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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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高雄市○00○○○區○○段0000地號等自辦市地重
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洪武傑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律師被告 佘昭毅
佘濰任 佘承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土地之價額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97,805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0,500元/㎡×530.81㎡=21,497,80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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