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390號
原告 劉彥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吳常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于庭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邱于庭、 林昱騰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地址。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