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小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小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小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吳小芬㈠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23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㈡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8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㈠、㈡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1年2月15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7月1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苑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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