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耕地補償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56號原告 林陳金菊
林耿弘林 佳靜 兼上列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耿賢 被告 吳生根
吳金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耕地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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