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訴人 黃燦棋
黃燦華 黃金豊 黃金山 黃南溟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固遵期提起上訴,然未據繳上訴審之裁判費。經本院核定上訴人各應繳納之裁判費後,已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裁定限期令上訴人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顯有程式不備及未遵期補正之情事,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蔡曉卿