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82號上訴人 鄭筑文 被上訴人 孫竹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18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肆仟叁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