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董玉清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董玉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董玉清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