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93號
原   告 貞泰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宗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78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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