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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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龔芷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明通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古玉平 之遺產清冊(暨其財產清單)及繳納遺產稅
  證明。
二、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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