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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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9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佳成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佳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3月3日以99年度訴字第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受判決人不服提起上訴,嗣於同年5月26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有該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本院既無判決,本件聲請再審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受判決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蘇素娥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