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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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終止信託關係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183號原告己○○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震 律師被告丁○○○
乙○○丙○○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終止信託關係等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判決,主文第一項應補充判決為「被告應連帶將新竹縣政府竹北(縣治三期)區段徵收計劃,徵收坐落竹北市○○○段第一八二之一五、一八二之三一地號土地後,用以折抵該地地價補償之抵價地權利(登記名義人: 林慶興 ),其中六分之二移轉予原告己○○;其中六分之一移轉予原告戊○○。」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98年2月25日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本案判決時,就原告當庭更正之聲明中有關「(登記名義人:林慶興)」部分,漏未載於判決主文中。此經本院查核屬實,原告聲請就此部分為補充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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