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62號抗告人 陳成奎 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張博韋
蔡吉祥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抗告人之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抗告人迄今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