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4號原告 吳麗媛 訴訟代理人 楊光 律師被告 吳麗文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年11月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審理。
(再開辯論理由:認有通知 吳治民 到庭作證之必要。)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