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4號上訴人即被告榮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楊幸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李俊賢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1,600元(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