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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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6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9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淨重壹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1年12月24日執行完畢,刑罰部分則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94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97年
2月3日上午7、8時許,在臺中縣○○鄉○○路某加油站廁所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少許摻水置入針筒內施打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97年2月3日晚上7時30分許,持搜索票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執行搜索時查獲,並扣得海洛因7小包(淨重共計1.07公克)。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扣案海洛因7小包。
㈡卷附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委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3月3日調科壹字第09723011350號鑑定書各1份。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