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上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4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362、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甲○○因犯加重竊盜罪(累犯),經原審於民國96年10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人於96年11月1日收受原審判決正本,其上訴期間加計在途期間應於96年11月12日屆滿,並至遲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2月3日零時前補提上訴理由書。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雖於96年11月12日提起上訴,核未附具理由,僅敘稱上訴理由後補云云。
旋經原審於96年11月13日裁定命其於96年12月7日前予以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1月17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金門縣警察局金城警察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上訴人住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適當位置,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寄存日不算入,自96年11月18日計算該項所定10日期間,至同年月27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效力,則上訴人自同年月28日起至96年12月7日止,猶有10日可補提上訴理由書,自96年12月3日起算至96年12月7日止,亦尚有5日可補提上訴理由書,足見原審裁定命補正之期間,無何不相當之情形。且上訴人迄今逾期已久,仍未補正,依諸上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朱光仁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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