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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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86號原告 賴廷彰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被告 林綉恩林枝川 之繼.
林絨 即林枝川之繼承.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被告 陳素英 即林枝川之繼.
林阿錦 即林枝川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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