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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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江虎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米珠 、 黃朝金 、 黃曉盈 間請求公示送達事
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