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0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О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盜版「美麗人生」光碟片捌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