦公室突然遭被告楊贊儒摸腰及親吻臉頰,雖覺得心理不舒服,然未為任何申訴處理,於爾後認遭被告楊贊儒性侵害撥打113保護專線時,始就第一次發生之事併與提起,然此係E女對第一次性騷擾發生事件,自行評估是否就該侵害提告,況E女至第二次事件發生欲報案,而於撥打113專線時,亦提及第一次發生之事,顯見第一次發生之事,仍使E女產生被性騷擾之不悅、不舒服感覺。
4、被告謝嘉玲坦認犯罪事實二㈣2,其於101年9月13日傳送簡訊:「親愛的E女妹妹,吃飽了嗎?我們的茶爸(即被告楊贊儒)今晚約補中秋茶會,我坐陪,一起來,等你喔;還有明早茶爸要帶我們去山上^^回訊給我嘉玲姐」邀約E女到聖德禪寺(警卷三P5,並有簡訊翻拍照片可憑),當晚E女男友F男陪同前來,F男臉很臭(101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一P469)。101年9月14日晚上,其本來約E女外出吃飯,後被告陳麗玲找其帶E女至「聖德禪寺」找被告楊贊儒,在房間一起用餐,吃完飯,被告楊贊儒說有點躺在床上,被告陳麗玲叫其與E女過去幫被告楊贊儒按腳,之後被告陳麗玲帶其到屏風另一處沙發聊天(警卷三P5、6),E女及被告楊贊儒已經離開其視線,其沒有看到E女跟被告楊贊儒發生何事,其跟被告陳麗玲聊沒有到30分鐘,被告楊贊儒就叫被告陳麗玲,陳麗玲就帶我過去被告楊贊儒床前吃飯的地方,我看到被告楊贊儒躺著,E女坐在地上,被告楊贊儒請被告陳麗玲先帶E女離開,再來帶其離開,(問:為何不一起離開?)不知道,這不是其決定的,這件事是發生在其與聖輪法師發生性行為之後的事,其有分享覺得被告楊贊儒做事情很厲害、很有魄力等語在卷。(101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一P468、469)。其本身宗教信仰是佛教,佛教沒有實行男女雙修,其有跟被告發生性行為,也有在旁看過被告楊贊儒跟別人發生性行為,印象中有怡茜、麗真、新真、 觀柔怡茜 跟被告楊贊儒發生性關係時其在場,是被告楊贊儒叫其過去看,其就過去看。其會與怡茜二人互相愛撫是師父說的。(問:為何師父說的對你們有那麼大的強制力?)當下不會去反抗,且很自然就發生。(問:師父在跟你們發生性行為之前,是否都會跟你們說一些法語?)是,他說這是一個跳脫宗教觀念,是一種很自然的狀態下,他會說那我們來試試看性交過程(100偵24226卷一P466)。吃飽飯沒有離開的原因,是因為現場三樓房間進出不是其所能夠控制的,三樓這個地點是楊贊儒的房間,平常一般人不能夠隨便進入,如果有人要進去或離開,都要陳麗玲或黃玉婷帶領。(問:在你任職聖德禪寺期間,你認為楊贊儒在聖德禪寺是處於怎樣的地位?)很崇高的地位,他如果說一,別人不敢說二,就是他給人很威嚴的感覺【當庭哭泣】,其就是覺得他在寺裡面的地位很高,因為他是屬於開山宗長,他說什麼,大家都會聽。其會去聖德禪寺,是因為我看他的書,很崇拜他的理念,加上他會遊說別人他是佛、是活佛,就其認知,他就是之前的 釋迦摩尼佛 轉世來到現代,所以其覺得他很崇高,很崇拜他,被告楊贊儒會跟其說,要用自己的身心靈,全心全意去供養他,如果這樣做,其自己、家人、祖先就會有福報迴向,所以其才會答應與他發生性關係等語(本院卷一P162-166)。被告謝嘉玲上開證陳亦核與證人E女證述事實經過相符。
5、被告謝嘉玲雖辯稱:被告陳麗玲打電話問我在哪裡,我說跟E女在有機協會裡面,之後她就掛斷了,第二次再打來跟我說聖輪師父(即楊贊儒)有話要跟我們二個說,當時沒有約吃飯,是到達三樓的時候,有人把餐點拿到桌上來,我才知道要一起吃飯,其並沒有向E女說到本來要去臺北找漂亮公關,為了E女而留下來,沒有選漂亮的公關而選E女云云。惟被告陳麗玲於偵查中陳述:(問:當天晚上你們有無打算上台北?)好像有,我忘記為什麼要去,所以我也想不起為何沒有去。(問:你們上台北都會做何事?)有活動,跟茶的推廣跟宗教的推廣都有(100偵24226卷二P69-79)。又「聖德禪寺」於臺北確有分寺,亦據被告楊贊儒、陳麗玲、A女等人陳明在卷,是證人E女證述被告謝嘉玲稱被告楊贊儒為了E女而未沒有北上選漂亮的公關等語,應非虛構。另證人即被告楊贊儒於101年9月20日本院審理時證稱:那天比較晚,餐廳也沒開了,伙食團也收了,我跟心麗(被告陳麗玲)講,要她打電話的意思,陳麗玲打電話的意思是說要叫謝嘉玲一起來吃飯,她說E女還在,我好像記得說就叫她們一起上來吧,(問:當時最後陳麗玲是跟謝嘉玲說師父叫妳們上來一起吃晚餐,是否正確?)我記得我是這樣說等語;及證人即被告陳麗玲證稱:(問:妳有無在100年9月14日打電話找謝嘉玲?)有,是楊贊儒要我打電話約謝嘉玲一起吃飯,電話中謝嘉玲有說她跟E女在一起,然後我有跟楊贊儒提到說E女也跟謝嘉玲在一起,所以楊贊儒有跟我那就大家一起來吃,所以我在電話中有跟謝嘉玲講說要找E女一起來吃飯等語。是依被告楊贊儒、陳麗玲均證述其等有告知被告謝嘉玲要找E女吃飯,惟被告謝嘉玲明知被叫到被告楊贊儒3樓房間不只是泡茶聊天,而是要留下吃晚餐,但因其有與E女約同外出吃飯在先,其或唯恐E女要到被告楊贊儒房間用餐將遭拒,始未據實告訴E女要到被告楊贊儒處吃晚餐,只僅告訴E女要泡茶聊天一下,之後再與E女去吃飯,此更顯見被告謝嘉玲依其親身經驗,早可預見明瞭將發生之事,竟仍幫助帶領E女前往,是被告謝嘉玲前揭辯解均屬不實而無可採信。又被害人E女在事發隔日即馬上離職,其男友F男亦到「聖德禪寺」大聲咆哮、斥責該等行為,惟彼時在場之被告謝嘉玲並沒有制止及做任何的解釋,任由F男斥罵,倘被告謝嘉玲未幫助被告楊贊儒遂行其色慾,為維護其本人及其所尊崇之上師即被告楊贊儒之聲譽,及「聖德禪寺」佛門聖地之清譽,其當對F男所為嚴加反駁制止,益證被告謝嘉玲當時因感心虛而未敢有所反應作為。
6、另證人即被告楊贊儒雖於101年9月20日審理證述:被告陳麗玲、謝嘉玲看不到其動作。(問:當時你要親E女嘴巴,她說不要時,她的聲音音量有多大?)普通,也沒有特別大聲,她說不要這樣講而已,當時陳麗玲及謝嘉玲她們在另外一間書房裡面,聽不到她們在談話的聲音。(問:E女在幫你按摩時,陳麗玲跟謝嘉玲在三樓另外一邊的書房,你為何會知道?)剩下一個人在按了,有感覺呀,走動有感覺。(問:她們二個都沒有到別的地方去,只有在那邊而已?)對。(問:你有無辦法去注意別人?)有,走路的聲音我會聽到
。(問:你除了要跟E女親親抱抱以外,你還會去注意到別人走動,你的意思是否是這樣?)是會聽到,因為房間也不是說很大,走路都會聽到等語;又證人陳麗玲於100年11月9日偵查結證稱:(問:是否有帶一位E女到師父房間過?)有,去過一次,就聊天。(問:當天師父是否有對E女摸胸、擁抱、親吻?)有,在師父房間。(問:當天師父為何要親跟擁抱及摸E女胸部?)我不知道怎麼說。(問:你覺得他這個行為,合法正常嗎?)依照一般人觀點,大家都會認定是錯的。(問:你覺得呢?)我不會講話,我不知道該怎麼說。(問:你們不是要誡淫嗎?)看你用什麼觀點看,以大家的觀點,大家可能覺得師父是錯的,但我覺得師父是對的等語(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一P155、156)。被告陳麗玲雖於本院審理改口證述其沒有看到,是聽錯了、誤會了云云。惟被告陳麗玲於偵查之證述與證人E女證述其遭被告楊贊儒親吻、強抱、摸胸等情相符,其於審理所為相異其前於偵查證述,顯為迴護被告楊贊儒及脫免自己罪責,不足採信。衡情,該3樓房間拉門非密閉或水泥磚牆隔間,且尚留有通道空間未完全拉上,被告楊贊儒就被告陳麗玲、謝嘉玲於拉門另方之房間走動,都能感覺知悉,且證人E女證述其欲離開還沒走到拉門,被告陳麗玲、謝嘉玲就過來要帶領其離開等語,足見被告陳麗玲、謝嘉玲前所自陳,師父說什麼就做什麼,師父叫在旁看就在旁看,師父沒叫離開就不會離開,師父叫在旁看,就在旁看等情與事實相符,被告陳麗玲、謝嘉玲對被告楊贊儒之需求隨侍在側,動靜觀瞻,被告陳麗玲已於偵查具結證述其有看到被告楊贊儒所為、被告謝嘉玲縱未全程親眼見到被告 楊讚儒 在對E女作何動作,惟依其與被告陳麗玲二人迴避到隔壁書房之前,均在床上與E女一同幫被害楊贊儒按摩,又迴避至隔壁書房後,竟待被告楊贊儒對E女為猥褻行為後,始走出書房至隔壁,由被告陳麗玲先後帶領E女、被告謝嘉玲離開,顯見被告陳麗玲、謝嘉玲對被告楊贊儒對E女強制猥褻一情,互有默契並配合無間。復依被告陳麗玲於100年11月9日偵查結證:其依被告楊贊儒指示帶過被告謝嘉玲、王怡茜,其看過被告謝嘉玲跟師父雙修兩次、王怡茜跟師父雙修過3、4次,地點都在師父房間,其都在場等語(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一P151),及被告謝嘉玲自陳其本身宗教信仰是佛教,佛教沒有實行男女雙修,其有跟被告發生性行為,也有在旁看過被告楊贊儒跟別人發生性行為,是被告楊贊儒叫其過去看,其就過去看,其會與怡茜二人互相愛撫是師父說的(100偵24226卷一P466);被告楊贊儒在「聖德禪寺」是處於很崇高的地位,他如果說一,別人不敢說二,就是他給人很威嚴的感覺【當庭哭泣】,在寺裡面的地位很高,因為他是屬於開山宗長,他說什麼,大家都會聽,其會去「聖德禪寺」,是因為我看他的書,很崇拜他的理念,加上他會遊說別人他是佛、是活佛,就其認知,他就是之前的釋迦摩尼佛轉世來到現代,所以其覺得他很崇高,很崇拜他,被告楊贊儒會跟其說,要用自己的身心靈,全心全意去供養他,如果這樣做,其自己、家人、祖先就會有福報迴向,所以其才會答應與他發生性關係等語(本院卷一P162-166),更足認依被告陳麗玲、謝嘉玲其2人前或曾帶人或被帶、或與被告發生性交之經驗、或於被告楊贊儒與其他女子發生性交行為時在旁觀看之親身經驗,其2人對於被告楊贊儒指示帶E女到其房間吃飯,邀同E女為被告楊贊儒按摩後,被告陳麗玲、謝嘉玲默契配合迴避至隔壁書房,獨留E女與被告楊贊儒在房間內,被告楊贊儒將對E女所為之事,均早已預見,並且知情。
7、被告陳麗玲雖辯稱其不記得當時情況,不知道E女要離開,,可能是剛好走過去,E女有講說要離開,我才帶E女下電梯的云云。惟證人楊贊儒101年9月20日審理時證述:都是請心麗(即被告陳麗玲)帶來並且帶離開等語明確,並與證人E女、謝嘉玲均證述其等係由被告陳麗玲帶離開等情相符,被告謝嘉玲復自陳稱其於吃飽飯沒有離開的原因,是因為現場三樓房間進出不是其所能夠控制的,三樓這個地點是楊贊儒的房間,平常一般人不能夠隨便進入,如果有人要進去或離開,都要陳麗玲或黃玉婷帶領等語在卷。是被告陳麗玲雖否認在E女離開的時候,有特別交代證人E女不要讓別人看到,惟被告陳麗玲於帶領其他被害人B女、D女進入或離開時,均曾要求迴避以避其他人耳目,且被告謝嘉玲明確表示一般人不能隨便進出3樓房間,需要由被告陳麗玲帶領,是被告陳麗玲否認犯行云云,不足採信。
8、被告楊贊儒雖以前揭詞辯,惟被告楊贊儒初於警、偵詢,經提示相關錄音等證據前,均一概採取否認態度已如前述,對於犯罪事實二㈣E女部分,於100年11月17日偵查中亦先辯稱不認識E女、印象很模糊,否認撫摸E女腰部、要E女當其乾女兒、用臉貼E女臉頰、否認於100年9月13日晚上與F男不歡而散,辯稱聊的很愉快,忘記100年9月14日晚上E女有無到三樓房間,否認強行撫摸、親吻E女,至本院審理時方改口稱有到3樓房間,惟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審理E女到庭證述後,被告楊贊儒亦坦認:其欲親吻E女嘴巴時,E女說不要等語在卷,足認E女確曾拒絕被告楊贊儒對之為親吻行為,被告楊贊儒並自承(問:平常修行的人是否可以對人家親一下、抱一下?)這個是有違反戒律的等語在卷。是證人謝嘉玲於本院審理之證述:在9月14日晚上一直到E女離開,沒有看到、聽到師父有無對E女強暴、脅迫或恐嚇的行為,被告陳麗玲叫E女去幫師父按摩,E女沒有表示不願意或反對的情形云云,並不足以為被告楊贊儒有利認定之證據。另證人陳麗玲於本院101年9月20日審理時證述:吃完飯以後,我們都在同一個空間,在按摩時,我找謝嘉玲到拉門另外一側,在隔壁時,沒有聽到隔壁楊贊儒與E女所在的房間有發生何聲響或談話,沒有聽到E女的聲音抗議或說不要類的聲音,沒有說或聽到:「師父原本要去台北找很漂亮的公關,為了E女而留下來」,「師父身上有一股磁場,要E女多靠近接觸師父的身體」,也沒有人在講E女的男朋友壞話,要E女多聽師父的話云云,惟此與被告陳麗玲前於偵查中陳述當日原要到臺北,及於101年9月14日前一天(13日)晚上,依被告陳麗玲、謝嘉玲、證人E女及其男友F男等人證述F男與被告楊贊儒間確曾發生有不愉快等情均不符。況證人陳麗玲於100年11月9日偵查結證稱:其有帶E女到師父房間,去過一次,當天在師父房間,師父有對E女摸胸、擁抱、親吻,依照一般人觀點,大家都會認定是錯的但其覺得師父是對的等語(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一P155、156,證人陳麗玲於本院
審理翻異此證詞委無足採,已論述如前)。足認被告楊贊儒所辯均係飾卸之詞,委無足採。
㈥、犯罪事實二㈤被害人G女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G女於⑴100年11月5日偵查結證:我約9月底、10月初到聖德禪寺去,當時我奶奶生病,我想做功德迴向給她,我阿姨的姪女在聖德禪寺當尼姑,所以請我阿姨打電話給她姪女引薦我到該寺去,我到聖德禪寺擦神桌、擦地板,工作時間每星期一到五上午9點半到11點。100年11月1日當天,我一樣在大殿拖地,心麗師父即陳麗玲站在泡茶間的大門外,隔著一個走道跟我聊天,聊了10多分鐘,她說不要站在門口聊,我們進來裡面聊,當時泡茶間的門是半開的,我就跟她進去坐在大門進去附近聊天,聊了約一個小時,我從10點開始跟她聊,聊到約11點左右,後來她說她要去請上師下來,說有問題可以問上師,我基於尊重上師,所以我說如果他沒有空也沒有關係不要勉強,心麗師父就說沒有關係她去請上師下來,我看到心麗師父從電梯上去,我等了約20分鐘,我打電話給心麗師父說我要去上廁,上完廁所回到泡茶間門已反鎖,我敲門,是心麗師父來開門的,我坐在泡茶桌前,上師坐在我的對面,心麗師父坐我的左邊,但心麗偶爾會起來走動,上師剛開始寫了一些東西在紙上,他是現場用毛筆書寫,再來他就開始講一些道理我記得他叫我閉上眼睛與自己心靈對話,他跟我說要找心靈的老師,有什麼事都可以跟心靈老師講,他問我說有沒有想到誰可以當我的心靈老師,我想說先應付他,但我又不想說是他,我就說是心麗師父,他說心麗師父只是代課老師,你的心靈老師就在你前面,我再給你一次機會,你再講一次。他問我心靈老師要扮演何角色,我說扮演哥哥或爸爸的角色。他問我有無更親密的角色,我就說是我兒子,但他又一直問我更親密的人是誰,我就說不知道。他又一直問,我後來就說出是先生,他說先生就是「先生」(日語發音)沒有必要想太多。他還講說,我這個先生會比你先生好幾百倍,你有什麼事可以找我,我就是你的心靈老師也是你的先生。他陸陸續續說的話都是在誘導我,他有問我最喜歡的人是誰,我說是我兒子,他問我會為我兒子做什麼事,他要我說具體一點的我會幫我兒子做的事。他說他要當我的兒子好不好?他說他這個兒子比家裡的還要好,當下我覺得他好像要我說好,我為了應付他跟他說好。這時他還坐在我對面,前面他跟我講話講很久,我不曉得他講話的重點,他會一直重複,因為他是上師,而且旁邊還有心麗法師,所以我就聽他講。(問:他說要當你的兒子好不好,之後呢?)我猶豫了一下,我為了配合他就說好,我不知道他要幹嘛,他就叫我媽咪,他要我叫他寶貝兒子,我就依照他的要求叫他寶貝兒子,之後他就叫我坐他旁邊,覺得很奇怪,因為當時門是關著的,而且我對那個環境是陌生的,我很害怕,我不知道我害怕什麼,但是我就是很害怕。我想說這裡是佛寺,他應該不會對我怎樣,我就坐到他旁邊。當時我有想要離開,但是我怕跟他們撕破臉,而且我也沒有機會說我要離開,我就忍住繼續坐他旁邊,他又繼續繞著心靈老師那些話一直重複講。之後他說我是你的兒子,他叫我媽咪,他說你要叫我寶貝兒子,我就說寶貝兒子。他說寶貝兒子可以抱媽咪,我以為他說說而已,結果他就真的抱我,他還指揮我該怎麼抱他,我們抱了一下就放開了。當下我想要跑走,但是我不敢,他們是兩個人,加上我坐的位置離大門很遠,離他們到樓上的電梯門比較近,我怕我逃走會讓他們惱羞成怒,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所以我想說我就配合他,他們應該會尊重我。抱完之後,他又陸續講了一些話,又一直叫我媽咪,要我叫他寶貝兒子。後來他又抱我,說我要親媽咪,當時我心裡很害怕,但是我想說他應該不至於真的做,結果他真的抱著我親我的嘴巴,我的嘴巴是閉上的,他還要我把舌頭伸出來,我不伸出來,他就用他的舌頭一直要將我的嘴唇翻開,後來我就伸出我的舌頭,他就吸我的舌頭,當時我就發現他的眼神已經不同。我看了心麗師父,我覺得她沒有拯救我的意思,這期間上師會放開我,又重複上開的動作要我把舌頭伸出來,他又吸我的舌頭,我跟心麗師父眼神交會,我發現心麗師父沒有要救我的意思,當下我覺得我跑不出去,而且門怎麼開我也不知道。後來上師又問我有沒有看過日本的成人片並要我放輕鬆,他說日本的成人片也會演媽媽跟兒子有不尋常的關係,我沒有回應他,後來他放他跟他媽媽正常的影片給我看,問我拍的怎樣,我說還不錯,他說我們是母子,我們也可以來拍,他問我好不好,我當下不敢說不好,我沒有回應,他重複抱我親我嘴巴的動作,之前他還跟我說人跟人要交流,如果親臉頰好像在親牆壁,要嘴巴對嘴巴才能交流,這是他之前跟我講的話。他說要拍影片時,就叫心麗師父去拿那臺黑色相機,我看到心麗師父在桌上拿了那台相機,上師說我們是母子,來拍一段影片,我不知道要做什麼動作,他又過來抱我,他在我耳邊叫我放輕鬆、他要我說「師父我喜歡你,跟你接吻的感覺比我先生還要好,跟你抱的感覺比跟我先生還要好」,他要我對著鏡頭說上開話說很多次,我有說,因為我很害怕,我想說說完盡早離開,當時的想法是,他們有兩個人,而且有兩個門,一個門通往樓上,我怕被他們抓到樓上去,怕造成我更大的傷害。我想說我配合他,他們就會覺得這是應該的,沒有什麼,這樣對我沒有戒心,我才能安全離開。期間,他還有問我跟他接吻有沒有很溫暖的感覺,我沒有反應,(問:你有無嘗試讓他知道你不喜歡這樣?)我當時已經坐在他旁邊,我跟他說我不喜歡這樣,我講很多次,他沒有說什麼,仍然繼續講並重複上開抱我親我的動作,當時我覺得他的眼神已經變了,感覺沒有理智,心麗師父在旁邊拿著照相機錄影,上師最後一次親我時,他還用手用力抓我左邊胸部,並摸我的大腿,當天我是穿短褲並且翹著腳,如果沒翹腳,腳也夾得很緊,他一直要把手伸進去我兩支大腿中間,我腳夾得很緊,所以他只摸到我的大腿內側。他試了一下,要把手伸進去我的大腿中間,因為我大腿夾緊,他就鬆手。之前他抱我親我時,就有要摸我胸部的動作,他要摸我胸部時我用手保護自己並將身體與他分開,所以只有最後一次被他抓到胸部,他摸我的胸部多久我無法判斷,我只覺得他色性出來了,當時我很害怕,腿都軟了,所以我沒有反抗。之前他抱我親我時,有時會吸我的舌頭,有時不會吸,用嘴巴親我的嘴巴,我有幾次不想讓他親了,我把嘴巴閉上,他抱著我不讓我的嘴巴離開,他是緊抱著我,所以我的身體與嘴巴都沒辦法離開。(問:他知道你不想讓他親嗎?)我覺得他知道,但是他知道我不會用很大的動作去反抗他,因為他知道我應該不敢。而且每次他親我,他都會問我覺得怎樣,我都跟他講說「我不想、我不喜歡」。所以他知道我是不想的,但當下因為我會害怕,所以我配合他,因為他跟心麗法師是一夥的。最後一次他摸我胸部後,帶子沒有了,他叫心麗法師去樓上拿,只剩下我和他在泡茶間,他還是要親我,我趕快站起來,說我趕著回家,要接小孩,他叫我打電話心麗師父說卡帶不用拿了,我就在那邊等心麗法師下來,我走到另一邊放書的地方,他叫我要多看書,我假裝觀賞其他東西,拖延時間到心麗法師下來,心麗法師才開門讓我離開。我要離開時,上師還說這是我們的秘密,不要別人講,我說好。我走出泡茶間後,在停車場碰到師兄即歐新添,他看到我很訝異,問我為何還在那裡?因為我通常是早上11點就會離開。我跟他說我跟上師談了4個鐘頭,他說我很厲害叫我不要跟別人說,以免別人嫉妒。我當時快要流淚了,他問我發生何事,我說我不知道要不要說,他問我說上師跟你講要共修或同修嗎,我說不是。我跟他說上師做了很過分的事,我很難過,我說上師強迫我跟他接吻,還抱我。師兄說上師某一世是乾隆皇帝,你應該是他的妃子。我說我沒辦法接受這樣的事。師兄說上師是在幫我消色業,可能我會被別人強暴,上師在幫我消業障,師兄並說沒辦法,因為你長的太美了,當時我很害怕,所以我只跟師兄說了一下就趕快離開這個可怕的地方了。我在停車場要開車時,心麗師父打電話來說,不要用世俗的眼光看待這件事,上師只是要你放下執著,我說我沒辦法接受,心麗師父要繼續講,我跟他說我在開車,不方便就把電話掛掉了。後來我去我阿姨的朋友那裡,心麗師父又打電話來,我說我在朋友這邊,心麗法師很緊張的說,你有說嗎,我說沒有,後來他要繼續說,我說我在朋友這邊,不方便講話,後來我就掛掉電話了。(問:你覺得上師對你做上開的事情,是否違反你的意願?)有,他用言語的陷阱不斷問我,要我講出他要的答案。但那個答案並不是我想說的,我講出他要的答案後,他就要我依照答案去做,他要拍這些錄影帶,也是為了保護他自己,因為他叫我對著鏡頭說我是願意的,事實上我根本不願意,而且這樣的影片,會變成一個在他手上的把柄,可以拿這個影片要脅我繼續過去禪寺。(問:上師除了用言語的陷阱,對你做出猥褻之事,你認為他是否有用其他違反你意願之方式?)他就是用言語的陷阱讓我不得不配合他,加上門關起來又有一個通往樓上的電梯門,我有點害怕被他強姦,所以我就配合他。(問:你覺得當天上師利用你何弱點,知道你不敢反抗?)我覺得他認為我是一個沒有思想的女生,以為我事後不會去報案,因為他說我沒有智慧,他對我的看法就是我一個傻傻的女生,會認同他對我說的話。當天晚上約11點,上師、心麗法師及I女(代號0000-000000B)去找我阿姨,阿姨跟我說,他們去跟我阿姨下跪,請我阿姨轉告我,要我不要告他們。我隔天下午去文昌派出所提出告訴,我並沒有因為他是上師而願意讓他對我這樣做,我不願意。(問:有何補充?)我剛進到泡茶間時,上師及心麗師父有問我是否有事要離開,我說我沒有事情,所以過程中我也找不到藉口離開,心麗師父在事前跟我談話的一小時,一直都是她在問話,所以她對我有相當的了解,我跟心麗師父說我阿公過世的經過,我說我會來這邊做義工,是因為我奶奶生病,我找到這間大廟,為把功德迴向給我奶奶,跟這家廟有緣分,我還跟心麗法師講我與先生的情況,我先生一個月有十天在大陸,其他時間在臺北,只有星期五六日一會回家。(問:提示照片2張,該照片是何時拍的?)是當天,因為他講話不大聲,所以有時會拿麥克風來講,這些照片是他親我抱我之後或之前的照片,我無法判斷,我一直坐在該位置,我只知道一直有人在拍。(問:有何補充?)答:心麗師父打給我時,我有問他照片呢,他說他已經刪掉。另外,剛剛檢察官問我,對方除了用言語的陷阱外,還用什麼方法,我想到他還用肢體的動作,因為他叫我抱他時,我不願意抱他,他會用他的手去抓我的手,放在他身上要我抱他並叫我抱緊一點,我當時肢體很僵硬,因為我不想,所以他也知道我不願意,所以他才一直叫我放輕鬆,並問我有沒有看過日本的成人片。他用舌頭撥我嘴唇時,我的嘴巴是閉著的,所以他知道我不讓他親。後來他一直把他的嘴巴放在我的嘴巴上,後來他把舌頭硬塞到我的嘴巴裡去,要我閉上眼睛享受那種感覺,他還問我說,跟上師接吻的感覺是不是很好,有沒有比老公好,我沒有回答他,但後來他要我對著鏡頭說,感覺比老公好,他講一句,要我跟著講一句(警卷一P59-62)。又於⑵本院101年10月4日審理時,經詰問結證:......,聖輪法師拿著紙、毛筆在寫一些東西,之後閒話家常、講一些人生道理,我當時就想說聽聽,講到一個段落之後,楊贊儒就叫我閉著眼睛想我的心靈導師是誰,我心裡就想說為什麼要去想這個東西,但因為楊贊儒叫我這麼做,我也不敢不從,我就閉著眼睛開始想,楊贊儒就問我「你的心靈導師是誰?」,我就講了很多人,楊贊儒都說不是,我後來就說心麗師姑,楊贊儒就說心麗師姑只是學生而已,她隨時都會被淘汰掉,楊贊儒用盡各種方法就是要我講是他,到最後我沒有辦法,我只好講是聖輪法師,講到這裡楊贊儒就問我說我希望心靈導師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我就說是爸爸或是哥哥的角色,楊贊儒就問我說「那更親密一點呢?」,我就說是兒子,楊贊儒又繼續問「那更親密一點呢?」,我不想回答,我就跟楊贊儒說我不知道,楊贊儒又不厭其煩的一直問,我沒有辦法只好告訴楊贊儒是先生吧,楊贊儒就說「那我當妳的先生好不好?我當妳的先生,比妳先生要好幾百倍、幾千倍,妳有什麼事情都可以來找我」,我當下覺得奇怪,怎麼這個出家人講話這麼輕浮,可是我也不敢激怒楊贊儒,我就順著楊贊儒的話,講完這段話後,楊贊儒就問我說「妳最喜歡的人是誰?」,我就說是我兒子,楊贊儒就問那妳平時會幫妳兒子做什麼事情,我說就是平常媽媽會做的事情,譬如洗澡、餵飯、餵奶之類,楊贊儒就說「那我當妳的兒子,我會比妳家裡的兒子好幾百倍、幾千倍」,我當下覺得有點害怕,就勉為其難的順著楊贊儒的意思說好,之後楊贊儒就叫我坐到他旁邊,我心裡更覺得奇怪與害怕,這個地方我沒來過,大門鎖著,旁邊有一個往上的電梯,空間是封閉的,我想說如果我順著楊贊儒的意思坐到他旁邊應該不會發生什麼事情才對,因為這裡畢竟是佛寺,所以我就依照楊贊儒的指示坐到他的旁邊,之後楊贊儒一樣不斷的重覆這個話題,並且不斷的叫我「媽咪」,還強迫我叫他「寶貝兒子」,我沒辦法的情況下就遵照楊贊儒的指示這樣做,楊贊儒就更得寸進尺的說「寶貝兒子要抱媽咪」,我心想楊贊儒應該只是開玩笑,想不到楊贊儒用手強力抱我,之後還是一直講這種母子的話題,還說「我有戀母情結,我要親媽咪」,之後就用雙手將我抱住,並用他的嘴巴強吻我的嘴巴,我緊閉雙唇,楊贊儒還在我的耳邊說叫我把嘴巴打開,我不願意,楊贊儒卻還是強行將舌頭伸進我的嘴巴,這個動作楊贊儒還重覆了很多次,而且仍不斷的重覆母子的話題,楊贊儒每次做完這些動作後還會問我的感覺怎樣、我喜不喜歡,我都會跟楊贊儒講說我不喜歡,可是楊贊儒好像當做沒有聽到一樣,還是繼續這些動作,我不時的會跟心麗師姑眼神交會,我期望陳麗玲可以救我,我想說陳麗玲看到這樣的畫面應該會感到訝異,但陳麗玲的表情讓我認為她覺得沒有什麼,我當下就知道應該沒辦法逃離這個地方了,楊贊儒在叫我做這些時還不時的叫我對著攝影機說「師父我喜歡你」之類的話,我已經害怕到全身僵硬,楊贊儒問我有沒有看過日本的成人片,並說日本的成人片有很多也是媽媽跟自己的兒子搞不正常的關係,然後不斷的叫我要放輕鬆之類的話,還問我下面有沒有濕濕的,又叫我要對著鏡頭說「我喜歡師父,我喜歡師父親我的感覺比我的先生還要好,我喜歡師父抱我的感覺比先生還要好」這一類的話,在楊贊儒強吻我與強抱我的過程中,楊贊儒都試圖想要摸我的胸部,我都有用手隔開所以沒有摸到,但在最後一次時楊贊儒強抱我和強吻我,還用手揉捏我左邊的胸部和摸我的大腿,因為我把大腿夾得非常緊,所以也只有摸到大腿內側,這時心麗師姑就說她的帶子沒有了她要上去拿,我就靈機一動跟楊贊儒說我要去接我小孩了,楊贊儒才放手,這時心麗 師姑玲 已經上去拿帶子了,楊贊儒還試圖想要抱我、親我,我就起來轉身故意拿書看,......,之後楊贊儒叫我打電話叫心麗師姑下來,心麗師姑下來後,楊贊儒就跟我說「今天發生的事情是我們之間的祕密,我們打勾勾妳不要告訴任何人」,我當下當然說好,之後楊贊儒就叫心麗師姑開門讓我離開,因為我已經嚇到兩腿發軟,走到門口時我還跌了一跤,我趕快衝出去停車場,到停車場後我遇到在那邊顧車的師兄,他看到我臉色非常不好,就問我怎麼到現在還沒有離開,我以為遇到救星了,就大約的跟他講一下,他竟然跟我說「像師父這樣的人要什麼女人沒有,他上輩子是乾隆皇帝,妳也許就是他其中的妃子之一,而且妳未來可能有被強姦的劫難,他只是幫妳化解而已,妳不用想太多」,我聽了真的覺得這些人都怎麼了,怎麼會這樣,我就趕快開車離開並打電話給我阿姨,當下並沒有聯絡上,我就到我阿姨的朋友那邊,請我阿姨的朋友聯絡我阿姨,然後將這件事告訴我阿姨,大概就是這樣。(問:妳剛剛說在泡茶間被告楊贊儒請妳坐到他旁邊時大門有上鎖,妳如何得知?)其實我不確定是否有上鎖,但我直覺是有,因為我離開去上廁所回來後門是鎖著的,而且我平常在那邊工作的時候那個門都是鎖著,常常有人進去1、2個小時後出來,但我都不知道他們到底是進去做什麼,加上楊贊儒叫我坐的泡茶桌旁邊有一道往上電梯的門,我不曉得上面到底是在做什麼事情,我當下沒辦法保證我可以逃離現場,我也不敢激怒楊贊儒,就照他的意思做。(問;妳們三人在泡茶間聊天,中間是否有休息、吃飯?)心麗師姑有準備點心給我們吃。楊贊儒大概12點下來,我4點離開。(問:提示本院101年9月28日錄音(A)檔勘驗筆錄,妳們當時談話的內容是否都在這份筆錄內?)這不是全部的內容,是剛開始的談話內容,還有中間楊贊儒講到他媽媽那個賽德克巴萊影片的一小部分,這只有我們剛開始去進講的話而已,之後就沒有錄了,我剛剛所說的一些情節都沒有錄在裡面。(問:妳是何時坐到楊贊儒旁邊?)楊贊儒叫我坐到他旁邊時,楊贊儒先叫我坐過去後他陸續還有在講話,然後就開始叫我「媽咪」,並強迫我叫他「寶貝兒子」,坐在楊贊儒旁邊之後,他開始有叫我「媽咪」、擁抱、親吻、摸妳胸部、大腿這些動作,我沒有辦法計算這些動作持續的時間,楊贊儒會停下來講母子的話題然後再繼續動作,楊贊儒沒有一直連續,中間會間斷。(問:在楊贊儒一連串越來越進階的動作過程中,妳是否都沒有拒絕或是制止他?)有,楊贊儒每次做完後都有問我喜不喜歡,我都有告訴楊贊儒我不喜歡,可是他還是都繼續做,一直叫我對鏡頭說師父我喜歡你之類的話,我也有把楊贊儒推開,但不是很兇悍的那種,因為我當下非常的緊張,害怕會不會發生更嚴重的事情,我也擔心楊贊儒會惱羞成怒。我有告訴楊贊儒我不喜歡,但楊贊儒一直叫我對著鏡頭說師父我喜歡你之類的話。(問:妳是何時告訴楊贊儒妳不願意、不喜歡,把他推開?)楊贊儒抱我時我還沒說,我想說像外國人覺得擁抱是一種禮貌的表現,但楊贊儒親我的時候我就有告訴他我不喜歡,我將楊贊儒推開後他還是一樣緊抱我並不時的握我的手,而且我覺得只要反駁楊贊儒,他臉上就會有不悅的表情。
(問:妳是否有說妳不願意?)我是說我不喜歡、我不要。(問:楊贊儒聽到妳說妳不喜歡、妳不要和推開他時,楊贊儒做何反應?)楊贊儒就假裝沒聽到,還是繼續,這當中我覺得很無奈,因為我不時與心麗師姑交會眼神,但我覺得陳麗玲並沒有要拯救我的意思,還任由聖輪法師繼續這樣子做。(問:整個過程心麗師姑是否都陪妳們在泡茶間?)有時候會離開一下,離開的時間很短,多數的時間都在泡茶間,坐在那邊聽我們講話,也看楊贊儒做的這些事情和攝影、錄音。我不知道有沒有全程攝影,因為我對電子的東西不了解,但是我知道有一台錄影機在前面,我不曉得什麼部分有錄,什麼部分沒有錄。(問:妳剛剛說楊贊儒對妳做這些事時,妳有與陳麗玲眼神交會,陳麗玲做何反應?)陳麗玲的反應就是她覺得這並沒有什麼,我有向陳麗玲做出求救的表情及眼神,但我覺得陳麗玲不但沒有要拯救我,反而覺得這些事情都沒有什麼,這當中陳麗玲還一直講說就是要放下執著之類的話。(問:妳提到大概4點左右離開聖德禪寺,是楊贊儒請陳麗玲開門送妳出去,妳在門口跌了一跤,陳麗玲是否有看到?)有,陳麗玲有將我扶起來,有說叫我要小心一點之類的話,(問:妳從泡茶間出來離開聖德禪寺之後,被告二人是否還有與妳聯絡?)有,陳麗玲打了三通電話給我,我與停車場的師兄講完話要開車離開時,在車上就接到陳麗玲打來的第一通電話,陳麗玲就叫我不要想太多、要放下執著、不要用世俗的眼光去看這個東西之類的話,可是我根本聽不下去,我就將電話掛掉,之後就去我阿姨的朋友那邊,我阿姨的朋友看到我難過的一直哭,就問我到底發生什麼事,這時候陳麗玲還有再打一通給我,陳麗玲還是講一些叫我不要想太多這類重覆的話,並問我在哪裡,我說我在朋友這邊,陳麗玲就叫我不要跟朋友講這件事情,我就說好,就沒有再繼續聊下去了,這中間有一個時間點我有打電話給我阿姨在聖德禪寺當尼姑的那位姪女,我告訴她說妳們師父真的很過份,我就大概描述了1、2分鐘給她聽,她就告訴我不可能,我說我是一個結了婚的人,我有先生、小孩,我不可能亂講話,如果讓我先生知道了怎麼辦,我就將電話掛掉,在我阿姨的朋友那邊等我阿姨過來。(問:所以陳麗玲是打給妳二通電話?)大概是二通或三通,內容差不多就是都這樣,有一段陳麗玲打給我時,我就問陳麗玲錄的那些東西會不會讓我先生知道,陳麗玲就說不會,她已經洗掉了,雖然我想說我再也不會去聖德禪寺了,但當下我還是很擔心陳麗玲之後會拿這些錄影、錄音的東西來威脅我回聖德禪寺。(問:當時是否是妳主動叫陳麗玲將那些錄影、錄音的東西洗掉?)不是,當時是我問陳麗玲那些錄音、錄影的東西呢,陳麗玲就安慰我說那些都只是錄一錄而已,都會洗掉,不用擔心,也不會讓別人看到之類的話,告訴我錄音、錄影的東西洗掉是第二通,到我阿姨那邊陳麗玲又再打一通是第三通。(問:那當時妳是否知道陳麗玲錄了什麼東西?)我不知道。(問:電話中陳麗玲是否有問到妳在門口跌倒,腳受傷的事?)沒有。(問:妳剛剛看的那份勘驗筆錄的錄音譯文,從頭到尾的時間當中,聖輪法師是否有抱妳、親妳的動作?)還沒有,我覺得楊贊儒剛開始是在做洗腦、讓你信任的動作。(問:在妳看到聖輪法師與他媽媽拍攝的賽德克巴萊搞笑影片之前,聖輪法師是否有抱妳、親妳?)有。(問:妳在地檢署時有向檢察官表示聖輪法師每次抱妳、親妳時,妳是否都有回答妳不要、妳不喜歡?)對。(問:為何在我們剛剛提示給妳看的勘驗筆錄,都沒有看到妳講的這些話?)在勘驗筆錄記載的那一段,楊贊儒還沒開始。(問:勘驗筆錄的翻譯譯文是翻譯到搞笑影片看完為止,妳是否有注意?)我有注意,但是我剛剛有向法官和檢察官說勘驗筆錄並不是全部,只是前面的一段,那一段影片是到中間的時候才放的。(問:妳剛剛有回答我說聖輪法師在放影片前就有抱妳、親妳)對,影片之前就有,影片之後也有。(問:請求提示勘驗筆錄第17頁,楊贊儒講一大段話,最後有問妳一句「現在身體有沒有比較熱的感覺?」妳回答說「感覺有點熱」,再下一行聖輪法師說「很熱哦,能量哦,能量妳知道嗎?」妳回答說「嗯」,是否與妳今天回答檢察官的不太一樣?)這時候是楊贊儒還沒親我的時候,我回答檢察官的是楊贊儒問我日本成人片的那一段。(問:聖輪法師說要跟妳做心靈啟發時,妳是否有感到害怕?)剛開始沒有,感覺是漸進式的,但陳麗玲在泡茶間時就有說聖輪法師是濟公師父所以與一般的師父不一樣,剛開始我是覺得這個出家人有點輕浮,後來又覺得奇怪,之後漸漸變成害怕,在楊贊儒做的事越來越嚴重之後,就變得很恐懼。(問:所謂的越來越嚴重是指?)因為楊贊儒一開始只是聊天,後來楊贊儒叫我坐到他旁邊後,我的感覺就越來越不好了。(問:楊贊儒親妳的嘴巴、臉頰時,妳有何反應?)楊贊儒每次親完後都會在我的耳邊問,我都會告訴他我不喜歡、我不要,楊贊儒有叫我把嘴巴打開,我緊閉嘴巴,楊贊儒就硬將他的舌頭塞進我的嘴巴。(問:楊贊儒要抱妳時,妳如何抗拒?)有用手將楊贊儒推開的意思。(問:楊贊儒是否叫妳也要抱他?)對,楊贊儒拉我的手抱他。(問:楊贊儒每次叫妳抱他,妳不願意時,楊贊儒是否就拉妳的手抱他?)對,或是有時我不願意時就坐在那邊,就變楊贊儒抱我。(問:妳說因為心裡害怕才聽從楊贊儒的指示,心裡會害怕是否是因為環境的不熟悉?)對,還有我怕不知道會不會被怎麼了。(問:被告楊贊儒說要與妳拍攝影片時,妳是否有答應?)我印象中我沒有反應。(問:楊贊儒說要與妳拍攝影片是在問妳有沒有看過日本成人片的之前或之後?)我記得是在看完楊贊儒媽媽的影片後,楊贊儒就說以後我們也可以來拍那種母子的影片,但我不曉得過程中他們何時有錄影,何時沒有錄影。(問:在檢察官偵訊時妳是否有說楊贊儒有叫妳對著鏡頭說跟他接吻比跟老公接吻還好、與他接吻是不是有一股暖流、下面是否有濕濕的、熱熱的?)對。楊贊儒叫我對著鏡頭說跟他接吻比跟老公接吻還好時,我覺得我應該是有照著楊贊儒的話對著鏡頭講。(問:妳當時為何會照著楊贊儒的意思?)因為我怕激怒楊贊儒會造成更大的傷害,畢竟他們是二個人,我當下就想說先順從著楊贊儒,再找機會離開。(問:妳與陳麗玲眼神交會時,為何覺得她可以救妳?)我單純的以為只有我發生這種事,以她一個出家人來講,看到這樣的行為舉動應該會很訝異,但我與她眼神交會時,我覺得她根本認為這樣沒什麼。(問:妳離開泡茶間後,是否是心麗師姑先打電話給妳?)對。(問:陳麗玲為何會叫妳不要想太多、不要用世俗的眼光去看這一切?)我覺得陳麗玲應該可以了解我的感受,而且她擔心我把這件事情跟別人講。(問:妳之前向檢察官說被告有用言語的陷阱跟肢體的動作,是什麼意思?)楊贊儒從剛開始就用找心靈導師的這種言語陷阱說希望可以當我兒子之類的話,肢體的動作就是楊贊儒會拉我的手去抱他、叫我把嘴巴打開。過程中我確實有跟楊贊儒說妳不願意、不喜歡,跟楊贊儒這樣說時,我沒有注意陳麗玲是否在旁邊,因為陳麗玲有時不在現場,有在現場時我也不曉得她在忙些什麼事情,陳麗玲在錄影時,楊贊儒有些話會叫我對著錄影機講,有些他跟我講的比較噁心的話,就會在我的耳邊講的很小聲。(問:楊贊儒要抱妳、親妳時,陳麗玲是否有看到妳推拒的動作?)我不知道,但我覺得陳麗玲應該知道我不喜歡這樣子,因為她在那段過程中都有說叫我要放下執著之類的話。(問:妳所謂的那段過程中,指的是談話的過程還是親妳、抱妳的過程?)陸陸續續都有講。(問:被告楊贊儒在過程中是否有提醒要放輕鬆?)有,因為會緊張、害怕、身體僵硬等語。按證人G女、被告楊贊儒、陳麗玲均證陳其等間並無任何的怨隙、仇恨、不愉快存在等語在卷,而證人G女於偵查及本案審理均具結在卷,其當無冒犯偽證罪罰之必要,恣意指控被告楊贊儒及被告陳麗玲。觀諸證人G女於偵、審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參諸卷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學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記載:左手背紅2x3公分等情,是證人G女證述其不願意,被告楊贊儒會拉她的手去抱他等語屬實,益證證人G女並無意願與被告為親吻擁抱等親密接觸,否則何需被告楊贊儒動手強拉G女,更得驗出G女左手背有紅2x3公分之跡證。又本院於101年9月28日勘驗扣案錄音筆錄音檔(A)光碟,製有錄音譯文及勘驗筆錄,該錄音時間約1小時17分許在卷可憑,並經提示證人G女證述:我不曉得什麼時候開始錄音、錄影,我看他所有的電子零件都放在桌子上,我本來就知道有錄音,因為楊贊儒叫我對著錄影機講話,剛開始的時候我也有聽到聖輪法師叫心麗師姑錄影之類的話等語,已據證人G女證述非全程錄音,且被告陳麗玲、楊贊儒對於證人G女自中午12時許至下午4時許離開並不爭執,足認該錄音時間僅約1小時餘,並非被告楊贊儒、陳麗玲與證人G女間談話之全程。況被告陳麗玲於101年11月9日偵查結證:(問:有無上師有無摸G女胸部及親嘴巴?)答:有親嘴巴,但沒有摸胸,當天我有錄影,檔案洗掉了,記憶卡折掉了,就是當天扣案折掉的那個。(問:為何要折掉?)不答(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一P154、155)。堪認除該(A)檔錄音外,原尚應有其他錄影證據,詎竟為被告陳麗玲折毀,且該受損記憶卡已無法還原其中儲存資料等情,有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22日100年創(客)字第6號函附卷可稽,是惟該錄音(A)檔既非全程錄音,而未錄得證人G女指述之部分情節亦所當然,自難據此謂G女指證情節為虛,且憑該錄音(A)檔,即可憑認證人G女證述其由被告陳麗玲帶領進入1樓泡茶間,經被告楊贊儒談話引導,且被告陳麗玲時而出現、時而在場等情為真。
2、證人歐新添於100年11月5日偵查結證:我在聖德襌寺當義工,負責停車場的管理,G女來禪寺做義工好幾星期了,她的車都停在停車場,我會跟她閒聊,她平常做義工的時間,通常是早上9點多到10點多,約11點離開。100年11月1日下午約4點,我看到她來停車場開車,她臉很臭,以前沒有這樣過,我問她發生何事,她欲言又止,想講又不敢講,停頓很久,我繼續追問,她就說你的上師對我毛手毛腳,還對我講了一些粗穢不堪的話。因為我相信我的上師,我告訴G女我媽媽、我弟弟的故事,他們都是上師救回來的,我說,上師即使有做這樣的事,也是在加持妳,也許妳已經被人盯上,有業障,上師是透過這種方式來幫助妳。(問:G女無說上師如何對她毛手毛腳?)她說上師摸她,並說上師叫G女親她嘴巴,有無說到摸胸部,我忘記了,她說她在裡面待了4小時。(問:你說上師是來幫助她,G女如何反應?)她不相信,並急著要離開,她說佛門這麼清淨的地方,怎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所以她急著離開,並說她要去接小孩。(問:你有無跟G女說上師到了這個層級,要什麼女人沒有,要她不要大驚小怪?)我有說。(問:當天G女有無說心麗法師也在裡面?)她有說等語在卷(警卷一P103-104)。是連擔任聖德禪寺停車場義工,偶與G女聊天之證人歐新添,均能感覺G女臉很臭,非比尋常之神態,G女原經證人歐新添詢問時尚欲言又止停頓許久,需經證人歐新添繼續追問始道出被告楊贊儒對之毛手毛腳、並講粗穢不堪言語,足證G女指證被告楊贊儒、被告陳麗玲於泡茶間對其所為等情,係確有其事。
3、證人H女(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100年11月5日偵查結證:G女叫我阿姨,是我介紹她去聖德禪寺當義工。(問:0000-000000說上人如何對他性騷擾?)她在電話中哭,說上人對她性騷擾,我掛完電話,就去朋友服飾店找G女,她跟我說上師對他言語騷擾、強行擁抱、舌吻、搓揉胸部、摸大腿,他說上師想用手去摸她下體,但因為他大腿夾著,所以沒有摸到,只摸到大腿。語言部分,上師問G女說,兩個人抱在一起心裡會不會熱熱的,下面會不會濕濕的,上師還問G女怎麼愛小孩,說要當她的小孩,上師就抱著她並說我叫你媽咪,我說上師心理變態,後來我跟G女討論要不要去報案,因為她怕她先生知道,朋友就建議去備案,當天下午6點左右我們去文昌派出所要備案,派出所的人說只能報案不能備案,我叫G女考慮清楚是否報案,因為她怕老公知道,所以放棄報案,回家途中,我打電話給I女(代號0000-000000B),我要I女跟G女講,I女說她要去了解,就掛掉電話,我跟G女就各自回家。回到家約晚間10點,I女先打電話問我G女的電話,後來I女打電話說G女沒接電話。約10點半,I女又來電,說她心情不好睡不著要來看我聊天,約11點時,I女打電話來說她到了,我親自到管理室去開門,在管理室裡面有看到I女、上人及心麗法師,我嚇一跳,我說有事在管理室講就好,上人第一句就說,這件事情希望請我幫忙,看能否不要報警將事情壓下來,當天他們3人沒有說到事發經過,只是一直求我原諒他們,我跟他們說我不是當事人,求我沒有用。他們用口頭求我,心麗師父要開口求我時,我叫她閉嘴,我說你最沒有資格說話,心麗師父馬上跪下,求我原諒他們,我跟他們說,你跟在上人旁邊,你有權利及義務提醒上人不能做這件事,你竟然還幫忙錄影,心麗法師沒有承認也沒有否認,只是一直求我原諒。I女後來也跪下來說一樣是姪女,為何救G女不救她,我說你頭殼壞掉。上人站在我後方,不斷拍打我肩膀,跟著I女叫我嬸嬸,叫我救他,當天我有質問心麗法師說不是有用相機錄影,心麗法師拿出相機,上師並一一將相機內照片秀給我看,上師還說已經將資料刪除了,後來,上師也跪下,我看他跪下我也趕快跪下,上師拿出很多藥包,說要我救他。I女說上師解救過很多人,要我救上人,上人和心麗法師都有說,人都有犯錯的時候。我說這種錯不能原諒,不知上人做過多少這種事。以上過程約半小時,因為管理室有人經過,我壓力很大,因為他們都穿師父的衣服,我說我無法幫你們,你們再跪下去也不是辦法,我能做的就是去講講看,但是你們要馬上離開,但是我不可能承諾你們任何事,因為我不是當事者。之後,我打電話給G女、警員 陳天相 及朋友傅00,告訴他們上開在管理室發生的事情,但是我沒有說服G女不要告,我說要不要告妳自己決定,到了隔天G女就決定要提告了,因為怕今天不講,以後的又有新的被害人怎麼辦。(問:案發當天你看到G女對你陳述案發經過時,他的神態如何?)沒有很好,講話怕怕的,講話不流暢,他在電話中有哭泣,但我到朋友服飾店時他就沒有哭了,但是他的表情鬱悶,神情害怕等語(警卷一P73-75)。是證人H女雖未於案發現場親眼目睹,惟G女先於電話中哭泣,與H女見面後仍講話害怕、不流暢,神情鬱悶、害怕等情,則為證人H女親身經歷,足認G女應有其對H女所述即被告楊贊儒對之為強制猥褻,被告陳麗玲在旁錄音錄影之情事發生,G女始於離開現場後,與H女通電話、見面時仍驚魂未定、心中充滿疑懼害怕。
4、證人I女(代號0000-000000B)於100年11月5日偵查結證:我在聖德襌寺出家兩年,負責茶園的工作。G女是我嬸嬸H女的姐妹的女兒,我跟她不熟,只知道有親戚關係,是H女打電話給我說,G女奶奶生病所以要去做義工迴向給奶奶,我叫他們自己到辦公室問就可以了,我知道G女有去做義工。100年11月1日晚間約11時許,我有和上師及心麗法師為了G女說她被上師性騷擾的事去找H女。是當天下午H女打電話給我,說師父有親吻G女,及摸G女胸部,後來H女把電話接給G女,G女複述相同情況,他們說親吻哪裡我現在不記得了,我當時很緊張,我跟G女說我先了解,我就打電話給師父,跟師父說G女說你摸她胸部及親吻她的事,師父說有叫G女親吻他的臉頰,並用手搭他的肩,但沒有提到摸胸部的事,師父說可能是誤會,我跟師父說,我再打電話給H女瞭解一下,我打給H女希望去G女家關心一下,H女有給我電話,我打給G女,是關機的狀態,因為找不到G女,所以我去找H女暸解,上人跟心麗師父說要我一起去,上人說很抱歉,上人說有搭G女肩膀,並親吻G女,要求H女原諒,我們三人有用下跪方式請求H女原諒,我下跪是因為我們是一個團體,因為H女說有去報案,當時我的心裡很害怕,怕影響到整個團體。(問:你不怕上人再對其他人做性騷擾的事?)我當時也沒有想到這麼多,我到現在還很錯愕。(問:你們當天在H女家待多久?)只有到管理室,約半小時。(問:上師有無跟你承認他有摸G女的胸部及親吻G女的嘴巴)師父沒有跟我說這部分,但G女有跟我說師父摸他胸部及親吻他等語(警卷一P85-87)。證人I女證述與證人H女、證人賴建成證述:其與H女是鄰居,於100年11月01日23時許,要出門倒垃圾時在管理室的櫃檯旁,看到二位出家人跪在地上面對著H女,另外還有一位出家人(和尚)站在H女左後方,其倒完垃圾後回來,有聽到H女對著跪在地上的二位出家人說:「你們跪在這裡很難看,趕快起來,我也沒有辦法幫你們解決。」等語(於100年11月5日警詢,警卷一P109-110)相符,且被告陳麗玲、楊贊儒亦坦承當晚確有隨同I女前往H女住處管理室下跪請求原諒等情在卷,復有I女所發手機簡訊翻拍照片影本附卷為憑。
5、證人即被告陳麗玲於101年11月6日偵查結證稱:其於100年11月1日晚上確有與被告楊贊儒及I女為了G女的事去找H女,因為G女來寺裡當義工,其與G女聊到她奶奶生病求濟公,想問師父她奶奶身體怎樣,其就請師父跟她談,其等在一樓泡茶間,師父和G女聊,其在旁邊有時坐著,有時走來走去。(問:依你所述,無任何異常之處,你們為何會去找H女?)
後來實在是很對不起,因為師父與G女談的很愉快,他們互相有親臉頰,還有擁抱等情(警卷一P31),核與證人G女、H女、I女、賴建成此部分之證述情節相符。按倘被告楊贊儒、被告陳麗玲未有證人G女指證之犯行,以被告楊贊儒高高在上無人敢違抗之上師尊崇地位,焉有屈膝下跪祈求原諒之可能。另證人G女所述被告楊贊儒不斷重複要求將被告楊贊儒想像成何親密關係之人、被告楊贊儒會要求擁抱並強吻等情,核分別與其他被害人B女證述被告楊贊儒要求將其想像成一棵大樹擁抱、被害人D女證述被告楊贊儒不斷重複逼問將其當成老公、愛人、男朋友、兒子等等並要求擁抱、被害人E女證述被告楊贊儒自稱爸爸,當男友好不好,並強吻證人E女,及被告楊贊儒對其等為強制、強制猥褻等犯行時,均有帶領進出被告楊贊儒專屬使用有管制之「開山法堂」,及均有其他被告陳麗玲隨恃在旁,更令被害人等於密閉不熟悉之空間領域,深恐遭遇不測而不得不順應被告楊贊儒,遭受被告楊贊儒侵害等情節相符。是核前論證,認證人G女指證被告楊贊儒、陳麗玲犯行歷歷詳實,應與事實相符而為可採。
6、被告楊贊儒雖辯稱在伊每次與G女之親密互動三個多鐘頭,都是互相擁抱、親吻之後還繼續聊天,G女從沒有推開抗拒或說不要,其並沒有要求G女放輕鬆,並沒有強制及違反意願G女之意願云云;被告陳麗玲辯稱:其有看到親臉頰,嘴唇有親一下,G女當時的反應還好,好像就是很愉悅的樣子,G女沒有對其投以求救的眼神,其有看到被告楊贊儒抱G女,沒看到摸她的胸部云云。查被告陳麗玲前於偵查曾結證稱:被告楊贊儒沒有親吻G女嘴巴、沒有摸她胸部、其在旁看書、拍照,沒有錄影,G女離開泡茶間時,神情還好沒有不悅表情,G女離開泡茶間後,其有馬上打電話給問候他,因為G女離開時在泡茶間門口是腳拐了一下(警卷一P32、P33),(問:當天上師到底有沒有,親吻G女的嘴巴及摸胸部的行為?)其只看到上師親0000-000000臉頰2、3次。(問:上師在當天確實有親吻G女臉頰,有抱G女,是否有這回事?)有(警卷一P38)、(問::當天聖輪法師親吻G女哪裡?)有親吻臉頰、嘴巴,我沒有看到摸G女胸部、大腿。(100年度偵字第24226號卷二P78);及於本院審理時辯陳:
其有看到被告楊贊儒親G女臉頰、嘴唇有親一下、被害人當時反應好像就是很愉悅的樣子,並沒有對其投以求救眼神,也有看到被告楊贊儒擁抱G女,但沒有看到摸胸部云云。惟被告楊贊儒就其對各被害人指述所犯每每避重就輕,然被告楊贊儒、陳麗玲等人知悉G女可能報案後,即前往G女阿姨H女住處管理室下跪祈求原諒,又被告陳麗玲於檢警搜索當日先行毀壞其拍攝有關被告楊贊儒及G女間互動錄音錄影之記憶卡,並仍企圖損害其他電子影音設備,更於偵訊初始時辯稱當日並沒有錄影云云,被告陳麗玲為脫免自己罪責及護主心切自明,則被告楊贊儒、陳麗玲畏罪心虛顯而易見,是認證人陳麗玲前揭證述辯解及被告楊贊儒辯解均無足採。
㈦、綜上,被告楊贊儒在「聖德禪寺」營造建立並享有眾所尊崇無人敢違抗之崇高地位,而本案被害人B女、C女、D女、E女、G女進入被告楊贊儒於「聖德禪寺開山法堂」1、2、3樓專屬使用空間均需被告楊贊儒貼身侍者或相當親近之人帶同進出,無法自由出入,且帶同之人均會隨侍在側,或仍在「開山法堂」內其他緊鄰之空間,呼應被告楊贊儒需求,是該情境已讓第一次進入「開山法堂」之被害人感受係進入被告楊贊儒及帶領之人管控之領域,被害人等因被告楊贊儒上師之地位及處於不熟悉之環境場域,擔憂己身安危,為求脫身勉強配合,此其等為求自保之舉,係屬人之常情,豈可因為保障自己安全,順應被告要求而應答、並遵從指示即謂被害人等對於被告楊贊儒對於其等所為之強制、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不法侵害行為係出於其等自願接受,況被害人等因被告楊贊儒之觸摸,身體呈嚇一跳、緊張、發抖、僵硬及遲疑推卻等反應,則直接與被害人接觸之被告楊贊儒更不可謂不知。另被告陳麗玲、柯紫櫻、A女、謝嘉玲,帶領被害人等進入「開山法堂」內與被告楊贊儒會面接觸後,唯恐疏漏被告楊贊儒之需求,均隨侍在旁觀看等候,或於相鄰空間不敢遠離,則其等聽聞分別所帶領之被害人等依被告楊贊儒之要求,有嚇一跳、緊張、發抖、身體僵硬、反應遲疑而後勉強順應,不得不配合被告楊贊儒指示順應發誓或讚揚被告楊贊儒等情,亦當能預見明瞭一般正常信仰佛教、遵守佛教清規戒律之女性,不會願意甘犯戒律而與被告楊贊儒為肢體親密接觸,被告陳麗玲、柯紫櫻、A女、謝嘉玲等人竟仍使力幫助帶領被害人與被告楊贊儒進入「開山法堂」內專屬被告楊贊儒使用之空間,更在旁遊說營造被告楊贊儒至高無上之地位企圖拉攏被害人,而因此更加深被害人等之恐懼,使被害人等在該不熟悉場域,發現被告楊贊儒對其等所為尚有他人施予助力,而除藉身體僵硬發抖、口語拒絕或肢體推卻護衛避免遭被告楊贊儒碰觸侵犯外,為求己身安全尚不敢明顯反抗、大聲呼救逃離現場,被告陳麗玲、柯紫櫻、A女、謝嘉玲等人,應可得預見或察知被害人等之意志決定自由顯然已受壓抑,被告楊贊儒對各該被害人所為均違反被害人意願。是本案被告楊贊儒、陳麗玲、A女、柯紫櫻、謝嘉玲等人犯行,業據被害人B女、C女、D女、E女、G女等人指證詳實明確在卷,並經證人H女、I女、F男、歐新添、賴建成等人證述屬實在卷,且有被告A女、被害人B女、C女、D女、E女、G女、及證人H女、I女、F男等人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紙、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學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1紙、被害人手繪現場圖、手機簡訊翻拍照片影本(I女發送G女簡訊翻拍18張、E女手機簡訊翻拍14張)、被告陳麗玲與告訴人G女之雙向通聯紀錄1份、內政部100年11月15日台內密樺防字第1000185689號函檢附性侵害事件通報表、113保護專線諮詢紀錄表及錄音光碟(及譯文)、佛法山聖德禪寺101年5月19日佛管字第1010519006號函檢附聖德禪寺95年度活動行事曆1紙、00中醫診所101年10月12日聖中字第101012001號函1紙、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101年5月22日健保承字第1010028486號函檢附被告陳麗玲、柯紫櫻歷史投保資料各1份、被告楊贊儒及陳麗玲之入出境資料各1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1年6月1日移署資處亦字第1010083890號函檢附班機號碼及起訖時地等相關資料1份、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22日100年創(客)字第6號函1紙、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101年5月8日中市警五分字第1010014376號函檢附「聖德禪寺開山法堂」1至3樓佈置情況、佈置相片解說、及1樓平面圖、2樓平面圖、3樓平面圖等資料1份(本院卷二P58-64)附卷可稽,並有查獲被告楊贊儒手寫墨跡及手稿1袋、被告楊贊儒之錄音(A)(B)檔光碟(及譯文)各1片、被告楊贊儒與女子性交錄影光碟1片、折損記憶卡1張、雙修書籍及佛像照片11張、雙修佛像3個、雙修書籍2本、雙修圖片含相片1疊、錄音筆1支、相機1台等物可資佐證。本案被告楊贊儒、陳麗玲、柯紫櫻、A女、謝嘉玲等人事證明確,各所犯之犯行均洵堪認定。
參、論罪科刑的理由:
㈠、按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最高法院著有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85年度台非字第75號判決可資參照)。是亦即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主要係以行為人實施強暴或脅迫之行為為構成要件之一,須行為人之手段令人感受強暴性或脅迫性,而足以抑制被害人抗拒或行動自由及影響被害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意思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次按刑法上之「猥褻」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235號判例、94年台上字第28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復按刑法強制猥褻罪、強制性交罪,均係為保護性自主權法益而設,必須絕對尊重他方之意願,無論出於法文所列舉強暴、脅迫、恐嚇之非和平方法,抑或催眠術之和平手段,尚包含其他方式,祇要違背他人之意願,罪即成立,是所謂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舉凡未經被害人同意者,均屬之,不以另施以強制力壓抑被害人之抗拒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395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6301號判決)。又刑法第221、224條之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是否足使男女顯難抗拒,應綜合行為人及被害男女之年齡、知識程度、精神狀態、健康情形、時間、地點及其他因素等情狀,依社會觀念判斷之,而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其違反意願之程度,固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但仍須達於「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始與「違反其意願」之意旨相符(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97年度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判決)。又行為人若以強制性交之犯意,對被害人實行性侵害,先為強制猥褻行為,繼而為強制性交,其強制猥褻行為係強制性交之前置行為,不容割裂為二罪之評價,強制猥褻之階段行為自應為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964號判決參照)。另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楊贊儒利用其於聖德禪寺享有上師之尊崇地位,並由其他被告陳麗玲、柯紫櫻、A女、謝嘉玲幫助帶領被害人進出其所使用開山法堂密閉專屬空間,且其他被告多隨侍在旁或待於緊鄰空間時而出現遊說拉攏被害人資以助力,被告楊贊儒對被害人不順應指示,即以上師地位不斷重複逼問、斥責怒罵、或強行推壓、強拉靠近己身強行擁抱或告知因果惡業惡報為由,其對被害人所為之手段方法,依前諸說明,均足以壓抑被害人等意思自由決定及性自主決定權而違反被害人意願甚明,是其對被害人B女、C女、D女、E女、G女所為,均違反被害人等意願,被害人B女、D女因被告楊贊儒強脅行為而行無義務之事,另被告楊贊儒強行以舌頭撥開或伸入被害人嘴巴強行親吻、以手撫摸被害人胸部、命被害人為其洗生殖器長達20分鐘等行為,在客觀上該等行為均足以誘起他人性慾,被告楊贊儒主觀上亦係以滿足其自己之性慾,應屬強制猥褻行為無疑。另被告楊贊儒令B女脫衣,對被害人B女撫摸胸部進而將手伸入B女內褲內撫摸陰部並告知與其性交不會懷孕,其意欲對B女進行性交並已著手甚明;另被告楊贊儒業將生殖器插入C女陰道內對之為性交,被告楊贊儒對被害人B女、C女所為確屬為強制性交行為,又被告楊贊儒對被害人B、C女為強制性交前,所為撫摸胸部及擁抱愛撫身體等強制猥褻行為,係強制性交之前置階段行為自應為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是核被告楊贊儒、陳麗玲、柯紫櫻、A女、謝嘉玲所為係犯下列罪行:
1、被告楊贊儒所為,就:①犯罪事實二㈠1部分,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②罪事實二㈠3部分,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③犯罪事實二㈠4部分,係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強制性交未遂罪。
④犯罪事實二㈡1部分,係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⑤犯罪事實二㈡2部分,係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⑥犯罪事實二㈡3部分,係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⑦犯罪事實二㈡4部分,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
⑧犯罪事實二㈡5部分,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
⑨犯罪事實二㈡6部分,係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⑩犯罪事實二㈢部分,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⑪犯罪事實二㈣1部分,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罪。
⑫犯罪事實二㈣2部分,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⑬犯罪事實二㈤部分,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2、被告陳麗玲所為,就:①犯罪事實二㈠1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幫助強制罪。
②犯罪事實二㈠2部分,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③犯罪事實二㈠3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幫助強制罪。
④犯罪事實二㈠4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21條第2項、第1項幫助強制性交未遂罪。
⑤犯罪事實二㈢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幫助強制罪。
⑥犯罪事實二㈣2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24條幫助強制猥褻罪。
⑦犯罪事實二㈤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24條幫助強制猥褻罪。
3、被告柯紫櫻所為,就:①犯罪事實二㈡1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24條幫助強制猥褻罪。
②犯罪事實二㈡2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24條幫助強制猥褻罪。
③犯罪事實二㈡4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21第1項幫助強制性交罪。
④犯罪事實二㈡5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21條第1項幫助強制性交罪。
⑤犯罪事實二㈡6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24條幫助強制猥褻罪。
4、被告A女所為,就:①犯罪事實二㈡1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24條幫助強制猥褻罪。
②犯罪事實二㈡2部分,係犯第30條第1項、刑法第224條幫助強制猥褻罪。
5、被告謝嘉玲就犯罪事實二㈣2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24條幫助強制猥褻罪。
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著有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99年度台上字第5417號判決參照。)被告楊贊儒於犯罪事實二㈠1部分,係於密接之時、地,接續以強暴、脅迫方式,抑制B女之意思決定自由,而為拉開B女胸口衣領觀看B女胸部、勉強B女擁抱、趁機親吻B女額頭、及強制B女下跪發誓等行為,使B女行無義務之事;於犯罪事實二㈠3部分,係於密接之時、地,接續以脅迫、強暴方式,使B女之意思決定自由受壓制,而為強制B女躺在床上,親吻B女額頭及撫摸B女背部、拉開B女胸口衣領觀看B女胸部方式行為,使B女行無義務事;犯罪事實二㈢部分,係於密接之時、地,接續以脅迫方式,壓抑D女之意思決定自由,而為強制D女擁抱及抱其大小腿未果、命D女下跪及勉強吃下被告楊贊儒吃過之橄欖等行為而使B女行無義務之事;於犯罪事實二(四)1部分,係於密接之時、地,接續乘E女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腰部之身體隱私、及擁抱並以臉觸摸臉部之身體隱私而對E女性騷擾,均係接續犯,應各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被告楊贊儒於犯罪事實二㈠5部分,已著手於強制性交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合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又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於正犯著手實行前或實行中或結果發生前,提供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助力,倘於通常情況下,確足致犯罪結果易於發生,祇因正犯本身因素之障礙而未遂者,刑法仍予非難,該幫助之人依正犯從屬性原則,應成立正犯犯罪未遂之幫助犯(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77號判例、75年台上1509號判決、88年度第1270號、96年度台上字第375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陳麗玲就犯罪事實二㈠1部分、犯罪事實二㈠3部分、犯罪事實二㈠4部分、犯罪事實二㈢部分、犯罪事實二㈣2部分、犯罪事實二㈤部分;被告柯紫櫻就犯罪事實二㈡1部分、犯罪事實二㈡2
部分、犯罪事實二㈡4部分、犯罪事實二㈡5部分、犯罪事實二㈡6部分;被告A女就犯罪事實二㈡1部分、犯罪事實二㈡2部分;被告謝嘉玲就犯罪事實二㈣2部分,其等均係以幫助之犯意,依被告楊贊儒指示幫助帶領各被害女子前往被告楊贊儒處,分別由被告楊贊儒對各被害女子犯強制罪既遂、強制猥褻罪既遂、強制性交既、未遂罪,其等分別就上開所示犯行,均為幫助被告楊贊儒犯罪,各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各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陳麗玲幫助犯強制性交未遂罪,依正犯未遂依法減輕之刑遞減輕之)。另幫助犯係從犯,從屬正犯而成立,並非實施正犯,當無「幫助共同」可言,附此敘明。
㈤、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亦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著有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可資參照)。惟查,被告柯紫櫻於犯罪事實二㈡4部分,其雖始終在旁觀看已查悉被告楊贊儒違反C女意願對C女強制性交,於過程中,雖因應被告楊贊儒要求而脫衣供被告楊贊儒及被告楊贊儒指示C女各一人一邊親吻其胸部,惟依被告柯紫櫻自述其亦備感尷尬,係因被告楊贊儒要求而脫衣助興,則被告柯紫櫻應無藉被告楊贊儒對C女強制性交以滿足自己私慾之情,是認被告柯紫櫻應無與被告楊贊儒同謀而亦有對C女為強制性交之犯意,復未有參與強制性交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其純係為助使被告楊贊儒盡興而予以幫助行為;另被告陳麗玲就犯罪事實二㈤部分,雖知被告楊贊儒違反G女意願對G女為強制猥褻行為,仍依被告楊贊儒要求,而持相機在旁拍攝,惟被告陳麗玲原即擔任被告楊贊儒之司機,並為被告楊贊儒之活動負責錄音錄影等紀錄,其雖於被告楊贊儒對G女為強制猥褻時在旁促使G女感於當時環境氛圍而意思自主受壓抑,但錄音錄影本即被告陳麗玲平日之工作,且被告陳麗玲本身並無對G女強制猥褻滿足私慾之必要,其亦無對G女直接施以強脅行為,是難認被告陳麗玲與被告楊贊儒有強制猥褻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揆諸上開幫助犯與共同正犯之說明,認被告楊贊儒各就犯罪事實二㈡4、犯罪事實二㈤部分犯行,均係其單獨一人犯有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與被告柯紫櫻、陳麗玲間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被告柯紫櫻就犯罪事實二㈡4部分、被告陳麗玲就犯罪事實二㈤部分,分別係以幫助犯意資助被告楊贊儒之犯行,各為幫助犯。從而,公訴人認犯罪事實二㈡4部分,被告楊贊儒、柯紫櫻所為,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加重強制性交罪;犯罪事實二㈤部分,被告楊贊儒、陳麗玲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容有誤會,惟因起訴基本事實相符,爰依法變更法條。又本院就此雖形式上疏未告知被告楊贊儒、柯紫櫻、陳麗玲分別係犯或幫助犯刑法221條第1項、第224條之罪名,惟上開罪名較諸其等原經起訴所犯罪名為輕,且於訊問過程中已就被告楊贊儒、柯紫櫻、陳麗玲等之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之構成要件,為實質調查,並賦予被告楊贊儒、柯紫櫻、陳麗玲等辯解之機會,其等防禦權之已獲保障並能充分行使,併此敘明。
㈥、被告楊贊儒、陳麗玲、柯紫櫻、A女等人就各自所犯上開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均各犯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分別審酌被告楊贊儒因撰寫之「天堂遊記」、「地獄遊記」及其所擔任主編之「聖德雜誌」在各地贈閱而廣為流傳,其嗣信奉佛教,且為「聖德禪寺」之開山法師,信徒眾多,在佛教界占有一席之地,近年並因推廣有機茶、有機農業之成效卓著而備受各界推崇,信徒更日與俱增,視為心中典範,其念及自己地位,理應遵守佛教誡律,樹立典範,愛惜自己清譽,惟竟心生淫念,違反色誡,利用信徒、職工、義工等對其景仰之心,與之進行名為男女雙修實為男女性交之行為,更有甚者,竟又指示其貼身侍者或曾與其進行性交行為之被告陳麗玲、A女、柯紫櫻、謝嘉玲等人不斷代為物色年輕貌美之信徒、職工、義工即被害人B女、D女、E女、G女等人,或明知被害人C女係無父母照顧,單獨留於聖德禪寺,依賴聖德禪寺生活,處境薄弱堪憐之女子,分別予以帶領進入其位於聖德禪寺開山法堂之專屬使用空間,供逞私慾,對諸被害女子造成身心重大傷害,並因時間長期,被害人數眾多,嚴重靳傷佛教團體之形象,敗壞社會風氣甚鉅,且犯後對於所涉犯行,均避重就輕,試圖合理化自己行為,未坦承犯行;被告陳麗玲、A女為被告楊贊儒之貼身侍者,被告A女曾與被告楊贊儒發生性交行為、被告柯紫櫻曾擔任被告A女隨身助理,因被告A女之帶領而與被告楊贊儒發生性交行為多次、被告謝嘉玲擔任被告楊贊儒之書記,亦與被告楊贊儒發生性交行為多次,被告陳麗玲、A女、柯紫櫻、謝嘉玲等均與被告楊贊儒關係親密,雖知被告楊贊儒利用其地位,對被害女子遂行強制、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嚴重違反佛教清規之不法行為,竟仍施予助力帶領各被害人出入開山法堂接見被告楊贊儒並企圖遊說拉攏被害人,被告A女更容任被告楊贊儒侵犯其親外甥女C女,使被害人等囿於被告陳麗玲、A女、柯紫櫻、謝嘉玲等人在場施予助力,感受壓力畏懼而更不敢極力反抗,致使被告楊贊儒之犯行得以遂行,惟被告陳麗玲、柯紫櫻、A女、謝嘉玲均係虔誠佛教徒,本欲入佛門修行,卻誤隨誤信被告楊贊儒而分別犯下本案,及被告 楊陳麗玲 犯後仍極力護主飾卸犯行、被告柯紫櫻、A女、謝嘉玲犯後雖坦認部分犯罪事實,然否認具有幫助犯意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楊贊儒、陳麗玲就犯罪事實二㈠B女部分所為犯行,因B女僅記得第1次時間約為95年11月,餘均稱不記得,而被告楊贊儒、陳麗玲因否認犯行亦不願陳明犯罪時間,惟依被告楊贊儒彼時既透過被告陳麗玲物色信徒B女,則其等當會密切與B女連絡接觸,間隔時距當不致太過長久,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經總統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自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法減刑,是應為最有利於被告楊贊儒、陳麗玲之認定,認被告楊贊儒、陳麗玲對犯罪事實二㈠B女部分所犯之犯行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先敘明。又被告楊贊儒、柯紫櫻A女就犯罪事實二㈡C女部分所為犯行,均自95年底某日起至96年農曆過年前等情,業據被告柯紫櫻、被害人C女於本院101年8月16日審理時證述明確在卷,是被告楊贊儒、柯紫櫻、A女就犯罪事實二㈡C女部分所犯之犯行時間,亦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是核本案被告楊贊儒就犯罪事實二㈠1、犯罪事實二㈠3、犯罪事實二㈡1、犯罪事實二㈡2、犯罪事實二㈡3、犯罪事實二㈡6;被告陳麗玲就犯罪事實二㈠1、犯罪事實二㈠2、犯罪事實二㈠3、犯罪事實二㈠4;被告柯紫櫻就犯罪事實二㈡1、犯罪事實二㈡2、犯罪事實二㈡4、犯罪事實二㈡5、犯罪事實二㈡6;被告A女就犯罪事實二㈡1、犯罪事實二㈡2等罪,各所犯犯罪時間、罪名等項,均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該條例所定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詳如附表所示)。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參照)。本院本於上開原則、界線,綜合被告楊贊儒、陳麗玲、柯紫櫻、A女等人分別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性、罪數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等情以為判斷,分別就被告楊贊儒、陳麗玲、柯紫櫻、A女部分,各定其應執行刑,而公訴人雖具體求處被告楊贊儒有期徒刑20年,惟嫌過重,難以採認,附此敘明。另併就被告A女、謝嘉玲,均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本案檢警搜索查獲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其中編號27-29所示之雙修書籍、佛像及圖卡等物,依被害人B女、C女所述,被告楊贊儒係對等分別施以強制、強制猥褻等行為後始拿出,是認非被告楊贊儒供犯罪所用之物,另編號9被告楊贊儒手寫墨跡手稿、編號15錄音筆1支、編號18折損記憶卡1張、編號23相機1台等物係分別為被告楊贊儒、陳麗玲日常生活或工作所用之物,亦非供本案被告等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楊贊儒、陳麗玲陳明在卷,又其餘扣案物,均與本案犯罪無關聯,是爰均不另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21條第1項、第2項、第224條、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第25條第2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第1項、第2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綵君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附表一(被告楊贊儒所犯罪刑)┌──┬──────────┬─────────────┐│編號│犯罪事實│罪刑宣告│├──┼──────────┼─────────────┤│1│犯罪事實二㈠1│楊贊儒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2│犯罪事實二㈠3│楊贊儒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3│犯罪事實二㈠4│楊贊儒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4│犯罪事實二㈡1│楊贊儒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5│犯罪事實二㈡2│楊贊儒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6│犯罪事實二㈡3│楊贊儒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7│犯罪事實二㈡4│楊贊儒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8│犯罪事實二㈡5│楊贊儒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9│犯罪事實二㈡6│楊贊儒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10│犯罪事實二㈢│楊贊儒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1│犯罪事實二㈣1│楊贊儒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擁抱及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有期徒刑肆││││月。│├──┼──────────┼─────────────┤│12│犯罪事實二㈣2│楊贊儒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3│犯罪事實二㈤│楊贊儒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被告陳麗玲所犯罪刑)┌──┬──────────┬─────────────┐│編號│犯罪事實│罪刑宣告│├──┼──────────┼─────────────┤│1│犯罪事實二㈠1│陳麗玲幫助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犯罪事實二㈠2│陳麗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3│犯罪事實二㈠3│陳麗玲幫助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4│犯罪事實二㈠4│陳麗玲幫助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5│犯罪事實二㈢│陳麗玲幫助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6│犯罪事實二㈣2│陳麗玲幫助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7│犯罪事實二㈤│陳麗玲幫助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三(被告柯紫櫻所犯罪刑)┌──┬──────────┬─────────────┐│編號│犯罪事實│罪刑宣告│├──┼──────────┼─────────────┤│1│犯罪事實二㈡1│柯紫櫻幫助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犯罪事實二㈡2│柯紫櫻幫助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3│犯罪事實二㈡4│柯紫櫻幫助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4│犯罪事實二㈡5│柯紫櫻幫助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5│犯罪事實二㈡6│柯紫櫻幫助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被告A女所犯罪刑)┌──┬──────────┬─────────────┐│編號│犯罪事實│罪刑宣告│├──┼──────────┼─────────────┤│1│犯罪事實二㈡1│A女幫助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犯罪事實二㈡2│A女幫助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五: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1│電子產品(SONY牌HDV)1台。│├──┼────────────────────────┤│2│電子產品(佩件包1包)1個。│├──┼────────────────────────┤│3│電子產品(HP牌PDA)2台。│├──┼────────────────────────┤│4│電子產品(DV帶)125個。│├──┼────────────────────────┤│5│電腦設備(記憶卡)5個。│├──┼────────────────────────┤│6│電子產品(錄音帶)1個。│├──┼────────────────────────┤│7│電腦設備(光碟片)10個。│├──┼────────────────────────┤│8│黃色文件夾1個。│├──┼────────────────────────┤│9│上師墨跡3張。│├──┼────────────────────────┤│10│筆記型電腦2台。│├──┼────────────────────────┤│11│電腦設備(硬碟)1台。│├──┼────────────────────────┤│12│電子產品(隨身硬碟)1個。│├──┼────────────────────────┤│13│電子產品(DNOKIA手機)1支。│├──┼────────────────────────┤│14│電子產品(MOTOROLA手機)1支。│├──┼────────────────────────┤│15│電子產品(錄音筆)1支。│├──┼────────────────────────┤│16│電子產品(記憶卡)4張。│├──┼────────────────────────┤│17│筆記本1本。│├──┼────────────────────────┤│18│電子產品(折損記憶卡)1張。│├──┼────────────────────────┤│19│電子產品(隨身碟2、錄音隨身碟1)3個。│├──┼────────────────────────┤│20│電子產品(cht網路卡)1支。│├──┼────────────────────────┤│21│石頭藝品1個。│├──┼────────────────────────┤│22│光碟片5片。│├──┼────────────────────────┤│23│電子產品(NIKONP700型相機)1台。│├──┼────────────────────────┤│24│書信3張。│├──┼────────────────────────┤│25│電子設備(隨身碟)2個。│├──┼────────────────────────┤│26│電腦設備筆電(含隨身碟3支、隨身硬碟1台)1台。│├──┼────────────────────────┤│27│雙修佛像3個。│├──┼────────────────────────┤│28│雙修書籍2本。│├──┼────────────────────────┤│29│雙修圖卡1件。│├──┼────────────────────────┤│30│錄音帶9捲。│├──┼────────────────────────┤│31│電子產品(MP5)1台。│├──┼────────────────────────┤│32│電子設備(隨身硬碟)1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