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402號
原 告 鄭添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景濬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