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540號上訴人宜蘭縣宜蘭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16,044,60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2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明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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