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796號
原 告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善棚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
被 告 曾綉雲
被 告 普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本於票據有所
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
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
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第2項第6款、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雖係屬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訴訟,然因案情繁雜且其
訴訟標的金額高達71,908,764元,此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所定數額50萬元之10倍以上,而原告於民國105年10
月11日以民事起訴狀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依上開規
定,本院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
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