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29號原告 李萬敦
李艶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 律師被告 游春茂
游貴宏 游明鶯 游月芳 游佳雯 兼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金龍 被告 游金執
林天祥 林傑旼 林美玲 林引暄 兼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金都 被告 江萬鎰 訴訟代理人 江馨之 被告 游水興
游春銀 游桂良 游春平 陳練壽 陳明雄 游森城 陳秀娟 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陳莉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