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一八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芳烈 送達代收人 陳建煌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00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14559│├─────────────┼─────────────┼──────────┤│第一審郵票費用│204│├─────────────┼─────────────┼──────────┤│共計│14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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