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206號
原 告 楊智順
被 告 邱奕澄
被 告 鄧智勇
原告與被告邱奕澄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