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呂杰龍
法定代理人 呂卓霖
被 告 陳俊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請求賠償之金額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