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提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提字第6號聲請人即受拘提人 耿漢生 上列被告因聲請提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更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係解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誤載,應更正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