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 盧正洲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 扶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一達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0,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5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