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01號原告柏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愛敏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瑞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