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03號
原 告 朱金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的世界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捌拾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捌仟零壹拾
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