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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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2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秉杰 即 蘇炳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至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4,36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