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進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62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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