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3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 鍾慧蓉 、
鍾晉盛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72,6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