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О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九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甲○○先以氣墊圈毆打乙○○臉部,其後又以手掌毆打乙○○頭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