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1750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告 許珈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06年8月14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本院核發106年度司促字第5524號支付命令後,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因原告並未繳納全部裁判費,本院乃於106年9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