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789號原告 曾文峰 被告 陳宜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06年9月25日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查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