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296號債權人太子假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子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雅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因本件係請求給付按期按月給付之管理費,其利息起算日應以各該期屆期時起算(需附表格到院),或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方為合法。故債權人應具狀更正本件之利息起算點。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