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9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張聖忠
巫光璿 曾裕凱 被告 謝傑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1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於十日內提出書狀詳細敘明各項請求賠償金額之明細,並提出相應之證據證明,該項損害存在。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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