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93號
原 告 貞泰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宗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78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