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332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張志堅 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彭湘淳

被告 黃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林謙浩承受原法定代理人張志堅之訴訟。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經查:本件繫屬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張志堅變更為林謙浩,此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其聲明由林謙浩承受訴訟,合於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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