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402號
原   告  鄭添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景濬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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