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438號
原   告 古月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宜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游士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