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曾世民 民國00年00月0日生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被告 李星志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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