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522號
原   告  林春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新昌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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