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慶祥受刑人即被告楊紋佳上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慶祥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楊紋佳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2000元,由具保人陳慶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即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00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証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拘票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