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8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66號上訴人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民國(下同)99年8月3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186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
96年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請勿重複繳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