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晏辰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字第1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晏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656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結果,確認各含有第二級毒品
MDA(即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下稱MDA)之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
MD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得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656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07年11月13日至108年11月12日,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已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堪以認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各含有第二級毒品MDA成分,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12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093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係違禁物無訛。從而,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該等毒品之包裝袋,因依常理判斷,應殘留有微量毒品且難以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與毒品整體同視,而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表:│├─────────┬─────┬──────┬───────┤│扣案物品│檢驗前淨重│檢驗後淨重│檢驗結果│├─────────┼─────┼──────┼───────┤│紫咖啡色咖啡包11包│共24.352公│共15.734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含包裝袋11個)│克││品MDA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